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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6:31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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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62号

关于印发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局组织开展了《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组织专家对第一、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有63个项目被列入了《目录》。现将《推广技术目录》印发给你们,列入《目录》项目的相关情况可登陆国家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安全科技"栏目进行查询。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合本地区企业的项目,抓好试点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1
国际化学品安全卡网络数据库查询系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

2
安全评价与风险分析系统软件
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3
胜利浅海油田采油工艺安全配套技术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海洋石油开发公司

4
火烧驱油安全配套技术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

5
注水井自动监控系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

6
高压井口电缆密封系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孤东采油厂监测大队

7
BPFZ18-35防井喷半全封通用封井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公司

8
液化石油气泄漏扩散规律与泄漏监控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9
埕岛油田海底管道悬空段钢管桩固定技术
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
油田钻井、修井超限安全保护装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中原石油勘探局技术安全监督处

11
F35-105防喷器组
河北华北石油荣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
BCJ系列中小直径散装乳化炸药装药车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湖北楚源化工厂

13
烟火药剂沸腾制粒关键设备及工艺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一○四厂

14
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配套生产设施-移动式地面站
湖北葛洲坝易普力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特种汽车制造厂

15
在用重要压力容器与(部分工业)管道安全诊断与爆炸监控技术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浙江工业大学等

16
高精度管道漏磁在线检测系统
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工业大学

17
液氯死瓶、泄漏瓶处理技术装置
四川宜宾金钟钢质气瓶安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室

18
江西电网雷电定位系统
江西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

19
催化装置再生器应力腐蚀开裂在线检测及安全保障技术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压力容器检验站、中石化高桥石化分公司等

20
数字化声发射检测分析系统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等

21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检测与评估技术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等

22
矿山胶结充填技术
长沙矿山研究院、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等

23
细粒筑坝技术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24
重大事故现场数字图像传输系统
深圳市威迪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空军第一研究所

25
BF系列无火花快速堵漏器材
江西慰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6
特种铝合金抑爆材料
江苏南京福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7
HAN阻隔防爆技术
汕头市华安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蓬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28
立窑喷窑报警控制仪
四川省科光电子有限公司

29
城市突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0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1
工业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评价方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32
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等

33
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国音波瑞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3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南京国创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

35
危险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

36
民用航空安全评估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37
“数字煤矿安全”广域网络动态实时多级监管系统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新元软件有限公司

38
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尔滨煤安测控有限公司等

39
井下动目标跟踪安全监测系统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自动化分公司

40
J型通风治理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关键技术
中国矿业大学、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

41
电磁辐射法预测煤岩动力灾害技术及装备
中国矿业大学

42
YD系列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3
MK-7型全液压钻机及其配套钻具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矿务局

44
煤矿地下多层火区探测技术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理工大学

45
惰化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技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6
MKY-360型CO2发生器
阳泉市新鑫科技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47
AZD-1型智能多参数检测报警仪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48
BQT-E型突出煤层电磁波透视系统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49
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

50
应用渗透棒提高注水综合效果技术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

51
GH100-β粒子吸收法粉尘测量仪
郑州市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2
AZF-02型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53
掘进巷道粉尘控制技术
北京科技大学、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庞矿

54
高热害矿井采掘工作面局部制冷降温技术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武汉平汉矿业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55
HZSN型立井提升多功能过卷保护装置
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6
KJB型箕斗防坠抓捕器
中国矿业大学

57
矿井提升安全监护技术及相关装置
中国矿业大学

58
地方小煤矿提升安全防坠装置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59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风电瓦斯综合保护装置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

60
带式输送机粘液可控剪切无级传动软起动系统
山东科技大学运输与控制技术研究所

61
矿用开关两防锁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全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2
KJD11型局部通风机监控器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63
QBZ—F系列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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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4月20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在荆沙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议案》(以下简称《禁烟议案》),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这一议案的审议报告,决定在荆沙城区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会议认为,在荆沙市城区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文明素质,减少火灾隐患,也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市人民要充分认识和宣传吸烟的危害,形成自觉遵守有关禁止吸烟规定的良好风尚。
会议强调,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认真办理《禁烟议案》。要抓紧制定在部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和时间,明确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各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及公共场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在城区部分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必要性,宣传我市禁止吸烟的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舆论氛围。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办理《禁烟议案》、执行本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印发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处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处理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蚌埠市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集体土地管理,规范依法管地和用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以及《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处理的政策指导,以及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的办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筑调查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汇总上报以及组织拆除与补办审批手续的申报工作;对于历史遗留、情况复杂、区政府(管委会)难以认定的,报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认定结果,予以处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外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的建筑;

  2.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且未发生变化的建筑;

  3.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

  4.持有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农民住宅;

  5.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建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违法建筑;

  2.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无证违法建筑;

  3.农村居民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无证违法建筑;

  4.不符合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无证农民住宅;

  5.违反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经依法查处到位后,可补办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

  3.经市农业部门和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及其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

  4.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分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证住宅;

  5.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

  第七条 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拆除,对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符合补办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规定的违法建筑,经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到位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组织申报,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当事人不接受处罚、不愿意补办手续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九条 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从严处理。

  第十条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违法建筑处理工作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阻碍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