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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2:00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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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交通部《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1996)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1994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各港务局,中远(集团)及各远洋公司,各海运集团公司,各船舶代理公司和各外贸公司:
经第27套修正案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出版工作的推延,影响了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的翻译出版工作,经过努力,现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已出版完成。为了正确执行和
使用新版《国际危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新版《国际危规》(中文版)定于1996年11月1日起在国际航线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中执行,旧版《国际危规》同时停止使用。
2.由于《国际危规》第26和27套修正案修改和增补的内容比较多,因此要求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3.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国际危规》第28套修正案将于1997年1月1日生效,我们正抓紧进行该套修正案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力争在生效之日前完成,以便与新版《国际危规》配套使用。请现已订购了新版《国际危规》的单位与我局保持联系。
4.鉴于《国际危规》修正比较频繁,翻译出版难度大,成本高,而且中文版与英文版《国际危规》在使用的时间亦有差异。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海运危险货物的统一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国际危规》的翻译出版、使用执行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
监督局统一管理。
5.为了避免《国际危规》翻译和出版的时间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及时与国际接轨,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适量的英文版《国际危规》。凡需在我国购买、销售英文版《国际危规》的单位应事先与港务监督局取得联系,以保证《国际危规》及其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199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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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区市级财政集中县(市、区)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21号




关于设区市级财政集中县(市、区)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设区市级财政可否适当集中县(市、区)排污费的请示》(赣环法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体现“属地征收,分级管理” 和加强国家和省级对排污费资金使用宏观调控的原则,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你省《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规定了各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排污费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各市、县(区)国库的比例。

  你省各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是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收缴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70%已分别缴同级国库,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设区的市已有其收缴排污费资金70%的使用权,不宜再集中县级收缴的排污费资金。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当前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二、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有关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

  三、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四、认真审理好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

  五、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及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六、不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

  七、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继续加大对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九、抓紧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切实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对符合救助条件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十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二、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