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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28:05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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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增强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平时绩效考核

  

  第四条 平时绩效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执行行为规范、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平时绩效考核方法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一) 平时绩效考核由各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平时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平时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三)切实抓好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各指标体系的工作记录。

  (四)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惩戒与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由专人如实记录、核实备案。

  (五)平时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 平时绩效考核结果是年终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依据。

  (一)平时绩效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按50%的比例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平时绩效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扣发年度目标奖金,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对在平时绩效考核中失职调离岗位或停职待岗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素按《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比例必须按规定比例严格掌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被群众有效投诉、举报1人次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2%。被有效投诉、举报2人次及以上的,该部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被有效投诉、举报3人次以上的,不予确认优秀等次人员,并取消该部门各种评选资格。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总结。在个人小结汇总平时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基础上使用《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附件1)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参与测评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80%。

  (三)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实和民主测评结果,初步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综合评定。考核领导小组在汇总主管领导评价意见、民主测评意见及其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所得分值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附件3),进行分析评判,最终确定每个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等次。

  确定优秀等次,应在工作绩效明显,平时绩效考核优秀,群众公认(民主测评不低于90分)或受到上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对直接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反馈。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反映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确定的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其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申诉管理权限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提职或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奖金。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累计2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或累计5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扣发年度目标奖金和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由单位给予3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告诫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延长告诫期,延长告诫期为1个月。其“告诫期”时间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月起计算。延长期满仍不合格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作出。从降职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以及被辞退处理人员,扣发年度所有奖金。已发部分予以追缴。

  (四)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章 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和年度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纪检、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年度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

   民主测评表(一)(二)

   2、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

   标准

   3、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附件1

  

  七台河市政府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内容量化民主测评表(一)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量化民主测评表(二)

  被测

  评人

  姓名
  ??
  职

  务
  
  测 评 人 身 份

  班子成员
  其他县级干部
  科职干部
  其他人员

  
  
  
  

  考核

  内容
  要 素
  评  分  意  见
  测评结果

  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评价等次

  A
  B
  C
  D
  E
  A
  B
  C
  D
  E
  

  德
  思想政治
  9
  8
  7
  6
  5
  9
  8
  7
  6
  5
  

  道德品质
  9
  8
  7
  6
  5
  9
  8
  7
  6
  5
  

  能
  业务能力
  5
  4
  3
  2
  1
  8
  7
  6
  5
  4
  

  开拓创新
  5
  4
  3
  2
  1
  6
  5
  4
  3
  2
  

  学习提高
  5
  4
  3
  2
  1
  6
  5
  4
  3
  2
  

  组织协调
  5
  4
  3
  2
  1
  
  
  
  
  
  

  勤
  出勤情况
  7
  6
  5
  4
  3
  7
  6
  5
  4
  3
  

  工作态度
  6
  5
  4
  3
  2
  6
  5
  4
  3
  2
  

  绩
  工作目标
  10
  9
  8
  7
  6
  10
  9
  8
  7
  6
  

  行为规范
  8
  7
  6
  5
  4
  8
  7
  6
  5
  4
  

  办事效率
  8
  7
  6
  5
  4
  8
  7
  6
  5
  4
  

  工作效果
  14
  13
  12
  11
  10
  14
  13
  12
  11
  10
  

  廉
  廉洁自律
  9
  8
  7
  6
  5
  9
  8
  7
  6
  5
  

  总分值
  
  
  
  
  
  
  
  
  
  
  
  


    

  附件2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差。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及时的或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未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三、对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延误工作的;

  五、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不调查、不核实、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事项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十、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二、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隐瞒骗取和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附件3

