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13:59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委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促进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 民 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增强少数民族体质,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是体育运动的重要群体。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少数民族群众强身健体和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特殊需要,是在体育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实际举措,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对西部大开发和各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形成了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把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纳入了各省(区、市)的民族体育工作规划;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经过发掘整理,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不断完善,水平不断提高,人才不断涌现;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日益活跃,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已作为全民健身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增进交流,推动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目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现状与民族地区发展要求和国家群众体育形势相比仍然滞后,还不能适应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民族传统体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对民族传统体育的经费投入太少,项目挖掘整理工作不够系统,缺少培训基地和专门人材,项目的宣传、普及、规范、提高等都有待进一步加强,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还需要努力扩展和积极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行机制还在探索之中。

  (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经过艰难的起步阶段,现已进入发展期。抓住机遇,巩固成果,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这是当前民族体育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

  二、民族传统体育是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把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相结合的方针,立足于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体育部门与民族工作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民族传统体育工作。民族地区的各级体育部门,应有专门负责民族传统体育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民族传统体育工作机构。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族传统体育指导员。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协助政府做好民族传统体育工作。

  (六)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要从民族工作经费中安排民族传统体育专项经费,体育部门每年要在体育事业经费中专门安排民族传统体育专项经费,用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民族地区进行体育设施建设,要考虑当地的特殊需求,建设适应民族传统体育需要的设施。体育部门开展的扶助西部、支持农村体育的活动,要向民族传统体育倾斜。要通过制定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扩大民族传统体育的经费来源。

  三、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七)继续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定期检阅和指导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带动全国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散杂居地方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级民族和体育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筹办好当地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要逐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运动会的组织和管理,突出运动会的民族性、体育性、观赏性和科学性。

  (八)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体育部门要把民族传统体育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会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并推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群众健身活动,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并在经费、场地、设施、器材、训练、比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参与旅游,进入健身中心,使民族传统体育在更大范围为各族人民服务。

  四、 发掘整理和研究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九)各级民族和体育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提高项目认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挖掘和整理以及推广、普及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体育工作部门对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比赛活动申报等要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十)要扶持民族传统体育器材的生产,对民族传统体育器材按民族特需用品对待,给予政策优惠。

  五、建立民族传统体育基地

  (十一)各地要选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优势项目,集培训和训练于一体,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委共同制定民族传统体育基地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命名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示范基地。

  六、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

  (十二)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在开展现代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同时,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和活动, 培养民族体育人才。民族学校和民族地区的体育学校应将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学校体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创造条件将民族传统体育列为正式体育课程或乡土教材。民族高等院校体育系和民族地区体育院校应开设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和研究。尽快制定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标准,加强规范化管理。

  七、加大民族传统体育的宣传力度

  (十三)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舆
论导向,增强在体育工作中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识,提高对民族传统体育事业的重视程度。民族传统体育是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四)鼓励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对外交流,积极参与、举办世界性的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扩大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35号]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注重质量和实效,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按规定保障继续教育经费;
(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晋级。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其他类别的培训;
(五)学历进修。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新教师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安排。
骨干教师培训和其他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职务培训成绩。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经批准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内容的培训。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普通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应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派送教师参加培训,并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组织实施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校在岗培训,检查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权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
(二)在各级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继续教育;
(三)中小学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
(四)中小学在学杂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
(五)社会力量办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中小学教师学历进修费用由单位、教师个人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不含学历进修),其学费、差旅费在继续教育经费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学习期间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采取措施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校、中等师范学校)要安排好教师进修院校教师的继
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时,应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单列5%的编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和中小学校及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检查、评估、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任职学校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承担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二)擅自中断培训的;
(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4日

