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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1:52:08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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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43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混凝土实行商品化供应,是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减少城市噪声和污染,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县区、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努力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工作,为改善建筑污染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汉中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商品混凝土发展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商品混凝土厂(站)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一)市中心区(含大河坎、汉中经济开发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铺镇、褒河、周家坪三组团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除(一)、(二)款规定外,距市中心区在30公里以内的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筑、框架(剪)结构工程,应优先选择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对一次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属特殊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一个单位工程,凡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予免交“限袋扶散保证金”。



第九条 在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估算、概算,确定投资计划。在招标时,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标底或最高限价,施工单位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投标报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第十条 对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为充分发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投资效益,又防止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垄断,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价格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成本核算资料,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随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原承包合同中未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施工中实际使用了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在工程结算中,允许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差价计入工程结(决)算。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政策,严禁暴利或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的时效性、连续性和施工点分散的特点,公安交通部门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应按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核发特种车辆通行证。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先予放行事后处理,以保证商品混凝土的有效使用和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三条 交通征稽部门应按散装水泥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向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征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 在商品混凝土推行区域内,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自觉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持装备、车辆整洁,严禁撒漏;对不慎撒漏的混凝土,承运单位应及时清理;同时,应服从交通管理,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必须在规定场地内清洗,不得将冲洗车辆、设备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水库、河道、渠道等水体内。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三)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汉政办发〔2000〕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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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小型水利工程等承包合同。
第三条 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用以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组织的成员(含农户、联户、个人和专业队组)。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果(茶、桑)园、山林、草场、水面、荒地、滩涂、畜牧、农业机械、副业设备、水利设施、生产房舍、农具等生产资料和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均由其发包。
原生产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由原生产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以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组织发包。
发包后,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的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承包方对承包的耕地不得荒废、毁坏和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的其他集体财产不得变卖、出租和擅自处理。
第七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十条 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代表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发包方还须加盖公章)后,承包合同及成立。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制作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村公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承包标的名称;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
(四)发包方给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生产经营条件、服务方式和有偿服务的收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五)承包方的主要投入产出指标;
(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金或产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应完成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国家税金和劳动积累工日数;
(七)产品的处理方式、结算方法和交付时间;
(八)承包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不违背承包合同条件的前提下,不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可将某些临时性、季节性的经营环节和劳务转包给他人。
第十四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权依法制止。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改变承包方合法的生产经营方式,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擅自提高承包指标。

第三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依权压价、垄断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七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乡(镇)、县(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
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
(二)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和计划变更或取消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四)由于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确实无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承包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被合法征用或调整的。
第二十条 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承包项目时,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将承包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他人。
转包的,由原承包单位与新的承包方订立转包合同,转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转包合同需交一份给发包方备存。经转包后,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原承包方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转让的,必须解除原转包合同,由受让方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认,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依法订立新的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新的协议书应当报村公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备案。
经过鉴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将其副本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订立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及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的,应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还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发包方不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或有关单位的干预,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依法维护承包合同的效力。承包方要求继续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继续履行;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或责任单位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使用性质或对承包土地及其他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者丢荒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他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者丢失,影响承包合同履行的;
(三)有能力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金或产品而拒不交纳的;
(四)擅自转包、转让承包项目给他人。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九条 对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村公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申请调解。管理小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达成的协议。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纠纷,经村公所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先行调解,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已经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裁决,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仲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原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 承包合同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自治区、地区、区辖市、县(市)、乡(镇)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村公所一级可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其由村长、调解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社
(队)长、会计和村民代表若干人组成。管理小组负责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和修订;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负责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保管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外个人或单位订立的承包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外个人或单位订立承包合同的,该组织外个人应提供个人户籍和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该组织外的单位应提供其单位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外个人或单位订立承包合同要求担保的,该组织外个人或单位应提供资产担保或有偿还能力的当地担保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订立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承包合同、调解或仲裁合同纠纷,可收取鉴证费、调解费和仲裁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农业委员会1987年2月9日颁发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2年9月22日
腾讯公司提起竞业限制案后将不得不面临的几大难题

