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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2:02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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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的确定和下达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和前3年安全生产状况,综合确定当年度全市的控制指标:与上年相比,全市一般事故起数下降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特大事故为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控制指标每年年初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二、签订责任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各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制订本年度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三、考核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职能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值不低于4%。
(二)各责任单位在年底时,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标准按1000分计。其中安全基础工作为600分,事故控制效果为400分。采用扣分办法,每个项目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作为市委考察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四、设立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专项资金
奖励资金按规定筹措,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经分管市长批准方可使用。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规定
(一)考核分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的单位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0分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单位,80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
(二)凡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得分高低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5-1万元,市直部门被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奖励0.3-0.8万元,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同时,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先进单位可发放一定数量的人均安全奖,所需资金自筹。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该单位及其行政一把手均不得评先评优:
1.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2.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类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安全基础工作 1 责任制落实 1.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 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未制定政府各个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3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部门、乡镇扣15分;目标、责任和措施针对性不强扣5分。
2.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 30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措施扣30分;缺一项扣15分;内容不完善酌情扣5分;有制度未执行扣20分。
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0 查相关文件 未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综合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扣20分;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
2 综合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是否能及时贯彻落实。 10 查文件、会议台帐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议。 20 检查会议纪要 全年至少4次,少一次扣5分。
3.建立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 10 检查书面材料 年终,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少一份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3 机构建设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40 检查“六到位”落实情况 有一项未到位扣20分。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事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表彰奖励等。 40 检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扣40分;投入力度不大扣10分。
4 乡镇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80 查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 发现一个乡镇(街道)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扣20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低于100%扣60分。
5 宣传教育 1.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20 检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率100%,危险物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率100%,每低5个百分点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一次扣5分。
2.安全生产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20 查阅有关工作台帐 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安康杯”竞赛活动等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扣20分。
6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30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三同时”审查的扣30分;开展不到位扣5分。


安全基础工作 7 隐患管理 1.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隐患治理方案完整,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及时。 50 查汇总资料表和整改报告书,现场检查 未开展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工作扣30分;有一个重大隐患未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20分;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95%扣15分;发现一起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0分。
2.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20 查有关救援预案资料 预案不完善扣10分;体系未建立扣2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8 专项治理 1.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 20 查阅年度工作方案 年度工作方案中未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牵头责任部门扣20分;内容不完整扣5分。
2.每项专项治理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措施,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 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40分;无方案扣30分;工作措施不到位扣20分;专项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10分。
3.专项治理效果。 60 对照专项治理目标,考核治理效果 未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0分;一个专项治理未制定长效管理办法和落实管理措施扣20分。
9 制度建设 1.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有关领导应参加和指导工作。 10 查安全检查记录 少一次扣10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县(市、区)、乡镇二级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0 检查相关制度 一级没有制定扣20分;不完整扣10分。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30 到基层及企业现场检查 有关管理制度未执行,发现一次扣10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1.按照年初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 370 检查事故汇总报表 特大事故一起扣200分;重大事故一起扣50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每超1个百分点分别扣50分。
2.事故调查处理。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是否及时上报,是否按规定处理结案。 30 基层检查了解,查有关事故结案报告 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次扣10分;重伤以上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一次扣10分。
合 计 1000分
备注:考核满分为1000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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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

