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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4:06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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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发〔2002〕1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2年6月21日



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委: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和区、县(市)人大以及在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未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年底前均已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党组〈关于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发〔2002〕8号)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做好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换届选举,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和意志,有一定议政能力的选民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进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国家政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二、时间安排
 除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已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不换届外,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要于今年8月底前选出。区、县(市)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2年10月底前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的选举日大体确定在2002年8月29日(星期四),各县(市)的选举日可依法自行确定;区、县(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可按35天左右的时间安排(不含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9条“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增加1名代表”和第10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6名。各选举单位名额分配以2001年年底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字为准,参照本届名额做适当调整,对人口较少的区、县(市)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分配名额如下:道里区62名、道外区35名、南岗区78名、太平区32名、香坊区30名、动力区32名、平房区16名、五常市44名、双城市37名、阿城市30名、尚志市29名、巴彦县31名、呼兰县32名、宾县29名、依兰县18名、延寿县13名、木兰县12名、通河县12名、方正县11名、解放军10名。留机动名额23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我市区、县(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道里区252名、道外区192名、南岗区297名、太平区189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五常市310名、双城市281名、阿城市251名、尚志市243名、巴彦县257名、呼兰县255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延寿县171名、木兰县172名、通河县165名、方正县165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代表构成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根据中办发〔1986〕37号和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历届代表比例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占25%左右;农民占15%左右;市直属机关和区、县(市)领导干部占25%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宗教、归侨、台胞及军人)占35%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35%左右,不得低于30%;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0%左右。代表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热爱代表工作、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议政水平较高的本届代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要适当吸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企业家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人员中的优秀分子。

 对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也不作硬性规定,参照历届代表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和农民占43%左右,区人大代表中工人比例可高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可高一些;干部占30%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占27%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可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可占35%左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有一定数量的上一届代表连选连任。

 五、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为:市直和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群团组织)的代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市级领导班子换届统筹考虑,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人选,由市委统战部结合市政协换届统筹考虑,先提出人大代表推荐名单;其他方面的人选,包括工人、农民、教科文卫等专业人员,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方案中关于代表构成的要求,将市人大代表人选提名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选提名相结合,提出推荐名单。上述各方面人选的名单,经选举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请选举委员会审定,交各选举单位酝酿协商,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坚持代表条件,注意人选的代表性、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届代表中,议政能力强,代表作用好、代表性变化不大、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提名为下届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省委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这次换届选举中,要适当减少干部代表比例:一是党委部门除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联系人大的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拟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外,一般不安排代表候选人;政府领导人员除正职、分管常务的副职安排代表外,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安排代表(可列席人代会)。二是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领导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代表名额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干部代表,届中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岗位的辞去代表职务。

 六、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换届配备市和区、县(市)领导班子中的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由市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要求,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5名,与本届相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为23名,平房区为21名;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呼兰县、宾县为23名,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为21名。在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可占30%左右,妇女、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比例。

 对选举的干部应及时做好考核、调配工作,应在选举代表前确定班子组成人员,异地交流的干部应尽早到位,以便选民和代表对其有所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应及早考虑安排,以保证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两个月内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应在换届中一并考虑。

 为了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乡(镇)人大设1名专职干部。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1名专职副主席。

 这次换届选举,要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原则。二是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差额幅度选举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对正职的选举要明确在代表没有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时才可以等额选举。对副职的差额一般为1至3人,具体差额数可根据职数多少而定,副职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差额数。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尊重大会选举的结果。四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通过依法办事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七、宣传报道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有利契机。建议市委宣传部把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报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八、加强对换
  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次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及乡(镇)各级党组织,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我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全市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和乡(镇)要依法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选举经费
 根据《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选举办公室所需选举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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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围绕乌海市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及时沟通并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五条 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正式下发。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一次或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的市直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副主席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北发[2001]2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北海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是指上述对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损害投资软环境,但尚未构成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对投资者态度粗暴,故意刁难;
2、违反行政公示制和审批限时制的规定,办事拖拉,误时误事;
3、在执行公务中,要求投资者请吃喝、到营业场所娱乐、提出或收受投资者给予的各种不正当好处、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但情节轻微;
4、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没或进行摊派;
5、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要各种“好处”、谋取不正当利益;
6、强制投资者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指定商品;
7、其他有损投资软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依下列程序分类处理:
1、情节轻微的,由其本人作出深刻检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
2、检查后仍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暂停职务或安排其离岗学习。
3、情节严重,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或停职离岗学习后仍不改正的,依以下类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1) 对投资者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 故意刁难投资者,办事不及时,随意拖延,超过规定审批时限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超过规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以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 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有第二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强制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指定商品,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 行政执法部门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违法违规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出现的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不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纵容、袒护,不作处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凡损害投资软环境构成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对象,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局或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按本办法第四条给予处理。

第七条:对损坏投资软环境而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如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政机关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如果已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中共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监察局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北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