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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8:02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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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2年1月24日,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1987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适时作出了《关于改革干部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从1988年开始,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的现职领导干部,都要逐步实行任期制;对省级局、公司新提拔的局处两级干部,包括副职提正职和从外单位调入后提拔使用的干部,都要实行试用制;总公司和省级公司某些专门工作和研究课题需要的干部,实行招聘制。各单位认真贯彻了这个《决定》,对干部制度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步子是稳妥的,工作比较扎实。回顾几年来干部制度改革的情况,坚持得比较好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新提拔的干部普遍实行了试用制;二是部分省局对领导干部实行了任期目标责任制;三是对一般干部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四是选派了一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五是坚持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并注意发挥老同志的作用。此外,部分省局开展了干部交流工作,有的单位还实行了聘任制、干部招标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单位都注意积累经验,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改革,一是增强了广大干部的紧迫感,普遍反映,“过去那种平平稳稳过日子,凑凑合合干工作的思想观念不转变不行了”。二是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有所增强,思想作风有所转变,工作效率有所提高。三是对试用期内不称职的干部,不再正式任职,初步打破了干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状况。四是干部制度的改革,推进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进程,促进了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七五”计划的顺利完成,为烟草行业全面深化改革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为什么要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一是党的十三大以来,党中央就提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逐步推行政治体制改革,而干部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干部制度改革工作抓得很紧,李鹏总理在199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上部署1992年工作时指出:企业改革的重点仍然是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和“铁交椅”,因此,就要改革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干部聘任制度和内部的分配制度。全国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的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强调要抓好干部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干部制度是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干部制度改革精神的。