十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快速稳步发展,成绩卓越。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心一直在积极努力地探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已相对滞后,我们正在进行的法院改革已将裁判文书纳入改革重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制定、下发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但它并未函盖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样式。据统计:基层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数量比重占全国法院的80%左右,而民事案件又占了其中绝对的比重,因此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对法院改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问题在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能力。
(一)、什么是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
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是指法官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裁判理由的阐明。前者可以简称为事实论证,后者可以简称为裁判说理。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主文部分和尾部,其中事实部分可以分为三部分,即诉讼主张归纳部分、诉讼证据展示部分和查明事实叙述部分;理由部分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判决理由阐明部分和法律依据引用部分;判决主文部分即判决结果部分。考察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各个组成部分与论证和说理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首部和尾部不涉及论证和说理;诉讼主张归纳部分是事实论证的前提,诉讼证据展示部分是事实论证的过程,判决主文表达部分是裁判说理的结果。
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制作相对应,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论证和说理能力需要提高法官的诉讼主张归纳、诉讼证据展示、法律事实叙述、判决理由阐明、法律依据引用等能力,其中法律事实叙述、判决理由阐明是关键。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论证和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1、争议焦点不归纳或归纳不准确。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论证和说理都要具有针对性,应当突出争议焦点,这里所说的争议焦点可以是主体的争议、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理由的争议、适用法律的争议等等,或者是其中某些争议的组合。从庭审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准确梳理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及其诉辩主张的不同之处,此乃全案的争议焦点。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裁判文书正确有效地展开论述评判的基础和立足点,必须具体明确的记叙清楚。如果争议焦点没抓住,裁判文书就不能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主线合理地谋篇布局,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证据展示、理由阐明必然会散乱无章,衔接不力。笔者认为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全面正确归纳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答辩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限于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起诉状中的原始诉讼请求和庭审中增加、变更或放弃的等派生的诉讼请求,对于派生诉讼请求的归纳应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归纳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当突出争议性,这种争议性是相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而言的。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对于被告未到庭而缺席审理且被告也未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将被告在庭前向法院的口头陈述作为被告主张的内容,以充分尊重被告的答辩权。只有在被告从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归纳为“被告未作答辩。”(2)、将归纳争议焦点格式化,即将争议焦点作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固定事项置于“本院认为”之前。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判决理由的阐明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只有针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展开说理,才能使当事人明白为什么“输”,为什么“赢”,才能使当事人从法院讨到说法。倘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理不出争议焦点,抓不住问题症结,就可能出现“糊涂官办糊涂案”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将归纳争议焦点作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固定事项尤为必要。(3)、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当全面明确,可以采取列举式,有几个争议焦点列举几个,这样有利于裁判文书说理更具条理性。
2、证据表述混乱、不分重点。
诉讼证据的表述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出示证据的展示、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展示、法院认证内容的展示。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在当前裁判文书改革中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1)、举证、质证、认证的展示位置混乱。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有的是在归纳个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分别展示;有的是在归纳全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在集中叙述的法律事实之前集中展示;有的是在事实部分的最后展示。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展示一项出示证据之后,分别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一方出示证据展示完毕之后,分别展示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是在各方出示的证据全部展示完毕之后,再集中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院的认证内容有的在法院查明事实前展示;有的在法院查明事实后展示;有的在“本院认为”
中展示;有的认为法院认证内容包含在裁判理由当中,无需再展示。目前,我国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诉讼证据的表述上尚无统一格式。而国内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诉讼证据的表述可根据个案的特性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这样才能章显法官的个性和司法水平。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旨在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花样翻新。裁判文书是适用法律的公文,公文格式必须规范统一。裁判文书的文风应当庄重严肃,不应具有随意性。据此,笔者建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证据的展示位置应当固定。即在当事人诉辩主张之后展示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出示的证据,随后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内容。裁判文书中的法律事实必须要有对应的证据相佐证,因而只有通过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的证据表述,才能水到渠成地推导出法律事实。由此可见,将诉讼证据表述置于法院查明事实之前的作用和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2)、证据内容展示不分重点。证据内容展示有三种方式:证据名称式、证据内容式、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式,如何用这三种方式展示证据内容,关键要看当事人对证据有无异议,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起关键性作用。如果对某一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就可以只列举证据名称。如果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且当事人对该证据有争议,那么该证据的内容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展示。
3、法官认证水平不高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由证据确认事实,凭事实作出裁判,如果说证据是事实存在的基础,那么合法有效的证据就是公正裁判的前提。当前,我国法官的认证水平普遍不高,全国不同级别的法律刊物上选登的裁判文书足以证明这一点。这些裁判文书中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在证据表述中没有法院认证内容;有的裁判文书将法院认证和判决理由混为一谈;有些裁判文书法院认证内容表述千篇一律,比如: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一个案件中,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地认定证据,那么就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笔者就如何提高认证水平发表几点拙见:(1)、各级法院要加大教育培训费用,通过学习加强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提高法官对证据的客观评判能力。(2)、法官应当通过学习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科学确认案件相关证据的水平。(3)、法官还应当今常阅读国内外优秀裁判文书,并善于从中借鉴经验。
4、说理不透彻,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说裁判文书样式是裁判文书的骨架,语言运用是其血肉,那么说理就是其灵魂1。古今中外,法院被社会公众尊崇为最讲理的地方。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说理论清是非,法院通过裁判文书说理解决纠纷。如果法院的裁判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当事人就会认为法院不讲理或根本讲不出道理,甚至会怀疑裁判的公正性。目前,基层法院有相当数量的民事判决书在说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1)、脱离事实,不以事说理;背离法律,不以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审民事判决书说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任何脱离事实,背离法律的判决都会是不公正的。(2)、不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说理要有针对性,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对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一些判决书理由说了一大堆,却不中有害,让人很难明白法官到底想说什么。(3)、不针对裁判结果展开说理,说理前后矛盾。“由事而理,由理而断。”判决书通过说理推导出裁判结果。有些判决书不针对裁判结果进行说理,致使裁判理由和结果相矛盾。(4)、说理不充分,没有说服力。说理要充分,不在于理由的量多少,而在于有没有说服力。说理不仅要说法理,而且要说事理、说情理,这样才更具有说服力。(5)、法律依据引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引用范围方面,分不清哪些可引用,哪些不可引用。在引用效力方面,引用已被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在引用顺序方面,不注意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司法解释 、条文与条文、条文内部之间的顺序性。还有的判决书条、款、项、目不分,有的引用法律依据不完整不具体。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会直接导致裁判错误 ,因而判决书必须准确的适用法律。首先,所引用法律条款必须与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相适应。其次,判决书在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时,要界限分明,恰当的掌握分寸。再次,判决书中记叙事实、论证理由和引用法律条文三者之间,必须紧密连接,协调一致,不允许出现前后脱节或互相矛盾的现象。
5、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重复叙述。
几年来,裁判文书的改革已使法官普遍认识到证据表述翔实和裁判理由充分对提高判决书质量的重要性。但也因此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认为篇幅越长的裁判文书越优秀,从而使判决书中出现了内容一再重复的现象。如:重复叙述当事人陈述事实和其提供证据的内容;重复叙述法院认证内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复阐明法院认证理由和本院认为理由。上述三部分内容在判决书中反复叙述,使人阅后深感重复罗嗦。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不是文学创作,仍应恪守“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详略得当” 的制作原则。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改革之构想。

