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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53:57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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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根
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
医疗费用坚决不予支付;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对违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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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1995年3月9日,邮电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律和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自身特征,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合理使用劳动力,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邮电事业的发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体现企业用人的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体现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四)充分认识劳动制度改革
的复杂性、艰巨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逐步深化和完善。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各邮电企业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取消干部和工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逐步建立起职工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用人机制。
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于已具备改革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所有邮电企业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合同制,力争到1996年底以前,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邮电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范围和对象:
全民所有制邮电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其他在职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安置到邮电企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新招收、录用、调入的人员,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方法步骤:
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提高认识,做好准备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劳动法》,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深刻理解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要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制定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在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各企业要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聘任)书”,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生产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企业通过对全体职工的培训、考核,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确定上岗人员。
“岗位责任(聘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岗位的职责、任务;
2.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及违反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岗位责任(聘任)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纳入劳动合同内,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检查验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逐个进行检查验收。
四、劳动合同期限:
邮电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生产工作岗位需要,职工又符合上岗要求,并愿意长期从事本岗位工作,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原固定职工中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不适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生产岗位或本人不愿意订立长期合同的,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单项生产工作,可以订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邮电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领导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党政主要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劳动合同;省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局级领导的任命文件可视为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局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邮电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职工,与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在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邮电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与所在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原保留全民身份,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并由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相关费用等;邮电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代为管理。
(三)在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原固定职工原则上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对于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属于原固定职工,允许在三个月内调离企业,如属于合同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于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若合同期未满,可不重新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劳动合同过渡。
六、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必然会出现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在目前条件下,能否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是劳动合同制能否在企业顺利进行的关键。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邮电企业的实际,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这类人员予以妥善安置。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出现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妥善安置。积极兴办多种经营企业,把这部分人员尽可能的安排到多种经营企业中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待岗。待岗期间,要根据需要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上岗或转到相关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应继续实行待岗。职工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以略高于当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岗位规定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人员提出调离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对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各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凡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劳动报酬的,作为邮电职工统计。由其他费用支付劳动报酬的小时工、费用工等不作为邮电职工统计。
(三)职工转出邮电企业,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转户手续。
(四)邮电企业原合同制工作15%的工资性补贴和保险待遇按邮部1993年《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易岗易薪。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邮电部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其养老保险的缴存和给付按照邮电部的规定执行。
(六)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医疗期限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到地方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邮电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化工部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化工部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四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最近中纪委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国有化工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部直属大型国有化工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化工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由部委派或任命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手续的干部。
部直属国有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过去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行的,仍然照办。由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其他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可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所属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国有化工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回扣,必须如实交单位财务入帐,拒不交公并据为己有的,按贪污论。
2.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按贪污论;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按受贿论。
3.不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红包、股票等,确实无法拒绝的应登记上交,拒不登记上交的按受贿论。接受的礼品、纪念品,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办理。
4.不准在下属单位和关系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如确需在合办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薪的,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应如数登记上交;据为己有的,应责令交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各种正常收入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办理。
不准把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关系单位报销。
5.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向本企业和下属单位推销、摊派商品。
6.不准利用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7.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企业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职工住房水平,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房以及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多要房、要好房的要主动自查自纠,主动清退多占用的住房。
8.不准购买和更换排气量在2.6升(含2.6升)以上的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违反财务制度用专项基金、贷款和职工集资款购买小汽车;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9.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其他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要制定标准,严格执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企业内部不准相互宴请。
三、政策界限
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行政行为与经营行为、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自查自纠与项风违纪的界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处理恰当。
1.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实自查自纠的,原则上不做处理。
2.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严重,但能如实自查自纠,取得了群众谅解,可以从轻处理,也可免于处理。
3.对确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又不主动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在中央已做出明确规定后,还顶风违纪的,要从重处理。
四、几项措施
1.切实提高对廉洁自律的认识。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按政策法规办事的自觉性。搞好廉洁自律,贵在自觉。同时要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与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从根本上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2.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按规定时限如期召开,并要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会前要下发通知,将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内容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会上要按照廉洁自律的规定逐条检查,实实在在地摆问题、挖思想、论危害、制定整改措施;会后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廉洁自律自查工作流于形式、群众意见大的,必须重新补课。
3.落实党风责任制。各单位要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党政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检查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领导好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抓出成效来。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单位,要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发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依靠职工群众民主监督,让群众评价并监督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三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参加他们的民主生活会,针对出现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