腾讯公司对离职员工提起竞业限制案后,无论离职员工一方,还是腾讯公司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并将双方存在的分歧公开化。游云庭律师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也对本案在自己的博客中刊登了《腾讯起诉员工竞业限制案的法律思考》。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职律师,结合国家以及广东省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网上摘录内容),从腾讯公司角度提出以下个人观点:
一、腾讯公司民事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具有劳动法的专业性
从公开的腾讯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看,这项请求本身就缺乏一个基础,即基于什么原因要求被告离职,而实质上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如果严格按照劳动争议的角度来确认这项诉讼请求的话,应当明确引用具体的条款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请求裁决被告立即从现工作单位********公司离职。
二、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从离职员工在博客上公布的材料可以看出,无论是离职员工还是公众都有一种误解,即基层的员工都不应当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而实际上无论是国家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本案可能不适用该法)、还是之前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地方法规,都明确地确认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
那么被告是否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就应当严格按照商业秘密的定性来确认。对于商业秘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中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最重要的是腾讯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第四条规定:
具体的保密措施是:
(一)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
(二)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个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腾讯公司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即使员工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因为自身的原因而不能要求员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方式约定的效力
根据《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9年3月7日广东省九届人大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对照网上已公开的内容:“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这种约定本身就与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相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竞业限制补偿应当是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逐月支付的补偿费用。用人单位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这笔费用本身就不具有竞业限制费的性质,这笔费用实质上应当属于腾讯公司给予员工的保密费。
也许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不是基于这笔费用太低,而不具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性质。如果确认腾讯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费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那么首先要考虑两个条件:
(一)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应当与本行业员工的工资相同,而不能任意的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费来支付。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只有将上述两项费用合二为一在在职期间支付,才能认可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在工作期间支付的效力。
四、竞业限制约定范围的效力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从这一约定也不得不考虑到腾讯公司的良苦用心,但这种用心也要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稳合,而不能任意性地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作为员工是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如果不能从事互联网、软件行业,那么腾讯公司就要考虑他去干什么?
五、支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合法?
我们暂且抛开本案来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给予多少竞业限制补偿费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看,在深圳地区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给予员工的竞业限制费应当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
法规上为什么规定这样高比例的补偿费?重要的是作为签订竞业限制费的对象,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士。这些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企业的命脉,给予高额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他们暂时离开本行业后在别的行业工作一切要从基层开始,他们的收入上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就是要对他们必然存在的工资差额进行补偿,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这些企业功臣的利益。
六、本案对腾讯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腾讯公司今后结合本案要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及时修改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而公司方面不是基于什么目的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说明这项工作做的不够,应当与在职员工就竞业限制条款签订单独的协议来全面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要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费加以明确。不能抛开现有的法律规定采用在职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更重要一点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很显然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离职员工可能随时提出的诉讼
腾讯公司可以就竞业限制条款向员工提出诉讼,反之腾讯公司与离职的很多员工同样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公司提出诉讼的同时那些离职员工只要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合法部分),腾讯公司同样也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的错误
公司方面提起这场诉讼,还有一个更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表现在起诉员工通讯地址上,公司方面应当知道这些员工在什么公司工作,在什么部门工作,甚至于有的员工联系方式均可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公司方面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将员工的诉讼文书寄至员工的老家。
公司方面应当考虑到诉讼文书寄至员工老家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一概用深圳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在中国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大部分员工并非城市居民的子女,而是农民的子女。他们的家乡都是在农村地区,甚至是偏远贫困地区。无论这个家庭,还是这个村、地区出一个大学生是多么的不容易。作为法院下达的这种诉讼文书给予员工的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更重要的是腾讯公司今后还要招聘这一类的员工,作为本案众所周知,准备来公司应聘的农村大学生是不是要考虑这个问题?是不是要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是不是还要害怕公司跟他们打官司?还要将诉讼文书寄至他的老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公司方面应当慎重考虑本案,并且对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来确认本案是否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职律师,联系方式:086-027-82823980,个人主页:http://www.sunlvshi.com.cn,E-mail:sunlvshi@2008.sina.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