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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36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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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1989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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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东莞市用人单位招工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佟星

二ОО一年八月一日



东莞市用人单位招工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劳动就业管理,建立良好的招用工秩序,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管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工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的劳动就业人员,本市劳动力是指具有东莞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招工、用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招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工管理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全市建立实施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制度。需要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用工许可。经核准可以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工许可证》),作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资格凭证。凡未按规定申领《用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流动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用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四)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有关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申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可以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核发《用工许可证》。

第七条 《用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2月填报年审报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年审手续。

第八条 已经领取《用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因人员流动造成空岗,计划实施招工时,必须首先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并填报《东莞市用人单位用工申报表》,具体申报岗位空缺信息及用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三章 招工原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应遵循“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可以使用本市劳动力的岗位,必须首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市劳动者,招收不足的方可申请招用流动人员。劳动行政部门逐步在全市建立流动人员就业分类调控和按比例就业制度,促进本市失业人员就业。

第十条 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表》填报的空岗情况,对可以招收本地劳动力的工种(岗位),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本市劳动力推荐给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首先接收本市人员就业;对招收本市人员不足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凭当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方可招收流动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核准后,可采取以下方式招工:

(一)到当地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公开招用;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收;

(三)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新闻媒体依法发布招聘信息,由流动人员上门应招;

(四)用人单位与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为招收。



第四章 招聘广告、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招聘广告、信息管理,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和填报《招聘简章核准表》,如实填写应明示的岗位用工信息和用工要求、工资报酬等。招聘简章必须注明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编号和有效期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承办发布招聘广告前,应查验《招聘简章核准表》,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布编号和内容相符的,方可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岗位(工种),劳动者必须持有合法技术等级证书,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方可进行推荐,用人单位方可招用。

第十五条 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接受用人单位招工委托时,必须首先查验其招工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不得委托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工。



第五章 用工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新招用的人员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书,依法签定合同后再送回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如下有效证件:

(一)相关用工核准证明文件;

(二)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

(四)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岗位(工种),须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就业卡的流动人员,劳动行政部门要协调外省区驻莞劳务机构予以补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擅自招用流动人员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辞退或补办用工许可手续,逾期不辞退又不补办手续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布招聘广告、用工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用流动人员就业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劳动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催眠技术

朱亚伟


提要:

  催眠侦查是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案件侦查的线索,协助发展侦查方向,为勾画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提供相关依据的新型侦查方式。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的原则,提出几点适合于我国的侦查催眠原则,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其次,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和过程将侦查催眠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和解除催眠作用阶段。再次,对侦查催眠中使用的相关技巧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最后,对侦查催眠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催眠侦查;催眠原则;催眠过程;催眠技巧;注意问题


