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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7:41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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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区封锁,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滥用行政权力,阻挠、干预外地的企业、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阻挠、干预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得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营业性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设定、规定歧视性的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采取与本地的同类产品和营业性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以及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的产品和营业性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向外地企业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排斥外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对地区封锁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限定、限制、排斥措施或者歧视性的规定,消除障碍。

(二)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其设置的关卡,并消除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阻碍措施。

(三)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和物价部门查处,撤销其设定、规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对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歧视性技术措施。

(五)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规定的歧视性待遇。

(六)对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管理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查处,撤销其设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和其他限制、排斥性措施。

第六条地区封锁行为是依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前条规定查处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改变或者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二)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后改变或者撤销,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制定的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依照国务院第303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举地区封锁行为。接到检举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举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接到检举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调查处理完毕。

第八条接受检举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地区封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省人民政府对第一个检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公告查处结果。

第九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地区封锁行为认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纵容、包庇地区封锁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发布后再制定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对该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和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触的,全部或者部分相抵触的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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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促进政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建立首问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凡来人或通过电话(以下简称“办事人”)到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所接触的第一位行政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所提问题,积极处理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1、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以礼待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2、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调办理;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指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有关规定引导到有关部门受理。

  3、首问责任人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4、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备查询。

  二、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首问责任制是加强政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必要性,以主动积极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行。

  三、认真制定实施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联系实际,按照职责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重点要在目的、程序、制度和考核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四、实行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落实这项制度负主要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度的情况,省政府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检查情况于年终结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公务员年终考核一并进行通报。

  2、在处理办事人所申办事项或咨询、投诉的问题时,如因办理不及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的,要及时整改;因拒绝、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责任单位、责任处室和首问责任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月底以前制定出首问责任制度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进行宣传动员,从3月起公布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人事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全国人事系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在全系统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审议通过了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大会批准的胡锦涛同志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全国人事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切实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是学习和领会好党的十七报告和党章,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上来。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



各级人事部门在全面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要认真学习报告中有关人事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人才强国战略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和党章,赋予人事工作新的任务和使命,对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人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人事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要充分运用好这一重要机遇,切实推进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创新发展。要深刻领会报告中关于人事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包括关于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关于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关于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关于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等重要论述。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全国人事系统干部职工昂扬的精神状态,坚持锐意改革进取,不断开拓创新,把人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既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统一部署,按照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的、任务、方法步骤和进度安排,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读十七大文件,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创新学习形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培训辅导与座谈交流、研读文件与专题讨论、撰写体会文章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研相结合,确保学习效果。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认真组织好党组中心组的学习,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精读细研,确保学懂、弄通,吃透精神。



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人事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理清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的思路,认真规划今后五年的人事工作,制定具体措施。要注重加强对人事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认真回顾总结十六大以来人事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明年的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做好年底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保证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要不断加强人事系统自身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人事干部队伍,为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各地各部门人事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情况,请及时向人事部反馈。



                          人 事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