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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3:49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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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劳动部门直属科研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于1995年11月底前连同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附: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是指导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之后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贯彻《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要求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点也为劳动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均取得了一定进展,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能力,在促进劳动事业发展和推动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时期的劳动工作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抓好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领域的规划、发展为依托,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为基础,以加大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加强领导为保障,加速劳动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要把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劳动部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做好上述工作,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和整个劳动事业的进一
步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
4.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列为近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劳动战线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通过舆论导向,特别是劳动部门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强化劳动工作者的科
技意识,形成宣传科学技术、学习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人人尊重科学、运用科学的新局面。
5.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从战略全局上组织、协调好科技工作,实现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在《劳动事业发展2010年长远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优先发展科技、教育,贯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针;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发展纲要》、《职业技能开发纲要》等规划文件。
6.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增强科学研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实用性。
(1)劳动领域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要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搞好两类科学的研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劳动事业的发展。
(2)今后一个时期内,在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以应用研究为重点。
(3)劳动部应对地方劳动部门的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具有的科技工作与实际工作结合密切的优势,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大力发展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
(4)劳动行政部门要支持并积极采用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要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应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重大的施政研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科研机构联合进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
7.科技体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有助于科技进步的新型科技体制。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劳动科研力量与劳动工作服务。这种新型的科技体制要面向经济、面向企业、面向生产、面向市场,有利于科技与劳动工
作的实际相结合。劳动科学的研究要为领导决策、制定政策与法规和监察管理服务;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要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鼓励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进行作业环境的治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8.要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机构重复设置、专业人员力量分散、成果推广应用率低、人才使用不尽合理的现状,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而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相对滞后的现象,给劳动科研院所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科技与改革、发展相互促进,科技与经济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有
机结合。
9.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分别不同性质,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对研究领域相近、职责任务类似的科技机构进行优化组合,实行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其中,为领导决策和
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重大科技攻关等研究工作以国家投入为主,同时,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增强科研工作的活力对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并进入市场的技术开发性研究,要面向市场,走自我发
展的道路。检测检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应面向市场,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0.大力促进我国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争取对生产劳动保护仪器、设备和用品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即在税收、投资、贷款等方面适当倾斜,培育并扶持劳动保护产业的壮大与发展,使之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一定竞争能力。
11.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研究领域的规划,在科研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等活动,创造、组织并形成市场,实现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
12.劳动科研院所要直接为劳动工作和劳动制度各项改革服务。其首要任务是适时、有效地为制定劳动政策、计划服务。各项劳动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有足够的科研成果作为后盾,将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科研院所作为重点科研课题,使研究成
果在劳动工作的实践中得到检验,真正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要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做到有的放矢。
13.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应从运行机制上体现超前意识,加强预测工作,搞好预先研究,克服遇到问题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如对就业与失业、工资收入分配、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战略问题,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早出成果。
统筹规划、改进方法,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
14.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统筹规划,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中,有很多重大政策、措施问题,需要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一方面,要统筹规划,提出比较系统的设计,明确各个课题的位置
;另一方面,应抓住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关,尽早突破。
15.“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劳动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的状况,研究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规律,提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使之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综合
配套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
(2)在就业方面,针对我国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的状况,研究劳动就业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提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实现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等重大
问题;研究如何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的有效措施,保证社会稳定。
(3)在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和私营、三资企业劳资纠纷增多等问题,研究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条件、步骤以及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的法律、政策、制度和组织机构框架;开展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有效预测和实
施相关措施的研究,建立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预警和调控体系,保持对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经常性监控。
(4)在社会收入分配与企业工资制度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学说为指导,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理论;针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研究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关系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方式;研究实施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
同中,工资增长与调控问题。在保障职工生活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
(5)在社会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展对我国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研究,注意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寻求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预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需求、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对