(一)、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就裁判文书制作提出了以下意见:“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来体现:一是公开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和证据取舍的理由;二是公开认定事实的证据、过程和理由;三是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公开心证与判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被采纳的理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此条为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增加证据表述和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两项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本样式对事实和理由的表述作了具体说明:1、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的。(2)、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3)、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即可以在叙述纠纷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2、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2)、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2
从“样式的说明”我们不难看出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症结所在:1、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只反映当事人在法庭陈述阶段中的诉辩意见,不反映当事人在法庭举证阶段中的举证、质证情况。2、将证据列举置于法院查明事实之后,让人感到法官不是通过证据证明法律事实,而是法官为叙写案件事实而选择证据。3、不归纳争议焦点,用判决理由取代事实部分的法院认证内容。
随着我国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求也越来越高,人们期望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法院审案过程和断案理由是否公正。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表述裁判结果、章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具有向社会公众宣示司法公正的功能,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已严重制约了裁判文书的此项功能,因而必须对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通过改革规范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裁判文书改革如火如荼。笔者不否认通过改革,裁判文书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较大变化与发展,但笔者对裁判文书过于追求个性化、学术化、文学化的趋势持有不同看法。下面笔者通过举例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1、 一些法院为了章显法官的个性,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不同意见。这种观点借鉴于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适用这些法系的国家崇尚“法官独立,司法至上”的法治理念,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尊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因而,法官追求个人的个性化有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文化普遍较低,还不会用法律知识评判是非,他们大多习惯用民间习俗判断是非。当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往往对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甚者将怨气转嫁到法官身上,发生加害法官的行为,这方面,我们已有过血的教训。由此可见,法官的个性化司法与我国的司法环境不相融,并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一些法院为了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信力,在裁判文书中引入脚注、尾注或法律条文后附的撰文形式。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读者一般为普通公民,他们非法律专业人士,法官应当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释法律的能力通过裁判说理使他们认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如果裁判文书为了追求学术化,通过脚注、尾注和法律条文后附的形式让公民自己去理解法律,这势必会淡化裁判文书阐释法律的功能。
3、一些法院为了增加裁判文书的文学色彩和亲和力,在判决书的后面附加说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建议或评论,即为法官后语。法官后语多与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有关,如果把握不当,极有可能流露法官个人情感,从而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
200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各类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统一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制作式样”。因此,通过改革必须规范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每年要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而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短缺,基层法官要将主要精力花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他们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非常有限。他们迫切渴望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尽快出台,以减轻他们的思考之苦。
笔者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6年,制作过几百份民事判决书,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笔者一直在热切关注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改革动向,从中借鉴优秀的改革成果,并将这些成果付诸实践。下面,笔者将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构想展示给大家,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因首部和尾部的样式没有变化,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重点对正文部分的内容进行展示和说明(当事人以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为例,多个当事人的可依此类推):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展示或者仅展示证据名称;对有争议的证据要展示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展示方法同上)。
为查明事实,本院调取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认证,……(写明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先确认无争议证据的效力,后确认有争议证据的效力)。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全面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注意法院认证理由不能写入这部分内容)。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样式仅供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使用。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2】8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管理,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
第三条 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四)法律责任书;
(五)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第(三)项材料,但应在申请函及保单上注明该公司的名称。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申报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三)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包括: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四)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此项材料仅在调整费率时要求);
2、费率制订或调整说明;
3、制订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第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违反保险原则;
(四)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三)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四)保险责任起讫期;
(五)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六)赔偿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八)诉讼管辖权。
第十条 保险机构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是否固定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制订条款费率应提高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强核算和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在其总公司直接授权后,应按照本指引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使用。修改条款、调整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亦同。
本条涉及的分支机构应在申报车险条款费率之前将其总公司的授权书报送保监会。





法律责任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 保险公司 条款和费率法律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条款要素完整、文字准确。



法律责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