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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7:46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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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有效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畜牧业的行业标准,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屠宰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进行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通报有关数据。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食品无照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监督引导食品流通环节的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指导、协调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准运证的发放。
  林业部门:负责干果、野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管理工作;负责渔药、渔饲料和添加剂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负责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把好水产品市场准入关;依据国家水产品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证初审工作;负责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盐政部门: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盐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预测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形势及风险。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各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上述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外,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均由其隶属的上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
  (三)未执行食品安全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或未组织实施的;
  (四)未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扩大的;
  (七)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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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4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110035)


【摘要】 本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诉讼意识的认同进行了论述。论证了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是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诉讼文化 诉讼意识 认同
  
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诉讼意识这个概念,显然是“意识”的下位概念。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环境、诉讼文化、诉讼制度、诉讼法规的有意掌握。具体地说,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始终站在“客位”的立场,去分析、审察、理解、接受、控制和创造各种诉讼的因素,自觉地去建设诉讼主体,适应诉讼环境,建设诉讼文化。包括诉讼心理和诉讼法律认知等等。[1]
“法律”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可能因时空、文化、民族、国家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便不同的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2]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 consciousness)的问题。[3]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4]。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5]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当事人主义吸取职权主义的精髓,民诉的两大模式必定向模式的统一转变。法律文化的冲撞、认同和嬗变,总是在无数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中实现的。两大法系能够在“互喻”法律文化关系上彼此适应,求同存异,采人之是,摒已之非,相互创造,携手共进;法律文化也是这样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总是会被人们所认同,所接受,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结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
2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的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本土文化(或称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经常会发生文化进化、文化播化和文化涵化的现象。在这类现象中两种文化之间就会出现交流与碰击。文化进化,认为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有阶段的,每个阶段既是过去阶段的产物,又在未来阶段中起一定的作用,文化除了有积累的性质之外,还包含着进步的性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文化播化,指的是文化现象通过人类的交往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体育等而传播开来。文化涵化,是文化传播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当一种文化传入某一地区后,势必引起这一地区原有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在经过剧烈的冲突斗争后,双方都不能维持原有状态,在原有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出现了一个边界模糊,交叉渗透的局面,最后经全社会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调整,一种非此非彼,即此即彼的新文化就被综合出来了。所以,文化涵化,一般要经历文化传播、文化冲突、文化融合和文化更新四个阶段。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中国人传统的诉讼意识被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也变得“好讼”,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安宁权、日照权、亲吻权而诉诸法律。所以说,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3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并轨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既有以往历史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形成客观影响的一面,同时又有时代向前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的一面,所以在当今社会现代化已日益成为人们迫切追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变为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传统影响和现代要求的矛盾就越加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国家,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正是社会本身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文化表现和观念反映。整个文化现象领域是这样,法律(诉讼)意识领域自然毫不例外。如何区分传统的和现代的法律意识,一般说来,人们总是把那些由过去历史上长期作用、沉积并世代传承、绵延下来的,表现有明显既往时代特征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传统的法律(诉讼)意识;而与之相对,人们总是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现代的法律(诉讼)意识。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的或现代的划分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因为,传统事物中并非没有优秀成分可供现代事物借鉴和继承,现代事物也绝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抛弃传统,在一片空地上产生。对待法律意识也当采取这种历史的、辩证的科学态度。中华传统法律意识有其固有的封建性、封闭性等弱点和局限,但也不乏有值得弘扬的合理因素;中华传统法律意识必须走向现代化,因为这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华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不能离开自己的国情、丢掉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6]可以坚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将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1] 孙育玮 对法律意识内容结构的再认识 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
[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3]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 转引自 王铭铭 王斯福 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57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 周天玮 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6] 汪建成 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政法论坛》1999年6期

作者刚考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4级侦查学研究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政府令第2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赋予我市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各级经济功能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功能区行政效率、符合经济功能区功能定位的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分别赋予相应经济功能区。各经济功能区对所赋权限范围内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内容合理。依据各经济功能区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赋权内容,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经济功能区实际需要。
  (二)程序合法。赋予经济管理权限总体采用委托方式实施。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与对应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公告。
  (三)权责一致。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事项全权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经济功能区财政负担。
  (四)高效便民。各经济功能区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努力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个窗口对外”。
  三、权限范围
  (一)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将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情形以外的以下方面的经济管理权,赋予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等现有经济功能区实施:
  1.关于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立项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2.关于土地开发、使用、转让、征收及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土地房产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3.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消防安全、人防工程和设施、抗震设防、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5.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6.关于海域使用、海洋海岸工程建设、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远洋渔业项目等海洋渔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等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8.关于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核发等卫生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9.关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等水利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0.关于林地占用征用,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林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等科技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2.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等商务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3.关于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物价、统计等特定监管领域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4.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5.关于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登记、登记企业年检、广告管理等工商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6.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7.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其他经济管理权。
  (二)胶南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胶南经济开发区、胶州经济开发区、即墨经济开发区、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度经济开发区、莱西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区、青岛城阳工业园区、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权限范围和具体内容由有关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各市可以参照本决定,将有关县级经济管理权委托其所属的中心镇实施。
  (三)其他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今后新设立的各级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享有同于现有经济功能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或者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四、组织实施
  (一)签订委托协议。对赋予经济功能区的相应经济管理权,市及区市要根据经济功能区实际工作需求和接受委托条件的完备情况,分批分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本部门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委托事项包含行政审批的,根据现行有效的市及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具体内容。委托协议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予公告。签订委托协议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经济功能区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书及证照等。
  (二)明确承接主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或者确定相关机构承接委托管理事务。其中,红岛经济区由青岛红岛经济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可暂交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蓝色硅谷核心区由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根据管理实际,可暂交管委相关内设机构或者即墨市相关部门办理;西海岸经济新区由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按照地域范围,可暂交胶南市、黄岛区相关部门及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办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承担督促协调职责;各省级经济功能区具体承接机构由其所在区市政府予以明确。
  (三)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经济功能区承接委托管理事务的机构办理受委托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加盖,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行文,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予以转报。
  五、有关要求
  (一)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受委托实施相应经济管理权进行指导和定期复核,对经济功能区承担审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衔接,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权力运作规范有序。
  (二)凡涉及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问题与本决定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精神执行;本决定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管理体制、权限和内容调整的,有关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决定精神,及时与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本决定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确定。
  (三)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是我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赋权或者服务不到位、无故不按照本决定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