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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0:55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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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05〕169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种多样性,提高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和空气的能力,开展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桂山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生态保护区),是指北起金钟水库堤坝、长江水库堤坝、塔石坑和狗眠地,南至沙螺坑、牛头山、马坑水库和黄牛寨,西起旗山、乌坑、湖洲山、杀人坑和孖龙,东至中山珠海交界线、马了螂水库堤坝、石顶崖、三山虎和鸡乸山以内的范围。
生态保护区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生产生活区三个功能区。重要水库集雨区域及原生生物物种区域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围至公路两旁的第一重山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外围至生态保护区界线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继续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区域。
 生态保护区的界线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生态保护区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统一,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生态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参观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野外活动、旅游拍摄、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污染水质及危及生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管委会),成员由市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旅游等部门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各镇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等单位组成。保护区管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生态保护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物种保护、水源水质保护的事项须召开联席会议审议。
 保护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区管委会的各项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生态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经保护区管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综合协调生态保护区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各项事务;
 (四)提请召开保护区管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生态保护区内有关捕捞许可、森林砍伐许可、林地占用许可、用火许可等有关生态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
 (六)监督落实保护区管委会决定事项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进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九)对生态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开展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稀和濒危动植物资源;
 (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生态保护区日常管理中依法属于相关部门职能的事项仍由相关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旅游、民政等部门以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镇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做好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以及生态保护区所在地镇政府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修建建(构)筑物。
 第九条 除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重点保护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重点保护区从事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通过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方可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不得开办果场、饲养场和网箱养殖场等有污染水源的项目,已建设和开办的应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放牧、开垦、填塘、烧荒、开矿、采石、取土、挖泥、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开办采石(矿)场、采砂场、挖泥场、砖瓦厂必须逐步迁出。严禁向重点保护区迁入坟墓,原有的坟墓必须迁出或深埋(按规定可保留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一般保护区和生产生活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或景观的设施,已依法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禁止向生态保护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区猎捕或伤害野生动物,禁止在水库、溪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在水库中钓鱼、捕鱼。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捕捞或放养陆生、水生动物的,须通过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生态保护区的林木,不得擅自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因生产、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砍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须通过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监督在指定地点限量砍伐或采集。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严禁野外用火。生态保护区山边林缘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通过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林业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在生态保护区内征占用林地,须通过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除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用船外,禁止任何船只在生态保护区水库内航行、停泊或作业。
 第十八条 生态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管委会办公室对生态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生态保护区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对生态保护区的林地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林地所有权不变,对林地所有者每年给予损失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林业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生态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或水利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生态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界碑、标志;
 (二)未经批准进入重点保护区或在重点保护区不服从生态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在水库、溪间炸鱼、毒鱼、电鱼或违反规定在水库从事钓鱼、捕鱼等捕捞活动的;
 (四)使用船只在水库航行、停泊或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行砍伐、猎捕、采集、挖掘、放牧、开垦、填塘、烧荒、取土、开矿、采石、挖泥、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林业、水利或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生态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生态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长江库区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中府〔2003〕47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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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订《种类表》商品编码和品名的通知


(国检务〔1996〕35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海关总署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变化情况,国家商检局对现行《种类表》编码和品名进行了修订,同时编制了“《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参见附件一),现将该表及“《种类表》修订说明”(参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此次修订《种类表》,只是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变化,对现行《种类表》的编码和品名做相应改变,商品范围未发生改变。自今年4月1日起,各地商检机构应按修订后的《种类表》受理报验、进行统计和检验管理。商品归类中遇有疑点,请查阅96版《协调制度》原文或96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2、鉴于此次修订工作并未改变商品范围,且各局目前尚存有相当数量的《种类表》。因此,修订后的《种类表》不再重新印制,而采用远程通讯方式传送各直属局。请各直属局收到文件后3日内用远程通讯从国家局统计处的计算机中自取(《种类表》的文件名为96ZLB.LZH)。

  3、各地商检机构应向有关外贸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沟通修订情况,以使修订后的《种类表》的海关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减少和杜绝漏报验情况的发生。

  附件一、《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二、《种类表》修订说明

附件一:

