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保护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
主管机关。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制造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放污染的防治管
理,由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各项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
准。
第四条 市公安局应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列为机动车年检检验项目。机动车
经年检检测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包括外埠进津和过境机动车)的路
检。路检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新购和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经检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进行资格认证,核发机
动车排气检测许可证,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承担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并按市环境保护
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制造企业,应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
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须在签发排放污染物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局对承接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维修业务的企业
和个体户,共同核发机动派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并对维修规范的实施和维修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制造、维修和在用(道路上行驶的除外)的机动车及车
用发动机,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经抽查检测,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
门按每辆车二百元对车辆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已作为成品而尚未出厂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经抽查检测,排放污
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五百元、每台车用发动机二百元对生
产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维修后、交付使用前的机动车,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每辆车二百元对维修企业或个体户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均应开给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执行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二冲程摩托车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有关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个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