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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6:57  浏览:8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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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01号 2005年8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县乡政府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机关正常运转等重点支出的基本需要,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5〕77号)精神,结合我省多年来实施“三保一挂”财政激励机制的基本情况,按照“明确责任、激励约束、分类指导,分项考核”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财力的奖励,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励,市县(指市州本级和县级,下同)当年各项重点支出到位、收支平衡并消化历年赤字高于省核定数额的奖励,以及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市县的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困难县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财政困难县一年一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财力给予奖励。进一步规范市州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市州原则上不得从县乡集中财力,市州要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县乡政府的主体税源,或提高县乡分享比例。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州本级也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增加对所属困难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配套。对纳入奖励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和市州本级政府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使财政困难县财力增加的,省财政视市州财政困难程度,分别按一定系数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所有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省级财政对撤乡并镇取得进展的,根据减少乡镇的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县,省财政根据县乡精简人员人数及市州本级成本支出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所有市县当年各项重点支出到位,实现收支平衡并消化历年赤字高于省核定数额的给予奖励。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公用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对历年有累计赤字的市县进行分类,分别考核。
  市县必须保证当年职工工资和机关运转,以及省级财政当年安排下达的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国债等重点专项和市县当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按时足额到位,实现收支平衡,努力消化历年赤字。当年消化赤字数高于省核定数额的,省财政按照划分的类别,对消化财政赤字超过核定数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

  第七条 对以前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奖励。
  省财政对2003年各市州县级人均财力较低县占本市州人均财力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根据超出部分按一定系数给予适当补助。
  对2000年—2003年期间撤并乡镇的县,按实际撤并乡镇个数和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到位。
  对2000年—2003年期间精简分流人员的县,省财政按市州本级补助的分流人员人数及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配套措施

  第八条 实行当年工资发放和补发历年拖欠工资月报制度。市县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增长情况,对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医药费、差旅费等欠帐采取逐年消化办法,其中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定分步补发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消化。省财政对市县当年职工工资发放和历年拖欠补发计划落实情况每月通报考核。凡当年发生新的工资拖欠或未完成补发计划的,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按新欠工资数额和补发计划差额相应扣减其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年终相应扣减当年税收返还。

  第九条 实行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市县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59号)精神,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按照机构设置和人员精简范围、精简比例、职数配置要求,严格在核定编制内配备人员,不得突破。对已经超编人员采取限期按比例逐年分流办法解决。省级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对市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人数将作为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因素,对人员管理不严、控制不力、增长超过控制范围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对历年财政赤字进行严格考核。凡当年发生新增赤字或消化历年赤字低于上年消化数额的市县,省财政根据新增赤字额或低于省核定消化赤字差额的总和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同数额的一次性财力处罚。

  第十一条 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级和市级政府要全额保障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县乡转嫁。对委托县乡政府承办事务的经费必须足额安排;属于共同事务的经费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分担比例;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事务的经费要按照各方收益分配比重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分担比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财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收支平衡、人员数据信息编报不真实等方式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扣回相应考核奖励和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下达的考核奖励和补助资金,赤字市县必须用于弥补财力缺口或用于消化历年财政赤字,结余市县要用于公共财政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奖励和补助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发放补贴、津贴,不得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以及获得中央、省级奖励和补助资金及使用情况。市州财政部门要将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县和奖励数额确定。

  第十六条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激励机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考核,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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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使用制度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机制,根据《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实行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对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采用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一般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特殊情况可上下适当浮动。

国土管理部门测算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应以开发强度基准指标为参照,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把开发强度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开发强度指标特指建设用地容积率。开发强度基准指标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时通常所采取的指标。划拨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见附表。

第四条 为防止土地利用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开发强度,造成土地价值流失或土地浪费,对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实行限高制度,对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实行开发强度限低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提高开发强度。

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开发强度的经营性用地,且提高幅度超出规定指标10%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后进行审查,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占用绿化用地的,还须同时缴纳异地绿化费;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或周边利益的,不允许提高开发强度。直接和不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的事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与开发强度的增幅相结合,原则上不低于开发强度增幅的一半,具体标准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出让金基数按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时间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测算。在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标准外无偿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措施的,可按《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的补偿。

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开发强度幅度不大于规定指标10%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公共利益和周边利益不构成直接侵害,按超出规定部分工程造价的20%-30%缴纳增值收益,并补缴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报有关部门补办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增值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批准变更开发强度的文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指标。

鼓励通过建设多层厂房等途径合理提高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指标范围内,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的,在全部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后,按开发强度的增幅给予一定的奖励。建设单位持规划验收证明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奖励,具体标准由国土部门制定。

工业用地在规定的开发期限内,不能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或达不到规定开发强度又无特殊原因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回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凡过去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开发强度指标的建设用地,一律采用开发强度基准指标。确需调整开发强度的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和验收。对于擅自提高开发强度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号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注: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附表

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



编号
类别
容积率

1
住宅用地
低层住宅
0.6

多层住宅
1.4

小高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2.5

2
商业服务用地
1.8

3
娱乐用地
1.0

4
旅游用地
0.3


注:兼容其它使用性质或类别的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本标准按比例核定。


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决定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审查和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完善审查和监督的方式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全口径预算决算草案包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市本级全口径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将市本级全口径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