         《种类表》修订部分H.S编码转换对照表

────┬────┬──────────────────────────

商品编码│检验类别│     现行《种类表》对应编码

────┼────┼──────────────────────────

02071100│ B   │0207010

────┼────┼──────────────────────────

02071200│ B   │02072100

────┼────┼──────────────────────────

02071300│ B   │ex02073900

────┼────┼──────────────────────────

02071400│ B   │02074100 ex02075000

────┼────┼──────────────────────────

02072500│ B   │02072200

────┼────┼──────────────────────────

02072600│ B   │ex02073900

────┼────┼──────────────────────────

02072700│ B   │02074200 ex02075000

────┼────┼──────────────────────────

02073210│ B   │02071020

────┼────┼──────────────────────────

02073220│ B   │02071030

────┼────┼──────────────────────────

02073310│ B   │02072310

────┼────┼──────────────────────────

02073320│ B   │02072320

────┼────┼──────────────────────────

02073330│ B   │02072330

────┼────┼──────────────────────────

02073400│ B   │02073100 ex02075000

────┼────┼──────────────────────────

02073500│ B   │ex02073900

────┼────┼──────────────────────────

02073600│ B   │02074300 ex02075000

────┼────┼──────────────────────────

04051000│ B   │ex04050000

────┼────┼──────────────────────────

04052000│ B   │ex04050000

────┼────┼──────────────────────────

04059000│ B   │ex04050000

────┼────┼──────────────────────────

07129090│ B   │07121000 07129090

────┼────┼──────────────────────────

07142030│ B   │ex20089990

────┼────┼──────────────────────────

08011100│ B   │ex08011000

────┼────┼──────────────────────────

08011900│ B   │ex08011000

────┼────┼──────────────────────────

08013100│ B   │ex08013000

────┼────┼──────────────────────────

08013200│ B   │ex08013000

────┼────┼──────────────────────────

08071100│ B  │08071010

────┼────┼──────────────────────────

08071910│ B  │08071020

────┼────┼──────────────────────────

08071990│ B   │08071090

────┼────┼──────────────────────────

08105000│ B   │ex08109090

────┼────┼──────────────────────────

08109090│ B   │ex08109090

────┼────┼──────────────────────────

09019010│ B   │09013000

────┼────┼──────────────────────────

12122010│ B   │12122010 ex20089990

────┼────┼──────────────────────────

12122020│ B   │12122020 ex20089990

────┼────┼──────────────────────────

12122090│ B   │12122090 ex20089990

────┼────┼──────────────────────────

15200000│ AB  │15201000 15209000

────┼────┼──────────────────────────

16023210│ B   │ex16023910

────┼────┼──────────────────────────

16023290│ B   │ex16023990

────┼────┼──────────────────────────

16023910│ B   │ex16023910

────┼────┼──────────────────────────

16023990│ B   │ex16023990

────┼────┼──────────────────────────

17021100│ B   │ex17021000

────┼────┼──────────────────────────

17021900│ B   │ex17021000

────┼────┼──────────────────────────

18069000│ B   │18069000 ex19011000 ex19012000 ex19019000

────┼────┼──────────────────────────

19011000│ B   │ex19011000

────┼────┼──────────────────────────

19012000│ B   │ex19012000

────┼────┼──────────────────────────

19019000│ B   │ex19019000

────┼────┼──────────────────────────

19042000│ B   │ex19049000

────┼────┼──────────────────────────

19049000│ B   │ex19049000

────┼────┼──────────────────────────

20059090│ B   │20053000 20059090

────┼────┼──────────────────────────

20089990│ B   │ex20089990

────┼────┼──────────────────────────

21011100│ B   │ex21011000

────┼────┼──────────────────────────

21011200│ B   │ex21011000

────┼────┼──────────────────────────

21069020│ B   │ex22081000

────┼────┼──────────────────────────

21069090│ B   │ex21069090

────┼────┼──────────────────────────

22086000│ B   │ex22089000

────┼────┼──────────────────────────

22087000│ B   │ex22089000

────┼────┼──────────────────────────

22089000│ B   │ex22089000

────┼────┼──────────────────────────

23067000│ B   │ex23069000

────┼────┼──────────────────────────

23069000│ B   │ex23069000

────┼────┼──────────────────────────

25132000│ B   │25132100 25132900(注:25132900商品除外)

