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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6:39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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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三日

  


漯河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三、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净增就业岗位。我市现有32503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26002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和20%(目标分解详见附见1、附件3),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的扣20分。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我市现有“4050”人员10076人,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要使70%的“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7053名“4050”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和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2、附件4)。各县、区要制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计划。明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并落实专项资金。制定计划得10分,无计划的为0分;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资金落实的各得2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安置任务的得5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6、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实行100分制,完成当年任务的得100分;完不成当年任务的按比例扣减。

  四、考核认定单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五、奖惩。对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位次列前2名的县、区政府,前3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授予“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略)

     2、县、区“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略)

     3、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略)

     4、市政府有关部门“4050”人员再就业安置目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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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7]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交通部及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使其健康、协调、有序发展,为交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制订《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以及交通行业筹融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信息网络、交通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设备更换及添置。 
  第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省交通厅(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市(州)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部门的原有职能和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 
  (三)审定全省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包括全省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信息技术、交通重大信息工程项目、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及人才培养等)以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解决我省交通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负责处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内信息资源使用的协调、整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硬件、软件)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造成资金浪费; 
  (四)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中涉及技术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研究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六)负责全省交通系统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建设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九条 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内容有:规划的依据与实际需求;信息化发展方针与目标;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与资金估算;建设的基本方式与保障措施。规划必须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资金的可能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全省各市(州)交通信息化规划,须报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交通信息化规划和市(州)级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州)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根据交通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由厅信息中心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后报厅批复。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厅资金补助的,报厅审批,非厅补助的报厅备案。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中心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中心会同厅计划处、厅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度十月上旬编制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最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中心会同厅造价站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九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吉林省交通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格按下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厅直单位)和厅补助资金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相关部门审核,同时由厅信息中心对其中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项目也应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年为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保留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给付。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厅信息中心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非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 
  第二十九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办公室和厅信息中心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有关交通信息化的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在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厅信息中心。进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厅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交通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案情】


被告人周某冒名但某,于2010年11月15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抢劫现金10万余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服刑期间,周某主动供述了其曾于2006年9月2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参与结伙抢夺现金10万余元,并交代了其作案后为逃避打击,趁迁移户口之机假冒弟弟但某身份的事实。2012年9月5日,江北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0.5万元(考虑周某的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的抢夺罪减轻处罚);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分歧】


在对被告人周某所作判决生效后,法院才查明其真实身份,此时如何更正前案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信息,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周某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前案对周某进行判决时,错误地评价其“认罪态度好”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对其从轻处罚,即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更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了裁定可以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的情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错误,即属于裁判文书“失误”的范畴。其次,通过裁定的方式更正被告人身份信息,相比再审方式更加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原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均无大的瑕疵,再次开庭审理的话,势必造成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周某隐瞒身份信息的行为对原案的审理程序无影响。被告人隐瞒身份信息对审判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管辖与是否适用特殊程序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周某与其冒名的但某尽管居住地不一致,但其抢劫犯罪的作案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该区人民法院当然拥有管辖权。另外,周某与但某年龄相差不大,均非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二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也均正常,在审判中不存在需要适用特殊程序的情形。


二是周某隐瞒身份信息的行为对原案的实体处理无影响。前案周某抢劫犯罪的判决中,除了其身份信息有误外,认定的其余事实均无错误。行为人虚报身份信息大多出于替他人顶罪、隐瞒累犯情节避免从重处罚、冒充未成年人以求从轻处罚、防止留下犯罪记录等目的。本案中,两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均为周某,相关行为亦已被判处适当刑罚,所有犯罪事实或情节均无遗漏,周某并未因此被施以不当的从宽或从重处罚的法律评价。


三是周某主动供述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确有自首情节,但其并不会由此额外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罚。尽管有观点认为周某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后又主动供述,有以自首情节骗取减轻处罚的嫌疑,如从宽处罚有失公允。此种担心确有一定道理,但被告人欲钻“法律漏洞”的企图并非不可化解。法官在对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进行量刑时,就是否予以从宽及从宽的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悔改表现、自首的时间和原因等各种情节后,对被告人作出适当的刑罚。


四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更正被告人身份信息在司法实务界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因此,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以裁定的方式纠正生效判决中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部分的内容。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