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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41:38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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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市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乃至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含属唐山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县(市)区学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市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特别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对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项目的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二)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下二届审报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销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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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认识

  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问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地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级农业部门要从“五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现代产业化经营并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三、精心组织,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系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上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并于10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各地要结合全国统一的宣传安排,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逐级培训,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质检和技术推广等机构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力量,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广大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着手清理现有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没有配套制度的要尽快制定完善。我部正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包装标识等规章,将于今年发布。各地农业部门要开展农产品产地调查的准备,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实施。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先进、适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划,理顺职能,整合力量。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推广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五)理顺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监管新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组织体系。要明确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建立奖罚机制。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第八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四、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修改为“90日”。

五、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六、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