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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8:58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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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195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8日法行请字第38号请示收悉。关于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可否以公债抵偿债务问题,经与财政部联系,认为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如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资清偿债务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抵偿债务。
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债券是否许可抵偿债务的请示 法行清字第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洛阳市法院本年10月6日〈54〉法民字第1305号请示,“私营商业破产后不能抵偿所欠的债务,而私自或公开向政府请求以公债券抵偿,债权者亦愿意接受,这样是否许可?如许可时是否还应经过办理一定的手续,通过哪里办理?若不许可时,过去已经抵偿过的怎么办”。我们过去没有处理过这样的问题,对此也不够明确,请予指示以便遵行。
195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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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税[1995]17号

1995-03-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