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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1:00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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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二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附则

  (二十七)由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规范许可程序和各项许可文书。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附件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6.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7.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8.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10.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14.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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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中,“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的精神,在税收问题上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业务的发展,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保鲜等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中的县、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在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集体企业,在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个人等农业生产单位,利用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连续进行深度开发加工、保鲜、贮运销售经营的,以及对“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申请,由当地税务部门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建设部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1990年11月22日,建设部

前言
为了促进全国工程勘察单位技术进步,推动广大勘察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做出大批的优秀勘察成果,充分发挥工程勘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种类
第一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三种。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在各部门、各地区的优秀工程勘察奖的基础上进行。

二、评选范围
第三条 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际检验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项目,投产后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项目、经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国家储量委员会或相当等级的评委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的,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援外建设项目的勘察,不参加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3.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4.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5.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6.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短,提交成果及时。
7.勘察期间未发生过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机具事故。
8.申报优秀工程勘察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四、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 各勘察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勘察项目,根据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按勘察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评选。
第九条 勘察单位申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归口,按评选标准严格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征求设计、建设、施工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然后,从中选出几项在本部门、本地区获一、二等奖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由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
第十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一律按本部门、本地区评选优秀工程勘察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报送的材料除认真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外,应以文字、数字说明申报项目的水平和效益,并附以报告书及旁证材料,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工程勘察项目不能直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
第十二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组进行初评后进行审议,并选择部分工程勘察项目,组织复查和检验。
第十三条 经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委员会授予优秀工程勘察金质奖、银质奖或铜质奖章及证书。

五、评选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的初评工作,由三个专业组进行预评,即:
1.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组;
2.水资源与钻井工程专业组;
3.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专业组。
第十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勘察协会负责办理。

六、评选时间
第十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工作,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进行一次,各部和各地申报项目的材料,在评选年的四月底前报中国工程勘察协会秘书处,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七、评选费用和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颁发给金质奖章、银质奖章或铜质奖章及证书。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的奖励,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第二十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的项目,申报单位每项交申报费二百元,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的主要勘察工作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必须实是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视情节轻重,应降低奖励的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及证书。

八、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办法和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的具体标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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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 任务来源 | | 计划编号 | |
|------------|------|------------|------|
|工作起止时间| |工程建成时间| |
|------------|----------------------------|
| 申报部门 | |
|------------------------------------------|
| 申报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 |
| |
| |
|------------------------------------------|
| 曾获哪 | |
| 一级奖励 | |
|------------|----------------------------|
| 附件目录 | |
|------------|----------------------------|
| 申报部门 | |
| 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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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市、区、部| |
|委评选委员会 | |
|意见 | |
| | |
| | |
|--------------|--------------|
| | |
|全国优秀工程 | |
|勘察奖评委会 | |
|专业组意见 | |
| | |
|--------------|--------------|
| | |
|全国优秀工程 | |
|勘察奖评选委 | |
|员会意见 | |
| | |
----------------------------------
在本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2
------------------------------------------------------------------------
| | | | | | |参加起|在本项目中担任|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止时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