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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3:34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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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删去第七条。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五、条例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五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结构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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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业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近几年来,各个工业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比过去有所提高,一些企业坚持自力更生,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工业污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的来看,我国的工业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二)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并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实现。
技术改造的规划不仅要考虑本企业、本行业、本部门的效益,而且主要应当考虑国民经济全局的效益。对于那些从局部和眼前来看可以增产增收,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项目,不得列入技术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三)技术改造的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方案比较等可行性研究时,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要求做到:
1.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艺,代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工艺;
2.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新型设备,代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的陈旧设备;
3.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代替剧毒有害原料;
4.采用合理的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污染、少污染的新产品,并搞好工业产品的设计,使其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5.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和经济合理的净化处理设施,代替效率低、运行费用高、占地面积大的净化处理设施。
6.凡是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改造后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凡是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四)各工业企业要紧密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求做到:
1.充分回收利用工厂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作为工业或民用的燃料和热源;
2.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加以分离回收,或者进行深度加工,使废弃物转化为新的产品;
4.凡本企业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要打破企业界限和行业界限,免费供应利用单位,经过加工处理的,可收取少量加工费,但不得任意要价。
(五)国家对工矿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防治污染实行奖励的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企业以留用利润和减免税收的鼓励。各企业对综合利用搞得好的车间、班组和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各级经委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建立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当前,特别要把分散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压、纸浆、制革等污染扰民严重的厂点加以合并集中,并切实搞好集中以后的污染物净化处理和噪声治理。
(七)结合技术改造进行的防治污染的工程项目及其配套的净化处理设施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企业、地方或国家计划,在折旧资金、企业利润留成的生产发展基金、结余的大修理费、地方征收的排污费、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资金渠道中解决。所需设备、材料应统一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一并解决。
(八)国家经委和矿产、燃料工业部门在制订或修订各种矿产原料、燃料商品质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防治环境污染的要求,提出有关环境的商品质量标准。要按照企业特别是大钢铁厂、大有色冶炼厂、大化肥厂、大电厂、大水泥厂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企业设备、工艺需要,逐步实行原料、燃料定点定质供应,做到合理使用。在受到供应条件限制时,要采取洗选加工或脱取污染物质的工程技术措施。
为了减轻城市的大气污染,要优先把低硫低挥发份煤炭供应民用,并尽快普及烧型煤。
(九)各工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突出的工业污染问题,把一些关键的急需解决的防治污染的技术,尤其是结合技术改造解决污染的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和高效率净化处理技术,列为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攻关。污染严重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也要组织技术力量,针对本企业污染问题,积极开展防治污染的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
(十)在技术改造中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一手抓治理,一手抓管理。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对社会和职工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车间、班组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环境管理的好坏联系在一起,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一个条件。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工业污染列为企业整顿验收的条件之一,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12号 2000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
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
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需
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按保护价敞开
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不少地方存在限收拒收、压级压价现象;粮价持
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较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
基金落实难度大,超储补贴拨补不及时;粮食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收
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措施,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
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坚持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使
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
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
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
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
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
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
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
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
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
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
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
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
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
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
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
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
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
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
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
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
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
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
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
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
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
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三、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今年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
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
高于上年。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
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据实确认,借款利息要
纳入地方预算。地方财政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
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
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
担的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
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
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
究制定。

四、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较多、安全保粮难度大的实
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在已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基础上,
今年和明年再分别安排100亿公斤仓容的粮库建设。今年建设的100亿公斤粮库项目,
要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抓紧进行,同时今年内要做好明年100亿公斤粮库
建设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现行办法管好建设资金和工程项目
,抓好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新建粮库主要装储备粮,并坚持
新粮入库。二是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储存能力。三是为解决
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严重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
支持,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办法由农
业发展银行制定。

五、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
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
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
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
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
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
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
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
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
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
,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
列入销售成本。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必须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
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
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
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甲字粮”和“五○六粮”的处理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商财政部、总后勤部抓紧进行。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
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
,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
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四)努力扩大粮食出口。继续执行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地
方在保证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支持地方粮食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采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向周边国家和地区出口粮食。为促进大米
出口,在南方稻谷主产区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省级国有粮食企业,赋予大米出口
经营权。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
,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
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
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
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
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
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
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
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
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
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
产。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
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
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
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
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
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