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55:33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县下同),所有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旅游办事机构)是外地旅行社在广州设立从事与本旅行社有关非盈利性旅游业务的联系机构。
旅游办事机构名称一律为“××旅行社(旅游公司)驻广州联络站”。
第四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应接受广州市旅游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在广州市设立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地旅游办事机构的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旅行社管理的规定,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外地旅行社。
(二)外地旅游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该旅行社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五人。
(三)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自有房屋或有一年以上租约的房屋)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拟订)。
第六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须经广州市旅游局审查批准并发给《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外地旅行社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原地旅行社向广州市旅游局提交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填写《外地旅行社开办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的,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2.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其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证明。
3.原地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委任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和负责人简历。
第八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设立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国家旅游局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该批准件,向广州市旅游局申请领取《外地旅行社驻广

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外地旅游机构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属广东省内的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只能为本旅行社主办的旅游团(者)办理在广州过境接待工作(即经广州回本地旅游)或负责向广州地区的旅行社委托代办广州旅游的联络工作。不得经营属“不回本地旅游,只在广州旅游或经广州中转往外地旅游”的业务。
第十条 属广东省外的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只能开展与本旅行社与广州地区的旅行社进行横向联合的有关工作。需要组织旅游团(者)到广州旅游或需要在广州招徕旅游团的,必须委托广州地区的旅行社办理或与广州地区的旅行社联营有关订房、订餐、订机、车、船票和游览等旅游接
待业务。
第十一条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应当从事非盈利性的旅游联络活动,其组织的旅游团(者),到广州旅游或经广州中转的,必须委托广州地区合法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接待业务(包括订房、订餐、订机、车、船票和游览)。
第十二条 广东省内的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在广州接送回本地的旅游团(者)时,必须有鲜明的标志、旗号。陪同的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导游证书并佩戴导游证。
第十三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应按规定向广州市旅游局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名称的变更、办公场所的搬迁、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更换,必须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旅游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游办事机构的撤销,应在停止工作的二十天前书面通知广州市旅游局,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许可证和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广州市旅游局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登报批评或处以五百元至贰千元的罚款,责令其关闭停业,吊销《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
(一)国内的外地旅行社未经广州市旅游局批准擅自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同类性质的组织)的;
(二)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没有领取《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而擅自在广州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
(三)广东省内的外地旅游办事机构,接送在广州过境旅游团(者)时,无鲜明的标志、旗号,陪同的导游员无国家导游证书,不佩戴导游证的;
(四)机构有了变化,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十七条 对外地旅游办事机构超越工作范围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广州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旅游办事机构进行处罚时,还应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贰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罚款。
第十九条 广州市旅游局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进行罚款时,应书面通知被罚款者,并出具由广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被罚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被罚款者既不申请复议又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向“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胡昭程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向“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胡昭程同志学习的决定


2001-02-06

教人[2001]2号


胡昭程同志生前是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局局长。他自1969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0年因病逝世,三十几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呕心沥血,把自己毕生的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长期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他深入基层、认真调研、艰苦创业,致力于实施素质教育,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结构,走出了一条花钱少、效益高、符合贫困山区发展教育的路子;他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狠抓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努力建立教师队伍管理的激励竞争新机制;他清正廉洁、克已奉公、无私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山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胡昭程同志崇高的品质和精神不仅受到当地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敬仰,而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被人们誉为“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他先后十几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1995年被原国家教委、人事部授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多次被各级政府记功奖励。
胡昭程同志是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是基层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的楷模。他的模范事迹时代特征鲜明,感人至深,集中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精神,体现了一个教育工作者对事业坚持不懈的追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特
殊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胡昭程同志的模范事迹,树立榜样、弘扬正气,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胡昭程同志学习的活动。
教育部号召全国教育战线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胡昭程同志学习,学习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学校服务,勤政为民、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学习他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力行改革、大胆开拓的创新精神;学习他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励精图治、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为人师表、清正廉洁、淡泊名利、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百折不挠、矢志不渝的理想追求。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胡昭程同志为榜样,振奋精神、开拓进取,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为实现科教兴国大业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关于批准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的通知

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批准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的通知
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




六月二十二日报告收悉。国务院批准《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的《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同时废止。



一、为加强对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联合检查工作,以保证航行安全,维护国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及便利船舶进出港口和对外贸易运输,特制定本通则。
二、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及其分工负责检查的范围如下:
1.港务管理机关:负责检查船舶文书和有关船舶航行安全事项。
2.海关:负责检查船舶、货物和船员、旅客所带行李物品的违法走私等事项。
3.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船舶以及船员、旅客的护照证件、行李物品等实施边防检查。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船舶、船员、旅客、行李和货物等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其他机关除经国务院特准的以外,不得进行检查。
三、船舶进出口的许可,由港务管理机关统一办理,其他机关不得借故阻留。如果有特殊事故,需要禁止或者延缓船舶进出口,必须通过港务管理机关执行。
四、港务管理机关负责组织联合检查,并于事先将船舶进出口的时间和停泊地点通知有关检查机关。
五、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受进口检疫的船舶进行联合检查时,除引水员和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参加联合检查的人员应当在检疫人员检疫完毕以后,再上船进行检查。
六、对各国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其他应受优待人员的行李物品的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航行内河和沿海的中国籍船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不施行检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通过港务管理机关,由各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
八、船舶、船员、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检查,仅限于在发航港、到达港及中途停泊港进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阻航检查。
九、各港由港务管理机关负责定期召集并主持联合检查会议,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机关的代表列席,会商有关联合检查事项。
联合检查会议设秘书一人,在港务管理机关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十、本通则所称的“检查”是指第二条所列各项,其他如港务管理机关对船舶的管理,海关对船舶和货物的监管、征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的卫生监督等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有关规定,由各主管机关办理。
十一、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