  七台河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

  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1次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被有效投诉1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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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优惠与服务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商按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扶持设立生产性企业。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禁止设立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又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明令禁止设立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市外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授权本市审批的,按本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方投资者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资或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书和合资或合作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经其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市外资委。
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市外资委呈报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市外资委接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件、资料后,应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在接到市外资委的立项通知后,应向市外资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及附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或合作企业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
(三)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人选名单、身份证件。
(四)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物料清单。
(五)其他必要附件。
第九条 市外资委在接到第八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完毕,给予批复,同意设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者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上列文件、资料之日起七天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市税务、武汉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按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或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由我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由企业报市外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外资委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武汉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其他登记项目,应在年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书面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清算和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外资企业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合资、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报市外资委和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备案;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报市外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可以与市场物资部门签订合同,由市物资部门按合同保证供应;属于市场自由流通的物
资,可以自由购买,也可以委托市外商投资物资服务公司购买。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有权依法自行确定产品的服务价格,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往境外。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在本市设置会计账薄,及时向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填写生产、供应、销售统计表,报市外资委、统计部门,合资、合作企业还应报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招收或辞退职工;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经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章 优惠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一)对生产性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按本条第(一)项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经企业申请市税务部门申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
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三条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再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九年。
(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一)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下或者年所得额在一百万以下,销售(营业)利润率在20%以下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三)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的,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
(四)对本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生产性企业,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第二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设在城区繁华地区的以外,按下列规定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
(一)设在城区的,免征土地使用费三年。
(二)利用本市现有企业厂房、场地或设在市郊各区、县的,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
对按前款规定土地使用费免征期满后的减征优惠,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扩建、改造等建设项目,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按下列规定减征或免征费用:

(一)在现有企业厂区内建设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企业厂区外建设的,按现行规定减半征收。
(二)在旧城区建设的,免征商业网点、教育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设施费;在新区建设的,按现行规定减半征收。
第二十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核准和收费项目,编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和乱收费。
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外汇的,应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外资委应经常加强同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负责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推荐合作项目、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供电、供水部门应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用水指标列入计划,并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供电、供水合同,保证按照合同供应;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水、电费用,按本市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
供电部门对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国家和本省、市鼓励发展的其他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安装“双回路"供电线路的,经审核后,凡具备条件应及时安排,所需费用由该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邮政、电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邮政、电信联系和申请安装、维修电信设备等事项,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物价、规划、土地、房地、环保、水利、劳动、人事、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提高效率,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会议或采取其他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各方对于合同、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通过市外资委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履行的,市外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通知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不履行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优惠待遇,直至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向本企业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违反规定收取外汇的行为,可分别向市审计、物价、财政部门或市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及时处理,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确认为是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违反规定收取外汇行为的,责令纠正,并限期
退还摊派财物、乱收费用、乱罚款项或违反规定收取的外汇,期满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华侨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除国家另有优惠规定外,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经国家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本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14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2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切实达到强化市层、理顺基层、完善功能、提高效能的目的,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执法严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1、增加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

  市和县(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论证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强化执法监察职能

  (1)组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机构规格为副局级,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内部调剂解决,实行公务员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模式设置。由市编委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定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案件移送、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

  (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3、增加干部管理职能

  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协调县(市)党委具体落实。

  与强化上述职能相对应,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局级领导职数等做相应调整,其中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局级领导职数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批准。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独立设置。

  2、改革市国土资源局对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3、各县(市)统一实行跨乡(镇)建所、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分局,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开发区分局均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5、各县(市)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行政、事业混编混岗和人员超编问题,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6、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以上涉及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三)理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 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包括党组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2、设置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由县(市)党委审批,党组书记一般由局长兼任。

  (四)理顺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管理体制

  1、市纪检委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为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双重领导,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权限和干部任免等,按照省纪检委黑纪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改派驻制为内设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长为同级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为纪检组副组长。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聂云凌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贺哗、市纪检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佟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和市编委办主任夏秀成担任,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陶永湖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配合。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同时,要制定改革工作推进日程表,每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及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分别就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问题、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问题下发文件,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与做好当前工 作的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改革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改革期间,继续冻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越权批地及突击批地。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