二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干部制度改革在全系统发展还很不平衡。干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及“能上不能下”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有些单位和少数干部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办事效率不高,出工不出力,劳动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同时,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这说明,从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需要出发,也必须深化改革干部制度。
三是目前烟草行业正处在一个历史性转折时期,要完成从“速度效益型”向“质量、品种、结构效益型”转变的历史任务,除了正确执行政策、物质给予保障外,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好,思想解放、勇于开拓,革命事业心强,乐于献身烟草事业的干部队伍。因此,为了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破除干部管理上的弊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给新形势下的干部管理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经党组研究决定,在1988年以来全系统干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重点是在全行业推行干部聘任制,切实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
一、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形式、范围
(一)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二级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处(含处级)以下干部,省、市(分)、县级局(公司)的机关干部,全系统担负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干部、事业单位的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
(三)全系统党、团、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专职领导干部,一律实行选举制。党、团、工会的工作部门干部实行聘任制。
(四)对各级局(公司)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继续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五)继续贯彻执行干部交流政策。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局班子的后备干部),有计划的在系统内及本单位的不同岗位之间横向交流,也可以在系统内上下交流。交流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不转户口,短期交流。
二、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制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与本人所在岗位相适应的基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与本人所在岗位相应的文化素质。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在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时,男五十九周岁、女五十四周岁者一般不再聘任(任期、选举)。在任期内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所在岗位的工作。
三、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期限和权限
(一)实行聘任(任期)制的各级干部,一般聘(任)期为三年。
(二)实行选举制的各级干部的任职期限按照党章、团章及工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干部的任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等,仍按现行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任免等手续。
(四)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提名,人事、组织部门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单位或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聘任。
一般干部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名,经过考核,报党组(党委)或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部门领导聘任。
工业企业单位干部的聘任权限及程序按《企业法》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聘任(含任期、选举)制干部的聘任、续聘和解聘,必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并存入档案。
四、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对领导干部的使用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班子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尤其是干部的晋升、任免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后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自做主张或个人说了算。
(三)必须坚持实行能上能下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政绩突出者晋升,工作平庸者调降。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称职者不再任职,或低聘与本人能力水平相适应的职务。
(四)必须在精简机构的基础上和定编、定员、定岗的范围内,在上级下达的领导干部职数和规定的干部比例数额内聘任(任期、选举)。任何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定岗标准,随意聘用。
(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干部,不能聘任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工作,更不能成为直接的上下级。
(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增强透明度,公开聘任条件,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七)从1992年开始,市级局(分公司)以上机关一般不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县级局(公司)工业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从优秀工人中聘用干部的,必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五、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有关待遇
(一)在国家和省(区、直辖市)政府赋予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各单位可从效益工资和奖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干部岗位津贴。干部在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津贴。在制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时,要注意干部的岗位之间、干部与工人之间的适度差异。
(二)干部岗位变动后,一般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应享受新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各省级局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经过群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岗位津贴的具体办法,报国家局审定后实施。
六、关于待聘、试聘、解聘的规定
(一)凡未聘的干部,一律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比例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左右。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试聘制度。待聘干部的待聘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可以试聘。试聘期一般掌握在半年至一年。在规定的试聘期内表现较好,经考核适应本岗位工作,可以正式聘任。试聘期表现不好的,可随时解聘。
(三)加强对待聘干部的帮助教育及管理工作,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如集中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后重新应聘;到本单位其它部门应聘;开办第三产业;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调其他单位工作等。
(四)待聘干部不得享受干部的岗位津贴。在半年内可以照发奖金,超过半年只保留原工资。
待聘干部在试聘期内可以享受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待聘干部在待聘期间仍应服从组织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出勤,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个体经营,不得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资财谋取私利。
(六)干部在任期内,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致残等原因,连续病休超过半年以上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聘。
(七)对无正当理由而双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无效者;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解聘或免职。
(八)对有违法乱纪、渎职等问题,不适合任职的干部,可随时解聘和处理。
(九)聘任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原部门应聘。在任期内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辞聘,但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办理。
(十)解聘(免职、辞职)干部的权限和程序按聘任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七、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考核
(一)各单位都要有一名主管领导挂帅,由人事、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考试、考核。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所在岗位的业务知识。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重点考核任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考核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按德才兼备的原则作出评定。
(二)所有聘任(含任期、选举)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对外单位新调入的干部,任职后三个月内),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任期目标,报上级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备案。任期目标应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的内容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既要注意当前,又要考虑长远,防止短期行为。所定目标要符合实际,简明可行,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
所有聘任的一般干部,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的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每个干部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做到岗位职责明确,检查和考核评价方法健全落实。
(三)实行任期制的干部至少两年考核一次,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试用制干部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人事、组织部门或委托地方组织部门负责考核。中层干部一般每年考核一次,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可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党组(党委)或主管领导讨论评定,考核材料入考绩档案的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的考核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部门领导负责考核,人事部门可派人参加,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
(四)考核可分四个等次: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考核结果应反馈给本人。
(五)考核要与干部的使用、晋升工资、奖金分配等挂起钩来。对优秀干部可给予表彰奖励;不胜任的要进行调整。
八、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1992年上半年先在国家局、总公司机关试行;各省级局(公司)上半年准备,下半年试点并逐步展开。
根据上述安排,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改革干部制度的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由人事部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局党组制定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首先党组(党委)一班人的思想认识要统一,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干部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措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要加强组织指导,抓好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改革方案。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半年进行试点。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把准备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将改革的方案尽量修改得比较切合实际,并制定和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要加强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干部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经过几年的改革,广大干部在思想上对改革有所准备,增强了承受能力。但要动真的,来实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全系统干部制度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顺利发展。共青团、工会组织要协助党政领导做好工作。
(四)时间要抓紧,步子要稳妥。在改革的时间上,总体有个要求,但不搞一刀切。各省级局(公司)自己掌握进度。总的原则是“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既要抓紧,又要准备充分。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中,无疑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随时研究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并注意探索、积累经验。要及时向国家局反馈干部制度改革中的信息,如好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等,以便国家局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保证干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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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共青团中央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协调全团行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共青团中央特制定《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二十一世纪的宏伟蓝图,也是青年一代在跨世纪进程中团结奋斗、建功立业的行动纲领。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对于共青团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把青年一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中去,更好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对共青团提出的必然要求。《建议》提出,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实行这两个转变,都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千百万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的跨世纪人才。青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生力军,青年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着眼于开发青年中蕴藏着的巨大人力资源,发挥青年人才的作用,以全新的面貌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显著提高。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赢得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历史任务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我国的跨世纪发展,是在国际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着眼未来,尽快造就一支门类齐全、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跨世纪人才大军,我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跨世纪发展的时代要求相比,青年人才数量和质量的现状亟待改善。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立足于帮助广大青年提高艰苦创业的能力和才干,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在国际间经济和科技的竞争中掌握主动奠定人才基础。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共青团培育一代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现实途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特别强调要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按照“四有”的要求教育引导青少年,把他们培养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材,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团的工作优势所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开展的群众性学习实践活动,都有助于使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两项工程各有侧重,相互促进,能够体现共青团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有利于充分发挥团的工作优势,切实落实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任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我国跨世纪发展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人才的总体需求为基本依据,面向全体青少年,培养合格的青年劳动大军,造就大批优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广泛调动青年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方针

