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19:38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管理,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规范作业的检查。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悬挂、施放升空气球,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0年9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旅游局:
经研究,同意你省试办延吉至稳城一日游的出入境口岸由图们口岸改为珲春市的沙坨子口岸。其它原则不变,仍按我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批准的旅外字〔1988〕第0105号《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办理,同时请你局制定组织中国(吉林省)边民自费赴
朝鲜边境城市(塞别尔郡、稳城郡)一日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1990年9月15日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金属上交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金属回收工作由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
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废金属回收、调拨、外运管理细则;统一管理废金属的收购和调拨,负责废金属出省审批;协调废金属回收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废金属经营、市场供应、加工利用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二、废金属由物资、供销两条渠道收购,不划分收购范围。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会,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管理。各地要由经委牵头,会同物资、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国营、集体废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整顿。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已经登记、须有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
继续经营,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所有收购站、点都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倒卖废金属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除本省物资、供销部门所属的收购单位外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废金属。收购废金属要坚持凭证明履行登记手续。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石油、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器具的专用金属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四、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收购专点由省废旧金属回收领导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合理布点。在钢厂、铁路工程工地、厂矿附近不准设专点。非指定的废品收购站、点,一律不准收购。
五、废金属的上交任务,由省计委下达各地、市,再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按两条收购渠道下达上交计划。物资、供销各级回收单位,必须保证完成上交任务。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准自销,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收入。凡完不成上交任务的地、市,相应
扣减其下年度钢材供应指标。
六、物资、供销回收单位在完成上交计划后收购的废金属,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挑选、加工、利用,支援当地工农业生产。
七、严格控制废金属出省。除经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批准外调的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废金属调往省外,违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执行本办法。



198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