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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43:42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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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9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为核心,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全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强化年”各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力度。强化市、县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镇领导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强化新、改、扩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建设。
(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建设。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建设。强化监管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监管职能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强化安全政策体系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三个能力”建设。强化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建设、强化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标准化建设。四是强化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五是强化驻厂安监员制度建设。六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七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四)强化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钦政发〔2009〕33号)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职责,确保“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生产经营建设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2.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其中,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3. 企业要全面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班组安全责任,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五个落实”(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把党和政府对产业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积极组织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充分发挥班组在生产经营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建设过程安全技术管理。
4. 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煤矿方面:要以百色矿务局和右江矿务局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榜样,继续推进全市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生产矿井都要达到自治区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底前,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危险化学品方面:生产企业要按照“管理台帐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烟花爆竹方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动态管理,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收回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进程。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有关协会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 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本地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3.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一般、较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和重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见警示、黄牌警诫、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切实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探索通过加强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执法,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工作装备;各村委会要指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逐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共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等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
2. 抓紧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县区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规划,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当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煤矿方面:切实抓好煤矿水害、瓦斯、顶板、火、煤尘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方面: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加快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
烟花爆竹方面: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治理。
道路交通方面: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方面: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方面: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农机、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安全专项整治。
2.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预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和监管单位、督办单位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隐患整改进度缓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三)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 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超范围、超定员和擅自改变工房,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大对节日长假、全区和全国重大活动期间、季节性事故易发期以及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 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4.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逐个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按照规定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或机构,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组织制订、评审和报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规模以下的企业,要与相邻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推行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全市矿山救护中队要全部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标准。
2. 完善市、县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健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运行协调机制,建立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做好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职守,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节日长假期间,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3. 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保障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平台项目、重大危险源及事故危险点集中分组监控与网络监测项目的建设步伐,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建设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推进北部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和尾矿库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提升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全市尾矿库的安全。
(五)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政策,落实安全费用提取,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典型案例,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际,题材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全员参与、社会全民预防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五、加强源头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危险化学品方面:督促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强制淘汰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年产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6300千伏安以下电石矿热炉、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生产企业等,逐步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
烟花爆竹方面: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企业数量。
(二)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和审批企业时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坚决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堵在关口外。要对照行业准入标准对现有企业进行全面验收,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力推行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矿山方面:重点督促矿山加快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推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现有的矿井通讯、压风、供水系统和自救器的可靠性。2011年底前,各地下矿山要全部完成井上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并开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要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对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制推行自动化改造,对未按要求完成报警联锁、紧急泄压、紧急停车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方面: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重点推广应用技术较为成熟的烟花压药机和敷球机、爆竹药物混合、装药、插引和结鞭机等机械,推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继续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烟花爆竹生产重点部位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和市、县、企业三级联网。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前)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同时,通过动员会、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1年5月-12月)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实施方案,有序稳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市安委会将通过重点督办、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总结阶段(2012年1月上旬)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认真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强力推进,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过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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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2001年4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7月5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第五条 省商业厅负责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级经委(计经委)、公安、工商、城建、石化、物资、医药、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装卸工具;
(三)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邻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个人申领的,报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审查意见后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十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商业厅。
(三)省商业厅收到审查意见后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于十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领取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领取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十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持证采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应于两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准予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两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禁止转让、买卖、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领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者拒不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二)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转让、买卖、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余处罚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罚没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没收的化学危险物品上缴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