  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领青年为实现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建功成才。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用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动员、激励青年,投身艰苦创业的伟大实践,根据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各级各类跨世纪人才。

  2.按照“四有”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全过程中。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青年,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构筑青年一代的精神支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3.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引导和促进青年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在青年中形成崇尚科技、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使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职业技能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追求,努力形成与新科技革命发展步伐相适应的新的素质。

  4.强调创业与成才的有机结合,体现共青团在实践中育人的特色。在创业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用实际的贡献衡量人才,带领广大青年在生动的岗位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团结凝聚已经涌现出的青年人才在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业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发愤成才。

  5.在人才的培养上下硬功夫,为青年成长与成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为青年人才成长铺路搭桥,使广大青年通过共青团的各项服务得到收获,不断进步。

  6.努力用办事业的方式,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良性机制。在落实培养人才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集中全团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不懈地抓好培养人才的基础工作,创建有效的运行机制与稳固的工作依托,为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保障。

  7.广泛挖掘社会资源,营造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共青团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影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青年人才成长,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广阔的舞台。

  8.坚持从实际出发,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建设成开放性的工作体系。尊重基层和青年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团组织不断开拓新领域,创造新经验,取得新进展,使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过程更加富有活力。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举荐数以十万计的优秀青年人才,建设宏大的跨世纪人才后备队伍,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造就一支堪当重任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大军。

  各级团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以下基本任务,推动本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

  1.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发挥共青团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优势,致力于进一步坚定广大青少年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做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以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为主要抓手,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紧密衔接,继续运用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文化园。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生实践教育等有效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

  2.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的整体素质。面向广大青年劳动者,致力于普遍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要求。要通过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大幅度提高企业青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技术等级;通过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增强广大农村青年科技致富的能力;通过实施百城市青年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等级考试(CRE)达标行动等,推动青年学习现代专项知识技能;通过开展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待业青年、下岗青年和务工青年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开展“东西互助一劳务协作”活动,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掌握脱贫致富本领的青年;通过组织实施中国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帮助青年农民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

  3.加速规模宏大的青年专门人才队伍的形成。着眼跨世纪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致力于完善青年人才的综合素质,使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迅速成长。要通过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研讨和国际交流活动,为青年专门人才开阔视野、提高专业素养服务;通过扶持高科技战线的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科技实业,推动他们走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参与国际高科技竞争;通过表彰、宣传、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进一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时要通过理论学习、知识培训、实践锻炼等手段,全面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

  4.促进人才后备队伍的成长。配合教育机构,致力于帮助在校学生打下扎实的文化知识基础,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促进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展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掌握一些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实用技能,尤其要与国家推行的“绿色证书”制度相衔接,推动农村中学生学习农村实用知识;通过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重点开展“五自”学习实践活动和“手拉手”互助活动,普遍提高广大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要积极开展“保护明天”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回到校园。

  四、重点推进工作

  全团要在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重点推进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等六项工作,形成强劲的工作导向和有利的社会氛围。

  1.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

  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旨在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具备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品德、知识、技能、情感,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以爱国教育、责任教育、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主要目标是:使青少年通过爱国教育,了解历史,了解国情,树立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通过责任教育,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民族、社会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素质和法制观念;通过公德教育,培养高尚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公益事业,养成文明习惯;通过人格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培养敬业创业精神,增强创造才能和团结协作意识。

  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在充分利用共青团已有的教育手段和载体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适合当代青少年特点的新手段、新载体。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举行具有相应教育内容的礼仪性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礼仪制度;依托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开展情景性、趣味性的公民素质训练营活动;借助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等,丰富公民素质教育的形式。特别要规范和普及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向年满16周岁公民发放身份证为活动的起点,使成人意识教育与中学德育教学相衔接,组织适龄青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举行庄重的成人仪式。

  2.培养青年岗位能手

  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旨在促进城乡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围绕培养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提高岗位效益,造就一支以青年岗位能手为骨干的跨世纪企业合格劳动大军。主要目标是:每年培养200万名青年岗位能手,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0万名,并使青工的实际技术水平普遍提高2-3个技术等级。

  在城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以企业岗位责任制为基础,根据不同工种,制定相应的青年岗位能手规范;把岗位技能培训作为中心环节,以青工培训基地为依托,采取拜师学技、模拟训练、推广先进操作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五小”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岗位技能训练;组成由企业相关部门参加的岗位能手考核小组,进行定期考评;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3.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

