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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7:33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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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座谈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根据资金实力,努力做好外汇贷款发放工作,严格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以避免贷款风险。
二、各行利用自有外汇经办外汇贷款,其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告总行国际部审批,外汇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三、各行审定外汇贷款项目应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除提供贷款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外,必须同时附有分行的评估材料和推荐意见。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2)项目的产品是
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3)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4)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5)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6)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7)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8)
最终评估结论。
四、各行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国家金融和产业政策审查核批。总行从收到分行上报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意见的,视同同意贷款。各行在总行审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五、为了便于对贷款项目的管理,今后各行建议由总行贷款的项目,其贷款额原则上应在200万美元以上。总行审查同意后,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向项目发放贷款或将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项目办法。
六、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各行按照总行(88)建总外字第11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和(88)建总外字第66号“关于补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
款执行情况季报表”时,增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一份。总行直接贷款项目和总行通过分行转贷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天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内容主要有:(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2)项目建设情况,能

否按期建成;(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七、为了择优选定贷款项目,总行拟从1989年1月起建立贷款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的备选项目库。各分行应根据明后两年和八五计划安排,与地方计划部门和企业密切关系,及早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进行超前评估,作好项目的预选工
作,并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总行。总行将根据择优发放的原则,从中选择一批项目,根据国家核定的境外借款指标,统一纳入境外筹资计划解决。这项工作方法是作为内部掌握,在总行没有正式批准项目贷款前,各行均不得对地方、部门、企业承诺贷款。
八、为了加强对全行外汇资产管理,保证资金正常运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分局批准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担保业务。从1989年1月起,各分行经办2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担保项目,应提出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在总行审批
期间,各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具书面意向文件。



198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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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1、科研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经济技术承包。对有组织选派出去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后,可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家属符合“农转非”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手续。承包、领办、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经银行核准可优先贷款。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对发展生产力作出贡献的,返回原单位后保留被聘或相应职务。
2、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有志者,自学成才。对有培养前途的,可通过岗位职务培训和选送到高等院校及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提高技艺水平。逐步在企业中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进一步完
善乡镇企业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各系列技术职务评聘标准。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3、在重视发挥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对省外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职、技术咨询和转让、承包、合作开发等形式来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资一倍,数额不限。(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调入后
即予以解决住房;聘评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随调,未就业的可照顾就业,还可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配偶和十五周岁(在学者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全家迁入可适当发给安家补助费。(三)有重大贡献者,由各级政府授予荣誉
称号,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凡能使受援企业纯利润增加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外,可再提取增加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凡能帮助受援企业创省优、部优、国优产品的,除按规定奖励外,根据获奖产品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本省人才做出同省外人才相同贡献的,也可享
受同样的待遇。(四)对自愿调往我省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集体、乡镇企业工作的,采取比以上各条更优惠的政策。(五)毕业研究生到我省工作,满编、超编的高等院校、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允许超编接收。
4、分配到区、乡(镇)、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工作分别满一年、二年、三年,并保证继续在当地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决直系亲属一人“农转非”。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满十五年的科技人员,到十七个贫困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其子女高中毕业考省属院校,其录取分数可比考生所在地最低控制分数降低二十分。考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在贫困县工作单位应同时出具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验证,经当地教育部门核准,提供
给录取院校。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时,上述科技人员未就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工一人。
二、鼓励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5、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要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承包指标作为所长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承包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离任时要进行经济审计。
6、科研机构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一是包经济社会效益,着重考核科研机构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包科学技术水平,着重考核成果获奖率、专利获准率,以及成果和专利在生产中曲应用率;三是包技术进步的后劲,着重考核人才培养、项目储备及科研设施的建设。
7、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福利基金接钩。接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目标承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的办法。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奖金税起征点放宽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单位有权自费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奖励晋级,年奖励晋级面不超过
百分之三。
(二)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补助递减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全留”的办法。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进度挂钩,凡全面完成承包任务,其事业费在一九八六年基数上,递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三十),奖金限额为人均
五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一;递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奖金限额为人均五个半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二;递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奖金限额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
(三)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收入全留”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单项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全年发放奖金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创收的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
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冲抵幅度达到第二种挂钩方式规定的,可按照第二种挂钩方式发放工资、奖金和调整年奖励晋级面。
8、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承担国家重点积研任务的科技人员,在确保任务完成前提下,允许从课题承包经费结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课题承包节约奖金。
三、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积研生产经营实体 。
9、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经营,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或直接在国
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智力密集的省辖市,应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10、由科研机构兴办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其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所得税,三年内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自筹资金兴办科研生产经营设施免交建筑税。科研机构同十七个贫困县联合兴办科技扶贫经济实体,免交各种税、费五年。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
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11、鼓励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发挥其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等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逐步改变科研机构所有制的单一模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民办科技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银
行贷款等方面,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具有同等地位。
四、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企业要把新产品投产率、产值率、利税率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企业不得升级。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如果没有科研、设计单位参加,本身也没有技术开发机构,主管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可以与厂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有人、财、物方面的指挥权和调配权。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允许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核算,其科技人员
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不低于生产岗位职工的待遇。可以从对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14、企业科技机构人员工资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三至五年摊入成本。其他所需资金,可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等自有资金以及新产品的减免税款、上级
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对外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产品所得收入中列支,也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15、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中的科技机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自己的试验车间里生产小批量产品实现的利润,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五、改革现行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16、现有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17、加快农村区乡科委的建设,把决策、管理、开发、经营、培训、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协调起来,形成新的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科普协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
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六、重视科技工作,增加科技投入
18、“七五”期间省和地方财政应按照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率的原则,逐步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一,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百分之五以上。
19、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活科技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须按“择优投放、择优扶持”的原则使用,并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匹配投资、招标、经费有偿回收等形式,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以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20、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贷款贴息可由科技部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投资机构。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多种方式向社会集资。贷款和投资办法
,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研究制定。
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设计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8月1日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武汉市社会保险局,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
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
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代发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
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代发,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代发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八、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银行要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微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九、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劳动部、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