────┼────┼──────────────────────────

28352900│ A   │28352100 28352900

────┼────┼──────────────────────────

32061110│ B   │ex32061010

────┼────┼──────────────────────────

32061190│ B   │ex32061010

────┼────┼──────────────────────────

32061900│ B   │32061090

────┼────┼──────────────────────────

33021010│ B   │ex33021000 ex21069090

────┼────┼──────────────────────────

33021090│ B   │ex33021000 ex22081000

────┼────┼──────────────────────────

38231100│ B   │15191100

────┼────┼──────────────────────────

38231200│ B   │15191200

────┼────┼──────────────────────────

38231300│ B   │15191300

────┼────┼──────────────────────────

38231900│ B   │15191900

────┼────┼──────────────────────────

38237000│ B   │15192000

────┼────┼──────────────────────────

44034100│ A   │44033100

────┼────┼──────────────────────────

44034910│ A   │44033310

────┼────┼──────────────────────────

44034990│ A   │44033200 44033390 44033400 44033500

────┼────┼──────────────────────────

44039990│ A   │ex44039990

────┼────┼──────────────────────────

44072400│ A   │44072300

────┼────┼──────────────────────────

44072500│ A   │ex44072190

────┼────┼──────────────────────────

44072600│ A   │ex44072190

────┼────┼──────────────────────────

44072990│ A   │ex44072190 44072200 ex44079990

    │    │(注:44072200商品除外)

────┼────┼──────────────────────────

44079990│ A   │ex44079990

────┼────┼──────────────────────────

440831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120│ A   │ex44082020 ex44089020

────┼────┼──────────────────────────

440831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3910│ A   │ex44082010 ex44089010

────┼────┼──────────────────────────

44083920│ A   │ex44089020 ex44082020

────┼────┼──────────────────────────

44083990│ A   │ex44082090 ex44089090

────┼────┼──────────────────────────

44089010│ A   │ex44089010

────┼────┼──────────────────────────

44089020│ A   │ex44089020

────┼────┼──────────────────────────

44089090│ A   │ex44089090

────┼────┼──────────────────────────

44121300│ AB  │44121100 ex44121200

────┼────┼──────────────────────────

44121400│ AB  │ex44121200

────┼────┼──────────────────────────

44122200│ AB  │ex44121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3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2900│ A   │ex44122900

────┼────┼──────────────────────────

44129200│ AB  │ex44122100 ex44122900

    │    │(注:现行编码44122900商品出口除外)

────┼────┼──────────────────────────

44129300│ AB  │ex44122100 ex44129100

    │    │(注:现行编码44129100商品出口除外)

────┼────┼──────────────────────────

52052600│ B   │ex52052500

────┼────┼──────────────────────────

52052700│ B   │ex52052500

────┼────┼──────────────────────────

52052800│ B   │ex52052500

────┼────┼──────────────────────────

64021200│ B   │64021100 ex64029100

────┼────┼──────────────────────────

64029100│ B   │ex64029100 ex64029900

────┼────┼──────────────────────────

64029900│ B   │ex64029900

────┼────┼──────────────────────────

64031200│ B   │64031100 ex64039100 ex64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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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100│ B   │ex64035100 ex64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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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5900│ B   │ex64035900

────┼────┼──────────────────────────

64039100│ B   │ex64039100 ex64039900

────┼────┼──────────────────────────

64039900│ B   │ex64039900

────┼────┼──────────────────────────

72015000│ AB  │72013000 72014000(注:72014000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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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10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1300 ex72081400

    │    │ex72082100 ex72082200 ex720823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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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500│ A   │ex72081100 ex72081200 ex72082100 ex72082200

────┼────┼──────────────────────────

720826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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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27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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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600│ A   │ex72081100 ex72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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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700│ A   │ex72081200 ex72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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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800│ A   │ex72081300 ex72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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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3900│ A   │ex72081400 ex72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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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4000│ A   │ex72083100 ex72083200 ex72083300 ex72083400

    │    │ex72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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