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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8:49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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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安排原则上进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外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如确需安排,需经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章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第四条 发改、招商(或经贸)、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各负其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前的有关工作。招商部门在项目招商时应根据园区功能规划、可供应土地规模、环境容量等情况,有选择地招商,并明确项目产业类型;发改部门在核定工业企业投资规模时,应根据工业企业实际能力核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指标;规划部门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时,应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条件;环保部门应对工业项目环境保护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国土部门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应将投资强度、环保指标、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业企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出让合同》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不得低于《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件一)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二)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三章 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第六条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新的规定的除外)。工业用地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出让应坚持“净地”出让,并确保有道路通往出让地块。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联席会议审议或会签制度。联席会议成员(或会签)由政府分管领导、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或经贸)、国土、发改、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使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企业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情况与工业企业签订《入园意向书》,《入园意向书》应包括企业的投资金额、产业类型、用地所在区域、用地规模等内容;

(三)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申请用地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1、根据《入园意向书》确定的投资金额、行业类型,确定可供地面积、拟供地位置,并出具书面意见。

2、协助测绘部门进行拟出让地块的勘测定界工作。

3、协助发改部门审核企业投资总规模,出具审核意见。

4、协助规划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5、协助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要求。

6、协助国土部门对拟用地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情况和权属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工业用地出让。

申请使用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宗地地价。

(二)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初步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四)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召开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或会签);

(五)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七)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八)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发布出让结果公示;

(十)缴交地价款、契税;

(十一)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用地出让方案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包括环保要求、规划条件、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等要求);

 (四)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包含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政府纯收益、应缴税费等费用。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五)竞买资格要求;

 (六)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或会签)主要审议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是否符合土地功能分区、是否符合产业导向;项目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的要求;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出让底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出让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步骤,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的确定均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但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用地,其出让底价可按有关规定,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指定场所、媒介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工业用地供后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园区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按下列处理: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使用,扣除定金后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地价款;

 (二)未达到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对企业用地范围内可单独利用的土地,可按原取得土地成本给予补偿后,由政府收回调整使用。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扣除定金后退还企业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超过一年但未满两年,并在届满两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在扣除定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企业。

 第二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业企业用地实际需要,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工业用地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合同约定开发条件的工业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动员用地单位以交回政府、接受政府调整、政府收购、企业自行流转等方式加以盘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原《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补缴地价款。

 对新增工业用地,允许土地使用者在经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设计,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批准。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可根据经批准后变更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内容。重点对投资建设要求、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进行验收。具体验收产业类别、投资(投资总额、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环保标准、土地用途、出让金支付、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约定条件和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验收分工。住建、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织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用地的,擅自违法低价出让工业用地或违规审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竞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中标、竞得后未按规定缴交地价款的。

第二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用地单位整改后可重新申请验收。其中,经国土部门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用地转让、抵押登记手续,项目用地单位不得申请新增土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凡未制定控制指标的,不得出让工业用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⒈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⒉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等别












第八等
第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清城区(含高新区)
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
清新县、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

13
≥1125
≥780
≥660

14
≥1125
≥780
≥660

15
≥1125
≥780
≥660

16
≥1125
≥780
≥660

17
≥1125
≥780
≥660

18
≥1125
≥780
≥660

19
≥1125
≥780
≥660

20
≥900
≥625
≥520

21
≥1055
≥725
≥605

22
≥1125
≥780
≥660

23
≥1505
≥1035
≥865

24
≥1125
≥780
≥660

25
≥1505
≥1035
≥865

26
≥1505
≥1035
≥865

27
≥2260
≥1555
≥1295

28
≥2260
≥1555
≥1295

29
≥1505
≥1035
≥865

30
≥1210
≥830
≥690

31
≥900
≥625
≥520

32
≥1815
≥1245
≥1035

33
≥1815
≥1245
≥1035

34
≥1505
≥1035
≥865

35
≥1815
≥1245
≥1035

36
≥1815
≥1245
≥1035

37
≥2260
≥1555
≥1295

39
≥1815
≥1245
≥1035

40
≥2575
≥1760
≥1470

41
≥1815
≥1245
≥1035

42
≥900
≥625
≥520

43
≥900
≥625
≥520


备注:此标准采用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确定的标准。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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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草防指[2011]1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黑龙江农垦总局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清明”、“五一”将至,全国将迎来大规模的群众扫墓、上坟烧纸和旅游观光等活动,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草原防火知识宣传,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引导人们采取文明、生态的方式表达对家族先人的怀念之情。大力劝导推广网上扫墓、家庭追思会、鲜花祭祀、无烟祭祀等新型祭奠方式,减少焚烧祭祀物品,倡导平安扫墓。同时要广泛宣传因上坟烧纸引发草原火灾的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二、强化监测预警,严格火源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卫星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加强监测密度和精度,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警信息。各重点防火区要再次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坚决做到严格管控重点部位、敏感时段和危险人员。严密监控边境火情,防止外火入境和内火外延。对于非法用火行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应急处置,积极扑灭火灾

  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对草原火情的监测和处置,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扑救。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扑救,从速消灭火灾,同时严防人员伤亡,并认真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市场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州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州级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商务局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会同州商务局审定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单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州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单位、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引导为主,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从事下列市场建设项目,推进全州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且项目已列入县级商业网点规划的,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新建乡(镇)、村级综合农贸市场项目,优先安排解决以路为市的项目;
  (二)改、扩建乡(镇)、村级综合农贸市场项目;
  (三)县(市)级专业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四)县(市)级特色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五)综合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特色市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六)配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事项;
  (七)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大型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以及特色批发市场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贴息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承担县、乡(镇)、村综合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管理规范;
  (三)企业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
  (六)其它需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陈述清楚、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楚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其中:州属企业分别直接报送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县(市)属企业报同级商务局和财政局,由其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逐级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和所需材料按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共同对州属企业和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年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拟定支持项目,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提出支持金额上报州政府审批。
  州财政局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州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县(市)属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州财政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财政局,再由其按规定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的,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单位(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建设,收到上述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州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项目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取得专项资金的次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州财政局、州商务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商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