各种相关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深入研究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寻求医疗保险最优化操作方案。研究失业保险与就业工作、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结合方式。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机制。加快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定性、定量
分析,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制。
(6)在职业技能开发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数量过剩、质量上结构性短缺的现状,研究职业技能开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建立科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证书制度的战略和措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何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
培训制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方法和政策,在新形势下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的方法和政策。
(7)在劳动保护政策方面,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的研究;研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护水平;进一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立法、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方面的政策、策略研究。还应注意三资企业
、私人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不良状况的对策研究。
(8)在劳动管理方面,要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研究企业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定员问题,针对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现代化企业的劳动管理模式、方法,寻找不断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新途径。
(9)在劳动法制方面,开展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设计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与劳动司法的研究。
(10)在宏观调控方面,探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重点研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领域宏观调控的对象、手段、方法和劳动事业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为社会稳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16.“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方面,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研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研究逐步使我国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同国际标准接轨的策略。
(2)安全工程技术方面,针对重大火灾、爆炸、瓦斯、毒物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危险源,研究并应用危险源辨识、评价与分析技术,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开展对起重机械、电梯、索道的安全检测和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
设备的无损检测、延寿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发新型预警技术装置和检测技术设备。运用现代仿真技术,对各类重大事故进行模拟分析,逐步建立控制重大事故(包括评估、预测、管理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科学决策系统。加强对最常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
,还要积极开展对新材料、新型工艺装置、新产品的安全卫生评估工作。
(3)劳动卫生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职业危害评估和预防措施最优化设计的决策支持系统。重点研制针对尘肺,铅、苯、汞、农药等职业中毒,职业肿瘤,噪声聋和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的实用预防技术。加强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的检测、治理技术的研究,进一步开展呼吸性粉尘监测及各类职业危害分级与分级管理的新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开展与工作有关疾病的研究。
(4)个体防护方面,要应用材料科学、计算机仿真辅助设计以及人机工效学原理,研制新一代特种劳动保护用具,提高个体防护水平。
(5)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性评估及消防措施的研究;重要公共设施安全剩余寿命的研究;生命线工程技术的研究以及城市区域技术灾害易灾性的研究。此外,还有事故损失的综合评估方法、建立安全专家系统、大型公共场所事故应急计划、家庭事故系列应急
装备等方面的研究。
17.在上述各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都应开发利用现代仿真模拟实验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统计分析技术,并学会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劳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加强
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即对国内的纵向(历史)与横向(不同地区)比较,以及同国际上的比较,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同类问题的环境、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对比,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途径。此外,还要注意各种软科学方法的研究利用。在安全科学技术方面,提倡利
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研究解决利用“三新”给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带来的新问题。
18.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各重点领域的研究中,应注意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配合。要研究宏观经济对就业、工资的影响以及就业、工资问题对宏观经济的作用;研究社会保险问题要同研究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紧密配合,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发展趋
势时要注意对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分析;等等。
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建设
19.必须改变劳动领域科技水平落后、科技人才短缺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或国家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我国劳动科技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对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培养一批劳动领域里
的高级专家和学术、技术权威,扩大劳动科技专家在国内外的影响。选拔跨世纪学术与技术带头人要形成制度,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大胆启用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使之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材。要设立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青年科技奖励基金,鼓励青年施
展才能、脱颖而出。
20.培养人才要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科研项目招标、科技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要通过公开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保持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利用各种奖惩办法和鼓励措施,如完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评审制度等,激励科技人员勇于进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21.在科技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拼搏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2.加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与技术体系、专业设置和组织体系的研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壮大相应的学科组织。努力发展壮大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管理学、劳动社会学、劳动统计学和劳动心理学等学科,力争在“九五”期间使劳
动科学成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建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安全科学技术现有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壮大安全工程学、劳动卫生学、安全设备学、产品安全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队伍,并加强安全文化和社会安全等新学科的发展工作。
23.在有关大专院校中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在有关的科研院所中应组建相应的专业研究机构,加强上述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和学科组织建设,争取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中尽快实现三级学位教育。
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
24.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贯彻《决定》中关于“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劳动部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负有重要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
系,适应科技进步的需要,培养和提高劳动者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能力。
25.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就业的紧密衔接,形成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决定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根据产业结构的变化,科技的发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对劳动力数量、质量、结构方面的需求预测和分析,加强职
业指导,以此引导职业技能开发有序开展,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佳效益。
26.以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新工艺、新技术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基础更加科学化。
27.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在本世纪末使多数技工学校拥有比较先进的培训设备。采用科学的培训方法,开发系统全面的、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力争使我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逐年递增。
28.企业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要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职工培训要和高新技术应用紧密结合,
