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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5:16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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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20号)精神,为规范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之江度假区的发展,由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之江规划分局)负责实施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范围以附图为准)。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审查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上报批复。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杭州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由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管委会的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工作。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成果审查,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规划设计招标。按有关规划设计招标的规定办理。
  (四)各类规划调整。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规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之江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关于明确控规局部调整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4〕300号)规定进行调整并批复。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由之江规划分局组织调整,报市规划局审批。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之江度假区扩区范围(含转塘镇)内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范围见附图)。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在规划调整允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之江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因项目建设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超出以下范围的,之江规划分局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批复后方可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的用地性质的变更;
  3、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江规划分局定期向市规划局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由之江规划分局负责主持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市规划局参与。规划方案控制指标的调整按杭规发〔2004〕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之江规划分局负责本地区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规划竣工验收等。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二)本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之江规划分局配合,涉及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之江规划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规划局确认。之江规划分局应每半年对本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本地区涉及人大、政协提案、群众来信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由之江规划分局在市规划局统一指导下负责处理。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之江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之江规划分局与市规划局实行审批系统联网,规划信息共享,信息系统建设由市规划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
  (三)之江规划分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与城市规划不相符,市规划局可以否决或进行调整。
  (四)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如对之江规划分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之江规划分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六)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抄送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之江度假区及转塘周边地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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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2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北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改为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含中直、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一)从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教育、卫生和上缴自治区部分)中按收费总额提取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从各事业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中征收;从公益性收费、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按收费总额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征收。
(二)市内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渡假村、旅社等旅店业,由经营者从入住旅客的床位价格外征收,征收标准:四、五星级每天每床征收8元,三星级每天每床征收6元,一、二星级每天每床征收4元,其他每天每床征收2元。
(三)餐饮业和娱乐业(包括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足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总收入的1%征收。
(四)景点景区在门票价格内征收,征收标准按门票收入的10%计征(不足1元按1元收)。
(五)土地转让按交易总额的6‰计征,其中买卖双方各征3‰。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凡属代征单位有权、有义务代政府向应征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实行按月计征的应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征单位要在2天内将代征款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应付市场突发因素引起的价格突变情况的补贴;
(二)平抑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重要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
(四)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短期借款;
(五)旅游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促销,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市场价格调节的其它临时性补贴。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领导,统筹管理, 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征收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先由需要使用的单位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批准。
(四)可从征收的基金收入中提取5%给代征单位手续费,提取1%作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业务办公经费。
(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六)各应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每日还要处以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由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物价、财政、旅游、卫生、商务等部门应从发展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协助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第五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北政发[1995]15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商洛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洛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区北至二龙山水库,东至沙河子镇柴湾村,南至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西至南秦水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简称“四办两镇”)所辖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区域是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中明确的17条城市道路及两侧的管理区域;区管区域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管区域以外的区域。

中心城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管理区域和其他区域违法建设查处责任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商洛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商州区政府对中心城区区管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区市容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四办两镇”政府是控制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村(居)委会负直接责任。

商州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村)民自觉遵守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等规定。

(二)制定工程监管具体办法,落实违法建设管控、查处工作任务,确定“四办两镇”、社区(村)、组控制违法建设及区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制定控制指标,并且实行考核。

(三)组织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四办两镇”、社区(村)、组在各自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报告,并且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工、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及时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监管及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台账;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其中市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中心城区市管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中心城区金凤山以南、龟山以北、东龙山以西、构峪收费站以东区域所有以房地产企业、单位及各类组织名义承建的建设工程;区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区管区域内除市级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之外的建设工程。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施工单位(企业)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预售房屋等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及时向城管、国土、建设、人防、监察等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具体情况,依法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设计单位实施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的核查和违法建设调查勘验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涉嫌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工商、卫生、文化、药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有关部门已经确认为违法建筑而申请人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人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建未建或违规建设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结构等违法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已经确认的违法建设,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四办两镇”政府要确定专人做好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联络协调、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要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要及时向市国土、城管、建设、人防、监察等部门和商州区政府提供审批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图纸及四址、高度、层数、面积、使用性质、退让红线距离、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审批资料。

第十一条 城管、建设、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受理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函告其他相关部门,并且实行送达签收。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主要查处部门:

(一)对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

(二)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

(三)对有合法规划审批手续但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主要查处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商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建设工程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做好汇总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不得为其补办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设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违法建设通知书》等,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建立档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八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由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拆除,实行监督,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十九条 由商州区政府、市城管局分别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建设工程集中清查及违法建设集中治理专项活动,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实行集中整治。

第二十条 商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未能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监管区域内每年发生2起以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牵头组织查处;对发生大规模抢建事件、违法建设数量居高不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规划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该设计项目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年内不得受理其设计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未按规划图纸进行施工、改变建筑结构、违反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年内不准其参与我市建筑行业招投标,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租赁、转让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具体负责查处的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不力、查处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