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

铁道部


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

1988年8月15日,铁道部

为检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铁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铁道部《关于加强领导,狠抓基础打好运输安全翻身仗的通知》和全国交通、全路运输两个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新建复线或改建既有线施工,需要拆除,改动既有线线路、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以及给排水等行车设备时,由设计单位提出过渡设计,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运营各方参加审查通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设计和防护措施,施工需要封锁区间或限制行车速度的工程项目,在前一个月提出具体作业计划申请,经所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复,并在施工前向所在车站办理要点手续后方可开工,施工时有关工务、电务等行车运营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二、凡进行既有线正、站线拨接转线开通作业,视工程量及复杂程度,由工程处长或派负责人现场指挥。技术复杂,影响运输,关系重大的拨接开通作业,局领导要亲自指挥。
三、新增复线的设计,要保证既有线行车安全,所增加的费用列入概预算。设计Ⅱ类断面必须考虑施工中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措施。
四、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的施工作业区段,作业前必须指定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制定工艺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进行技术培训后,按批准的计划执行,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不准超过给点时间。开工前应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完毕后,经检查质量能确保行车安全方可开通。如达不到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延长时间。不可降低标准盲目开通。
五、在既有线施工,应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人员。第一施工点的工地防护人员不可少于3人,(其中1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1人)。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传递信号。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络,相互作好通话记录。
六、施工地点发生有妨碍行车安全情况时,施工负责人除采取紧急措施排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或经驻站联络员转告)拦停列车。
七、每次施工收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对本工点进行详细检查确定符合列车放行条件时,方准撤除防护。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止作业命令时,施工人员应即撤至限界以外,到安全地点待避。
八、在既有线行车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弃土一般要在下游,做了排水,防止冲刷路基和涵渠堵塞。尤其是雨季要加强巡视,防止发生溜塌、危及行车安全。
九、新增桥涵要注意对既有线的影响,墩台挖基、涵渠接长、桥涵顶进等施工作业,要作好施工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对既有线进行必要的加固或看守,工地要备有应急抢修物资。
十、桥涵顶进作业一般不在雨季施工。开工前要有技术交底及水文地质资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连续作业,加强行车线上、下的安全防护,严格控制开挖坡率及一次顶进量。列车通过时严禁开挖或顶进作业。搞好各工序的衔接,并备应急措施严防坍塌伤人,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邻近既有线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火源起爆。爆破必须统一指挥,爆破前严格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设置防护人员,对重点地段要加强安全措施,设专人清理危石,根据需要可派人看守。采取设防护栅栏或筑挡石墙等,防止落石堵塞既有线,砸坏钢轨。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十二、隧道改建应按区间施工办理,设有施工负责人,每一道工序作业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爆破后检查,施工脚手架及平台无变化;支护无侵入批准的临时施工限界;无松动围岩;无瞎炮;无危及行车安全的其他因素,并恢复照明和工作通道,线路状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列车。收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工,工地应有专人看守,并备有通讯设备。
十三、便线、便桥线路拨接转线及过渡信号等临时设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封锁要点、限速条件,据以施工。必须保持良好的工程质量。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便线便桥的养护维修单位由设计、施工、运营三方商定。
十四、利用既有线区间卸车需经行车调度批准,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入区间作业和退回车站。作业完毕,卸车负责人要通知车上卸车人员停止卸料,组织车下人员清好道眼,关好车门,方可通知车长发车。列车走后应留有足够人员迅速按《工规》242条路料堆放限界的要求将路料清好堆稳,卸下沙子石碴上面不得再卸片石和重的材料等,以防受振滑下。
十五、在既有线站场或区间路肩上挖沟埋缆,要防止掏空路基、道床溜塌,架立电杆、接触网支柱要及时整正回填,防止电杆、支柱倾倒侵入限界,杆井基坑,根据前后工序和施工进度、安排进行开挖,对易坍塌地段的沟坑要进行加固,确保行车安全。在雨季施工,挖开的沟坑应尽量\做到随挖随立杆、埋缆随回填,以防雨水灌满沟坑,造成路基坍塌。
十六、在既有线站场或区间进行挖掘或铲运作业,设计单位在图纸上应标明地下管道、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等准确位置,并取得运营维修部门协助查明具体地点和埋深,向施工人员作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先行试挖,弄清地下电缆管线的位置及走向,经有关运营部门派员配合处理,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才能开始施工。
十七、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要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特别强调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一定要加棚、加锁,并增派公安警卫人员,确保运输中的安全,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携带爆破器材乘坐火车。
十八、在既有线设置施工临时道口,需向所在铁路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按正式道口铺设路面,防护标志及设施,设专人看守和清扫,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开通使用,使用完毕立即拆除。在使用中应特别加强道口上土石等物体的清除工作,以防垫脱列车。
十九、履带式施工机械,通过既有线道口,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好道口路面和轨面防护,严防履带直接掸压轨面,占用道口时间较长影响行车时,必须办理要点封锁手续,在维修养护单位监护下通过。跨越道口施工的机械应备有应急的拖拉设施。
二十、电气化区段施工在离接触网带部分不足2米的建筑上作业,应严格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办字654号文公布〕的有关规定。如果无可靠的防护电措施则接触网必须停电。当接到电力调度许可作业的命令,并有接触网工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接触网工应在场监护。
二十一、电气化区段进行不断电施工时,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均需接地良好方准施工。脚手架、扒杆、起重吊装作业及各种绳索,均应捆绑搭设牢固,严禁侵限,必要时须有接触网工或经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二十二、在既有线进行电气化立支柱,钢柱,架设承力索导线调整等作业,必须要点封闭区间、站场方可施工,利用列车间隔使用梯车进行接触网上部零星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人员当接到列车开来的信号或通知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梯车抬出限界以外,并清除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工具、材料等,电气化施工作业车在进入施工点和撤离施工点时,必须进行联挂运行。
二十三、邻近既有线施工时,要设立距钢轨不少于2米的限界标志,防止机具,车辆设备等侵限发生事故。
二十四、在既有线进行轨道作业,一定要组织精壮劳力进点施工。不准民工单独承担轨道作业,凡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较复杂的施工作业项目,不准单独发包给民工或路外施工企业承包,在既有线路上施工前,应与维修单位联系,确定施工影响范围。从动工始到办理移交手续前,施工影响范围内线、桥的保养和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十五、使用轻型车辆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的同意,并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以及有足够的人员随行,能保证随时将车抬出线路。使用单轨小车必须有专人随时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行。
二十六、在既有线上使用轨道车,严格执行《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在股道上停放时,必须制动防止溜车。轨道车的使用办法,按《技规》第186~189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携带复轨器,还应携带报话器以便发生故障时与司机、车长和车站值班员联系,每年对车辆及人员进行一次鉴定和审查。
二十七、施工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用毕必须放置安全处所加锁保管,防止被他人抬上轨道,溜入行车线造成事故。
二十八、在既有线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及未改进的轨逢调整器进行线路作业。在轨道电路区段严禁使用无绝缘装置的道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机具进行线路作业。
二十九、施工人员不得在线路上行走,坐卧休息。人机、工具、材料严禁侵限,横过车站股道或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过。不准在车底下乘凉,钻车送料具,列车行进中严禁扒车、跳车。抬运轨料跨轨沿线路单位,必须设置防护,能及时撤出避让列车。
三十、在既有线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正确显示信号,及时避让列车。复线地段作业,应严密注意两线来车,执行双线避车制,邻线来车也要下道避让列车,不得在两线之间避车。
三十一、在既有线上进行勘测钻探作业时,必须有人对仪器及测量人员进行防护,防止发生意外。
三十二、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和参加直接生产的职工,都要定期组织学习《技规》、《安规》。针对实际施工对象,进行岗位前教育学习和考试,在既有线上施工的人员均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考核持证上岗作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