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的项目资金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在岗工人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激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培训。
29.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网络,加强考评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使鉴定技术紧密跟踪科技发展。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涉及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工种(职业)要实行准入控制,职工再就业及上岗前须取得培训、鉴定的职业
资格证书。
30.要在各类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中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将科普工作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就业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贯穿科技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自我开发能力,使劳动者在现
代化生产中各得其所,发挥更大的创造能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人力资源。
31.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把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引导为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大力宣传安全观、安全思维、安全意识,传播科学的消灾避险方法和技能,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的安全文化意识和素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意外伤害
事故。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的高水平发展
32.积极研究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订国际合作交流计划。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及时予以解决。要加强对国际劳工公约以及我国加入国际
公约方面的研究。对于国际上关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助或贷款,改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设备手段相对落后的局面。
33.安全科学技术方面,要及时掌握国际上的技术发展现状,对差距比较大、需求迫切而我国目前尚无力进行研究开发的技术,要及时果断地引进和积极消化,做到早引进、早受益。学习、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充分利用国外新技术,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服务,大幅度
地提高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34.建立稳定长久的国际合作人员培训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学习,互派访问学者、出国考察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5.积极组织人员出国讲学,介绍我国劳动事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宣传我国现已取得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努力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实现同等规模的科学技术双向交流。
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1)劳动部党组每隔半年专门研究一次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并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加强科技工作的综合管理,扩大劳动部现有科技管理部门的力量。
(3)将科技工作列入劳动部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充分发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适时召开科技会议,对劳动科学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问题进行研讨。
(5)充分发挥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部各研究所及中心、天津师院、劳动学会、劳保学会等各单位的优势和作用,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重要的学术和技术指导作用。
(6)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稳定劳动科技队伍,制定倾斜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使科技人员有课题、有任务、有深造的机会和发挥才能的工作条件。积极、合理地解决他们的住房、职称等实际问题,努力争取解决安全工程师单列评审条件等实际问题,使科技人员能安心和献身劳动科学和安全
科学技术事业。
38.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力度,强化经费管理。
(1)开辟渠道,增加劳动科技经费投入。除争取经常性费用的不断增加外,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申报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争取增加国家补助经费;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国家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三是筹集建立劳动科研储备金,在技术开发方面实行科研经费有偿使用办
法,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形成科研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四是多方争取社会各方面及国际上对劳动科技给予经费支持。此外,劳动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要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2)加强对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办法,保证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等真正用于科技发展事业。
(3)加强对经费使用和效益的阶段性评估、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的评估方法。根据已立项目经费利用的优劣情况,增加或减少、停止项目经费。
39.在充分挖掘部属研究院所、中心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科研领域,进一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流的技术条件,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
40.进一步加强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延伸主结构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子系统(如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的信息系统网络,建立大型数据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宏观经济数学
模型,促进劳动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要加强对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析、加工和利用,使之服务于劳动科技工作和整个劳动事业。
41.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学会、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劳动科技工作的支持。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中的重大课题,要集中全国最优秀的力量组织联合攻关,以形成高水平的队伍完成高水平的成果,保障劳动科技工作顺利发展。



19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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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学生服用不同品牌的含碘食品引起不良反应,甚至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地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用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学校对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除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重点疾病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外,学生用药必须遵照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强迫组织学生集体服用;坚决纠正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不正之风。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销劣
质产品,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都应严肃查处。
三、学校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及成品与半成品必须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要加强对课间餐、营养午餐的管理,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校。
五、学校自办出售食品与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购进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坚决制止无照、无证摊贩在学校附近摆摊设点,出售食品。学校要教育有关人员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学生集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1998年4月6日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八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权属界址线测绘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领域的工程测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等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本市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实施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提交测绘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从测绘主管部门建立的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生产软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一)基础测绘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单位不得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汇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传递、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如向他人提供,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当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测绘、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工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地图及地图产品和地理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市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图技术机构或者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完成地图产品审核技术工作。

  地图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措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迁建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未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等形式通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测绘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依法核减其业务范围、降低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