引言:
  随着侦查环境进入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有利于发展案件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随着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际,人权保障愈发受到重视,影响所及势必使打击犯罪的侦查工作备受掣肘,作为警察将陷于维护治安和保障人权的两难之间。因此,为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发现事实的职责下身陷法网,在侦查环境的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
  在我国,当犯罪发生以后,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认知,除了部分案件由侦查人员主动发现外,大部分均来自目击证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击证人因认知上的偏见或掺杂个人的臆测或扭曲,时常导致不正确的证词出现,如有利害关系更容易造成说谎;被害人易因惊吓造成精神创伤,导致回忆困难或不愿再回忆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则受时间推移的影响,被害人和目击证人会遗忘曾经经历过的事件细节,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见的影响,从而导致供述的正确性发生变化,使侦查人员无法确实了解犯罪过程,掌握案情,进而使侦查方向发生错误,陷于迷雾之中,无法突破案情。然而,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在国外,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侦查陷入困境,无法顺利破获案件时,便使用催眠技术协助发展侦查线索,为侦查犯罪提供相关参考。
  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使始于1962年美国催眠学家Bryan和Arons的大力倡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侦查方式。它以催眠术来破获案件,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应道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的新型侦查方式。
  1976年7月美国桥奇拉州发生二十六名学生和司机被蒙面歹徒绑架。被绑架的学生和司机随即被歹徒埋到该州以采石场地下。其中司机和两名年纪较大的学生挖掘出地面顺利逃出。该名司机在正常状况下被询问,但其回忆并不完全,警方无法得到有利信息,随将此案置隔起来。后来美国联邦调查局接管此案,鉴于司机曾看过歹徒货车车牌的两个号码,因此考虑运用催眠。司机经过检查,符合催眠条件。司机于是被催眠到一种普通的催眠状态下,以年龄倒退法把时光倒退到绑架的当日下午而,利用心像屏幕控制回忆状况。在催眠过程中,除了歹徒车牌的一个数字外,司机成功回忆出全部过程及车号,美国警方随即破获了这起举世著名的桥奇拉绑架案。在1986年美国田纳西州法院审判Bradlley County 持枪抢劫和二级谋杀案,1987年美国堪萨斯州法院审判Frank Rock故意杀人案和1988年美国北达科他州联邦法院审判一场肇事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采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证据。由此可见,催眠运用于司法方面最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运用在侦查或收集证据方面,这仅仅是利用催眠获得证人的回忆资料,协助犯罪侦查;第二个目的是使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法庭上的证据,为法院审判提供资料。
  侦查催眠运用催眠年龄倒退的技巧,使被催眠者重新体验过去某一时间曾发生的事件,以增强记忆的方法。因被催眠者在催眠过程中的反应为一系列顺从行为,需要催眠者与被催眠者之间有某种程度的合作关系。因此,依据催眠原理,适合侦查催眠的对象是证人或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要实现高质量的侦查催眠,就需要深入了解进行侦查催眠应遵循的原则、侦查催眠的方法与过程、侦查催眠的技巧以及在侦查催眠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进行催眠侦查应遵循的相关原则
  为了保证催眠的公正合法性,侦查人员和催眠者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原则,提出以下几点,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
1、接受催眠的对象是自愿参加,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
2、接受催眠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催眠师必须是催眠经验丰富的合格精神医师或心理医师。
4、侦查人员只能对催眠者提供案件的最基本资料。
5、侦查人员不能担任侦查案件的催眠师。
6、催眠师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某种利害关系。
7、被催眠者应当在催眠前对催眠者叙述他所知事实,并记录在案。
8、在催眠实施时,应该对催眠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在催眠过程中,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保证催眠的合法性。
10、催眠所得结论的价值性与证据性均须有相关的证据得以最终证明。
11、为保证催眠侦查的真实可靠性和公正合法性,催眠侦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交予相关机关进行鉴定。