  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旨在贯彻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要求,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使一大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农村科技人才加速成长。主要目标是:如实完成《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五年推进计划》,每年组织1000万名农村青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养12-15万名青年星火带头人,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万名,并使农村青年普遍掌握1-2门农村实用技术。

  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要在培养上下功夫。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选择具有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项目开展培训、推广工作;利用各种技术培训基地和设施,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组织农村青年参加系统的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学习;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年星火带头人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扶持他们承担星火项目和其他技术推广项目;注重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的技术辐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走科技致富的道路,推动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深入发展。

  4.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旨在推动大专院校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力和创造力,完善智能结构,造就一支跨世纪的专门人才后备队伍。主要目标是:从1996年起,使参加素质发展计划的在校大学生数逐年递增10%,到2000年累计达到150万人以上。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要着力开辟有效途径,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大“推优”工作力度;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体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提供更为务实的实践锻炼机会;大力推进大学生课余学术科技活动,扶持大学生科技社团,开展与全国“挑战杯”竞赛相衔接的具有各校特色的届次化竞赛活动,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举办以现代专项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外培训,扩大大学生的知识面;组织更多的大学生参与校园社会工作,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规范化、制度化;采取科学的指导、评估手段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尝试颁发“素质发展资信证书”,使之逐步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有社会信誉的凭证。

  5.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

  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旨在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主要目标是:每年在科技界、企业界及各行各业中推举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到2000年全国累计推举出10万名。

  开展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要从培训、扶持起步,帮助更多的青年人才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进一步发展事业;通过人才评选过程,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有计划的宣传报道,提高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公众认同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汇集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信息资料,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介绍他们的工作能力、业务成就、发展方向,努力把他们推上重要的工作岗位,并做好推荐后的追踪调查和服务工作。团中央要与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一起,推动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举荐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人才举荐制度。各省、地级团委要认真抓好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举荐工作,在举荐的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措施,形成青年人才辈出的局面。

  6.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必须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加强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使他们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创造条件,帮助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管理知识;完善团干部挂职锻炼、上下交流制度,促进团干部在内地与沿海、机关与基层、团的岗位与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挂职交流的实践中经受缎炼,增长才干。

  五、机制建设

  为保证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有力保障和有形依托。  1.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环境。要认真研究、正确运用有关现行政策,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联合制定相应政策。要使本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与基层的规章制度配套,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行业行为。

  2.加强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建设以基层培训基地为基础,全国、省、地级示范基地为龙头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知识技能培训网络。主要是:根据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素质的需要,建立青工岗位训练基地、农村青年星火技术培训和推广基地、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现代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基地等;根据培养青年专门人才的需要,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训中心,并成立相应的青年专业协会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它们的培训和其他服务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成长的新要求,积极拓展境外研修、智力引进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的领域。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充分挖掘共青团自身潜力,努力拓展各级团校(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干部管理学校)面向青少年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功能,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及其他校外教育阵地的作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的教材体系,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3.筹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资,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统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为本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完善青年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要制定评审、表彰、奖励条例,使共青团对青年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增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并逐步形成以“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青年科技标兵”、“中国青年科技创业奖”、“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为各类别全国级青年荣誉奖励及称号的人才表彰体系。

  5.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信息库。信息库要通过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和业绩,推动社会重视青年人才;定期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传递青年人才信息,为举荐优秀青年人才服务;与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开辟青年人才交流的渠道;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为实施本工程提供信息咨询、决策参考和发展预测。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跨世纪发展进程中共青团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团要进一步强化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服务的意识,在团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要根据本纲要的整体规划,明确各条战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中的具体责任,进一步设计、组织好各条战线的工作,制定并认真完成年度推进目标,确保人才培养任务的落实。各级团委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本纲要提的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各项主要任务落实到基层。


邢台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11〕第2号



《邢台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并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市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时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待条件成熟再集中处置,并逐步纳入集中处置范围。
第五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关方案,报市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管、物价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三)对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应当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四)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六)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三)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四)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六)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和消毒;
(七)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处置或者自行处置;
(八)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定时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贮存地点收运医疗废物:
(一)对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二十四小时收运一次;
(二)对县(市)政府所在城区内的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四十八小时收运一次;
对乡(镇)及其以下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集中收运,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并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二)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三)收运路线远离居民区,并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四)收运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及时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收运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按照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交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收医疗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载明收运时间、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期届满时,如需选定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在新的处置单位正式投入运营前,保持原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