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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7:01:03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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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04]97号


各流域机构: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减轻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措施。各流域机构要将搞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代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切实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重视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各流域机构要参加有关评审会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搞好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管理,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建立部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督察制度。对流域内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督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落实等情况。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事件要严肃查处。
  2.建立汛前水土保持工程检查制度。汛期是水土流失灾害多发和易发期,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大量弃土弃渣极易在汛期被洪水冲入江河湖库,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各流域机构要按照水土流失特点,在每年汛前对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完成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泥沙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工程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加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正常发挥作用,确保弃土弃渣得到有效防护,消除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3.建立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告制度。每半年公告一次部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好的项目提出表扬。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除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公告其建设项目法人、主要投资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4.建立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水土保持工程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重点设计变更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造成的主要水土流失事故及其原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各流域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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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58号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是指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室内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消灭“四害”及单位门前卫生。
  第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本单位卫生面貌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辖区内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由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应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应落实,应有健康教育固定专栏,应定期开展卫生宣传。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单位爱国卫生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缸)流水畅通;有机垃圾定点倾倒或有密闭容器;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无灰尘;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整齐。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上岗;食具严格消毒,设置防蝇防腐、防尘设施;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消灭“四害”:及时铲除和控制“四害”孳生条件;定期环境消毒;设置防鼠、防蝇设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六)门前卫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门前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配备或在有关单位聘任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发给监督证书证章。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对所管辖区域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卫生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国家和省卫生检查考核评比标准评分,作为年终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爱国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三次月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挂“单位爱国卫生不合格”牌,并可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予处理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诀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诀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绍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1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通知》有关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他违法经营中药材的集贸市场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多年来,中药材专业市场在促进中药材流通,调剂市场余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已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无证药品经营者的“乐园”。2002年国家药品监管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抽验不合格率高达31%,其中有的品种不合格率竟高达83%,远远高于全年全部药品3.3%的总不合格率。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防治非典期间,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少数不法之徒 ,制售防治非典的假劣中药饮片,图财害命,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社会反映极为强烈,事实再次证明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整治。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等一系列文件一再明确的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三)结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饮片、假劣中药材、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打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业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六)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随意迁址;坚决打击在集贸市场违法经营中药材的行为。

(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予以撤消;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要把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

(九)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创造条件,认真吸纳合理建议,提高整治效果。

(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椐本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进度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于8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在8-9月进行自查;10-11月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其间,组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明察暗访;11-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各地应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把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假劣药品或达不到禁止销售中药饮片等整治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后问题依然严重,市场管理体制混乱,继续出售假劣药品药材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各类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