二、催眠侦查的方法与过程

  催眠通常是指两个人之间许多内外在过程中的一种互动。这些过程是彼此互不独立的存在,包括选择性的注意力、想象力、顺从、角色属性、扮演及放松、暗示的感受等。而暗示则为催眠的重心,暗示就是催眠者给予被催眠者一个观念,而被催眠者会有一种强迫,自动性质的反应。由于暗示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某一个观念,其它的观念就自然的受到抑制,而成为精神统一的状态,接着就发生和这种观念一致的身体运动,而只要有这些微微运动的方式,自然会产生一种运动强化的交互作用,如果在加以适当诱导,观念运动更容易激烈,更容易接受暗示,从而使被催眠者进入催眠状态。
  在心理学中,将催眠状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催眠状态为轻度状态。催眠诱导法中,最确实容易的方法就是利用“观念运动”。观念运动就是使暗示表现在身体的运动。简单的观念运动暗示就是手臂的上升,另一观念运动的暗示使姿势的摇动。观念运动一发生,就标志着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第二阶段催眠状态为中度状态。它是观念运动暗示与改变身体知觉的意识即改变观念知暗示相结合,使身体的某些生理反应发生变化,如心脏跳动速率的变化。第三阶段催眠状态为深度状态。这种暗示直接改变人当时的感受,致使人觉得时间不是过的很快就是很慢,甚至于遗忘。有关侦查的催眠便是运用催眠过程中这一年龄退化暗示,即暗示被催眠者重新回到过去曾经历过的那一时光,让他再次体验该事件的感受,从头到尾向侦查人员叙述整个发生的过程。由此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与过程,可将侦查催眠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基础。为了缓和被催眠者的焦虑和消除催眠过程中的神秘性,应在催眠进行前预演催眠时要做的步骤,并提供被催眠者一些有关遗忘的原因和恢复记忆可能性的简单解释。
第二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必要前提。这一阶段要求催眠实施者与侦查人员知晓基本犯罪资料,用以了解案情,同时也需要了解做侦查催眠的整个背景及受催眠者的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有脑部损伤,听觉是否损害,是否有精神方面症状等问题,决定是否需要有特别的诊断。其次考虑催眠环境、地点、时间是否适当,尽量避免影响被催眠者的情绪。
第三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这一阶段是催眠者令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后,应逐步强化对被催眠者的暗示程度,加强受测者的身体感受性。这一阶段是侦查催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催眠侦查能否成功。因此需要催眠者把握好深化技巧,典型的深化技巧有:从十倒数到零的倒数法,意念运动法如使被催眠者感受手臂漂浮在空中、身体失重等,以及心像暗示法包括使被催眠者想象高山、沙滩、城市等。
第四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为了帮助被催眠者恢复记忆,应确定犯罪现场和时间的变向。为了配合被催眠者回忆的步调,通常使用自由的诱导指令。在这一阶段应运用警方相关专家对被催眠者的描述加以描绘,便于取得最佳效果。
第五阶段:解除催眠作用阶段。通过催眠者诱导被使催眠者的情绪逐渐平静,放松及恢复正常。帮助被催眠者清醒的方法有数数字法或催眠者自己的诱导方式。待被催眠者完全清醒后,催眠者应回答被催眠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催眠侦查中的相关技巧
(一)、放松技巧:在许多诱导程序中,通过结合各种松弛技巧的方式(如重复暗示放松、镇静、平静等)来获得最佳效果。然后再暗示身体不同部位出现有沉重感觉(如四肢无力、模糊、疲倦等)。在侦查催眠过程中,放松与沉重的暗示必须很缓慢的进行。在暗示被催眠者身体的各个部分放松或沉重前,须有技巧性的暂停。这种方法不仅在时间上允许被催眠者对暗示内容的了解与融入外,也能使被催眠者充分发挥想象力看到所暗示的影像。因此,在放松暗示阶段需要有技巧性的停顿,稍做暂停后立刻变换另一暗示。将其切分成多个短节奏的拍子,并进行匀整和谐的变换 ,是催眠的重要秘诀之一。
(二)、沉重手臂暗示技巧:在放松之后,通常使用“沉重手臂”的暗示。这种暗示经常当作催眠深度的指标。在标准的催眠技巧中催眠者通常对被催眠者进行重复的手臂沉重暗示。这个暗示很巧妙地把手臂沉重和进入更深层次的催眠状态结合在一起。
(三)、深化催眠技巧:如果被催眠者必须要有某种较长时间保持催眠状态,应该使用深化催眠技巧。这种技巧与放松技巧大致相同,一般使用从十到零倒数法。
(四)、想象看到影像的技巧:因为看影像的技巧在回忆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通常最有效的方法是暗示被催眠者想象自己是坐在电影院里或坐在电视机前,而被催眠者曾经体验过的故事正在一幕幕的出现在屏幕上,并暗示被催眠者可以安全的再次体验该事件。如此设计能使被催眠者将他们的思想放射到心像屏幕。在这一过程中,催眠者应该注意,不要过多的对被催眠者进行提示,以免对被催眠者产生干扰。
(五)、适时修正催眠技巧:通常要使被催眠者达到某种状态,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诱导方法,然而在催眠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某种突发的环境状况或被催眠者个人性格上的需要。应此,在催眠侦查过程中,要能适时修正催眠诱导方法。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催眠者要进行某种干扰,并且巧妙的善用将这种干扰并入被催眠者的暗示,将这种突发情况变为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