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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23:58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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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1、科研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经济技术承包。对有组织选派出去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后,可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家属符合“农转非”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手续。承包、领办、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经银行核准可优先贷款。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对发展生产力作出贡献的,返回原单位后保留被聘或相应职务。
2、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有志者,自学成才。对有培养前途的,可通过岗位职务培训和选送到高等院校及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提高技艺水平。逐步在企业中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进一步完
善乡镇企业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各系列技术职务评聘标准。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3、在重视发挥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对省外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职、技术咨询和转让、承包、合作开发等形式来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资一倍,数额不限。(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调入后
即予以解决住房;聘评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随调,未就业的可照顾就业,还可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配偶和十五周岁(在学者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全家迁入可适当发给安家补助费。(三)有重大贡献者,由各级政府授予荣誉
称号,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凡能使受援企业纯利润增加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外,可再提取增加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凡能帮助受援企业创省优、部优、国优产品的,除按规定奖励外,根据获奖产品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本省人才做出同省外人才相同贡献的,也可享
受同样的待遇。(四)对自愿调往我省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集体、乡镇企业工作的,采取比以上各条更优惠的政策。(五)毕业研究生到我省工作,满编、超编的高等院校、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允许超编接收。
4、分配到区、乡(镇)、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工作分别满一年、二年、三年,并保证继续在当地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决直系亲属一人“农转非”。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满十五年的科技人员,到十七个贫困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其子女高中毕业考省属院校,其录取分数可比考生所在地最低控制分数降低二十分。考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在贫困县工作单位应同时出具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验证,经当地教育部门核准,提供
给录取院校。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时,上述科技人员未就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工一人。
二、鼓励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5、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要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承包指标作为所长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承包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离任时要进行经济审计。
6、科研机构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一是包经济社会效益,着重考核科研机构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包科学技术水平,着重考核成果获奖率、专利获准率,以及成果和专利在生产中曲应用率;三是包技术进步的后劲,着重考核人才培养、项目储备及科研设施的建设。
7、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福利基金接钩。接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目标承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的办法。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奖金税起征点放宽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单位有权自费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奖励晋级,年奖励晋级面不超过
百分之三。
(二)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补助递减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全留”的办法。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进度挂钩,凡全面完成承包任务,其事业费在一九八六年基数上,递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三十),奖金限额为人均
五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一;递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奖金限额为人均五个半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二;递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奖金限额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
(三)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收入全留”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单项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全年发放奖金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创收的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
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冲抵幅度达到第二种挂钩方式规定的,可按照第二种挂钩方式发放工资、奖金和调整年奖励晋级面。
8、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承担国家重点积研任务的科技人员,在确保任务完成前提下,允许从课题承包经费结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课题承包节约奖金。
三、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积研生产经营实体 。
9、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经营,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或直接在国
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智力密集的省辖市,应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10、由科研机构兴办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其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所得税,三年内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自筹资金兴办科研生产经营设施免交建筑税。科研机构同十七个贫困县联合兴办科技扶贫经济实体,免交各种税、费五年。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
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11、鼓励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发挥其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等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逐步改变科研机构所有制的单一模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民办科技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银
行贷款等方面,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具有同等地位。
四、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企业要把新产品投产率、产值率、利税率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企业不得升级。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如果没有科研、设计单位参加,本身也没有技术开发机构,主管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可以与厂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有人、财、物方面的指挥权和调配权。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允许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核算,其科技人员
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不低于生产岗位职工的待遇。可以从对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14、企业科技机构人员工资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三至五年摊入成本。其他所需资金,可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等自有资金以及新产品的减免税款、上级
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对外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产品所得收入中列支,也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15、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中的科技机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自己的试验车间里生产小批量产品实现的利润,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五、改革现行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16、现有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17、加快农村区乡科委的建设,把决策、管理、开发、经营、培训、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协调起来,形成新的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科普协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
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六、重视科技工作,增加科技投入
18、“七五”期间省和地方财政应按照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率的原则,逐步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一,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百分之五以上。
19、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活科技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须按“择优投放、择优扶持”的原则使用,并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匹配投资、招标、经费有偿回收等形式,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以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20、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贷款贴息可由科技部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投资机构。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多种方式向社会集资。贷款和投资办法
,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研究制定。
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设计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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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银行帐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依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施监督。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管理。

第二章 细则
第八条 开户程序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理由、有关依据并提供原同类银行帐户开设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有关依据复印件一并送交省财政厅。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若需新开设银行帐户,必须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2.省财政厅受理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一)。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且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送交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见附表二,简称“开户通知书”)。申请单位凭“开户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银行对“开户通知书”等认真核对无误后,及时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批,取得《开户许可证》后方可为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不予审批。开户后,单位应及时将开户情况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帐户若变更、撤销,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见附表三)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变更、撤销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登记,报省审计厅备案。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变更、撤销银行帐户,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6.银行在昆主管机构应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开户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度报省财政厅登记、核对。
7.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及时对单位开户及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开户原则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分别开设基本存款帐户与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存取上述款项。
2.单位住房基金(含住房公积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分别指定一家机构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各指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 审批原则
1.一个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可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贷款需开设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贷款还清后及时销户。
4.除单位所属的工会、幼儿园、党团组织、招待所、食堂可相应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外,其他非财务部门严禁开设银行帐户。
5.严禁公款私存。
6.除社会保障资金外,严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家资金存为定期存款。
7.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银行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有关单位纠正,并可暂时停止财政对相关单位的拨款,直至纠正为止。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银行存款帐户的,由省财政厅责令单位限期更正,并依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收缴资金专项列作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银行违反规定程序为单位开设存款帐户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格。
第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单位需新开设银行帐户时,资金来源为预算内拨款的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余性质的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特别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各类帐户的性质,监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应与各开户银行联网,建立健全帐户监控制度,适时对各单位开户情况及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条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开户银行应创造条件,在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查询单位有关开户情况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对各单位财务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登记表

编号:
------------------------------------------------
| 单位基本情况 ||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意见: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开户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开立帐户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 || |
|原开同类帐户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意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经办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
|单位签章: |上级主管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通知书

-------------------------------------------------
| 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 回执(二) 编号: |
| | | |
| 银行: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
| | | |
| 经审核,同意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
| | | |
|在你行开立以下存款帐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批准部门登记)| (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备案) |
-------------------------------------------------

附表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销户通知书

--------------------------------------------------
| 销户通知书 编号: | 回执(一) 编号: | 回执(二) 编号: |
| | | |
| 银行: |销户单位: |销户单位: |
| | | |
| 经审核,同意 撤 |销户名称: |销户名称: |
| | | |
|销在你行开立的以下存款帐户。|销户银行: |销户银行: |
| | | |
|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
| | | |
|帐号: |帐户种类: |帐户种类: |
| | | |
| 财政部门签章 | 银行签章 | 银行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本通知书有效期七天) |(单位七日内送财政厅批准部门登记)| (单位七日内送审计厅备案) |
--------------------------------------------------



2000年3月2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7〕1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省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下同)的项目,备案核准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年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省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省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