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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关于护堤土地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5:08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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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关于护堤土地处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郊土地改革中关于护堤土地处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巩固堤防消除水害,特根据《土地改革中关于华东区江河湖海沿岸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江河两旁的护堤土地不得分配”的原则,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江堤除堤顶和堤坡外,堤外(临水面)距堤脚一百公尺,及堤内(背水面)距堤脚五十公尺以内之土地,一律收归国有,作为护堤或工程用地。(取土坑)如堤外无地则根据需要将堤内留用土地展至一百公尺,此项保留土地,除堤脚内外各三十公尺以内土地禁止任何人耕种外
,其余之土地在互不影响堤防工程的原则下,按照上述规定经郊办批准后,分给贫苦农民使用。
第三条 各河堤除堤顶和堤坡外,堤外临堤脚三十公尺及堤内距堤脚十五公尺以内之土地一律收归国有,作为护堤或工程用地,除堤脚内外各十公尺以内土地禁止任何人耕种外,其余土地按第二条规定处理之。
第四条 洲堤比照江堤办理。
第五条 为护堤应留用而收归国有之土地如属于土改中没收或征收范围的土地一律无代价收归国有,如原属于农民与其他成分所有,因而蒙受损失者,应在当地区乡土改中,以其他没收或征收之土地,加以调补或帮助其迁移其他地区分配土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江堤、河堤、洲堤之划定,由建设局商同长江下游工程局确定之。



195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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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全攻略

陈宁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亦即此时劳动者所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如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其到手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如下项目:(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士的解答,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三、大连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大政办发[2007]163号文件的规定,大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长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

四、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待遇问题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
2、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
5、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五、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2-03-04

教外厅〔2002〕1号


  经过各方努力和认真准备,教育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进行的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远程教育项目)和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教师培训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首批5000个教学示范点的教师培训、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即将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教学示范点教师培训工作于今年3月开始全面启动,至7月完成。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从3月开始,其它省份从4月开始。为慎重起见,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安排一个班(不超过50人)以取得经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培训的实际能力和设备发送到县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计划(批次、县名、人数、起讫时间等),并于今年3月10日前报中央电教馆(可先传真或电子邮件)。我部将根据各地计划安排每批设备到货时间,以便在教师培训结束时按时接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工作。

  二、我部将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进行核查(硬件设施、场所、教师、教学准备情况),对各地首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实施计划。
  三、请按照《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培训中心教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教外港函〔2002〕1号)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起讫时间、主讲人、讲授内容、课时安排、实践环节),并报中央电教馆审核。

  四、每县可安排一名技术人员随同该县一线教师共同参加培训,以便帮助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为加强教学示范点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在远程教育中的作用,我部于今年5月在北京培训有关管理人员。培训对象主要为省级和县级负责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人员。


  六、各校要利用设置在高校内的培训中心,于今年暑期组织志愿者(高年级大学生、研究生),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教学示范点进行咨询服务活动,并须事前对参加咨询服务活动人员进行有关培训。有关费用暂按每个教学示范点服务费200元预算(包括事前培训、交通、食宿等),由我部直接拨付到培训中心。

  七、教师培训费用的标准、使用范围、拨付办法请遵照教外港函〔2002〕1号要求执行。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每批教师培训进行验收,并填写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师培训合格登记表(见附件一),报中央电教馆核准;再向培训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见附件二)。各培训中心要存留每位一线教师的学习档案备查。

  有关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项目和教师培训项目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积极实施,稳步推进,保证质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解决。我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今年8月首批教学示范点教师培训结束后,开展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在9、10月,召开项目总结会,并部署第二批5000个教学示范点的实施工作。

  附件:

  1、省(区、市)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师培训合格登记表(略)

  2、证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