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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8:3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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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科技队伍的指示精神,培养和造就我市年轻一代优秀科技人才队伍,激励他们为深圳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简称“科技人才”)是指按程序选拔、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技人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驻深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选拔条件
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蓝印、暂住户口),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学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近两年来在工作岗位上作出较大贡献,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拔对象。
(一)在学科研究中,有重要创新或填补了国内外学术、技术空白。其学术、技术研究成果的价值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并成为我市该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之一。
(二)在技术应用和对策研究中,提出了能正确说明或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有市局以上单位出具的鉴定资料。
(三)在教育、法律、体育、社科理论研究、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的综合评价),并在省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获得深圳市、广东省主管厅局以上机关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
(五)获得深圳市、广东省主管厅局以上机关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
(六)牵头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基金项目,或省科研项目,或深圳市科研重点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
(七)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科研开发和生产管理业绩突出者,并得到同行业认可。
第六条 选拔办法和程序
评选科技人才每两年一次,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委组织部公布评选方案,接受推荐材料。
(二)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行业进行专家评审。
(四)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五)组织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已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经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为科技人才。
第八条 科技人才由领导小组颁发《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证书》。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培养目标是使科技人才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成为我市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进入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家行列。
第十条 培养管理期为五年。科技人才提出科研目标和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每年填写《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年度任务书》(简称《任务书》)。项目完成后,由市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培养。项目来源是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包括资金和有关工作条件);科技人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戴帽(定人)安排项目;市委宣传部或市科技局直接下达项目。科技人才在项目主管单位指导下,聘请本学科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同行公
认的知名专家为导师或顾问,并根据条件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知识更新培训。举办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班;参加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
第十三条 开展信息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国内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组织举办学术信息研讨会等。
第十四条 选派出国进修。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名科技人才出国进修,系统学习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人才培训基地。为科技人才开展项目培养、知识更新培训、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环境,发挥科技人才的科研群体优势,提高科技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科技人才在培养管理期间,向市外事部门申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的,外事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特殊需要的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
第十七条 科技人才向市科技局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的,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科技人才根据培养计划和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可申报科研项目资助经费3-1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信息交流、知识更新及聘请导师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人才的科技开发和研究活动,为其开发和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对科技人才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
(一)个人总结。由科技人才根据《任务书》书面总结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二)组织考核。项目的主管单位会同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对科技人才进行考核,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需解决的问题。按要求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市委组织部汇总。
(三)综合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人才考核情况考核等级,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科技人才动态管理、提供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合格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不作科技人才管理。

第六章 组织分工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才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科技人才的综合管理。牵头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相关工作的实施,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秀人才待遇。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文、社科类科技人才的项目安排、成果鉴定和相关工作;
(三)市人事局负责已出站博士后的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自然科学类、企业管理类科技人才的项目安排、成果鉴定和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局、科技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才根据每年科研情况提出项目资助申请,经有关单位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提出科研项目资助及管理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平衡后列入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分批核拨。
科技人才出国进修经费纳入市涉外培训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七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深办〔1997〕6号)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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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等


《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要保证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残疾人教育规划的完成,已提前完成的应提出新的要求,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在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时,应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出规划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细则或办法。细则或办法的制订应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联系起来;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特别是本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对于发展残疾人教育所需要解决的师资、经费等问题,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各地制订的细则或办法,请及时报送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烟法[20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1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1
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2
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2
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3
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flfg/2004-2-18-4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