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5:03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环办[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现就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三、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反馈制度。对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的,每季度汇总一次超标排污单位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本级及市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与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于莉

  联系电话:(010)66556451,(010)66556827

  电子邮件:jcjc@12369.gov.cn,wuranyuan@mep.gov.cn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函能否确认承租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

张生贵


  一起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的一年时间,突然出现八份由中办某局加盖公章的函件,对已发生拆迁一年多的公房,反复给户口迁出拆迁房三十多年、未在拆迁房居住、早年享受国家房改政策并取得房权的离休人员具函确认承租协议的效力,被其确认有效的承租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已去逝十年,被其确认无效的承租方却居住三十年并一直缴纳房租,在客观事实与主观确认之间,究竟该如何认定相互矛盾的协议效力?党政机关为承租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是否有权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和已经拆迁灭失的公房协议再行撤销或认定无效?

一、案起拆迁:
  2009年3月8日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工程进入启动程序,位于双栅栏胡同2号院的居民户面临拆迁,为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进展,西城区成立了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用地拆迁指挥部,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居民户接到拆迁公告,杨军是其中的一位普通住户。此次要拆迁的是杨军承租的公有住房,杨军一家人对政府的道路拓宽工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入户测量,评估定价,盼望着拆迁后早一些改善居住条件,杨军一家在此居住了三十多年,低矮潮湿的平房生活极不方便,杨军是下岗员工,在房价畸高的京城根本无力购房,只能挤在四十平米的小房里,无论冰冷严寒的冬天还是烈日炎炎的夏日,在一天天的日起日落中熬过艰苦的日子,相信凡是住过六十年代的破旧平房的家庭,都会对居住老旧平房有着难以言表的感受,此次拆迁将带给杨军些许希望。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承租的公有住房如果遇到拆迁的,公房管理部门必须先行房改,承租人有权以成本价回购房屋,回购后承租人以被拆迁人的地位办理拆迁被偿安置手续。2009年3月10日杨军同原央产房管理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订立了《购买单位住宅平房协议书》,2009年4月19日杨军持有此合同与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各项手续都办结后,正当杨军申领发放拆迁补偿款之际,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得知拆迁可以得到一笔拆迁款之事,随向拆迁指挥部提出质疑,要求将拆迁款发放给他们,拆迁指挥部随中止了给杨军放款的程序,审核杨军的居住与承租事实,杨军向指挥部提交了全部的合法材料,不料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也向指挥部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其事后为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办的,拆迁指挥部遇到了少有的难题,同一处被拆迁房,摆在工作人员面前的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是2009年3月1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与杨军订立的回购协议,二是2009年4月2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又就同一处房屋与刘母订立的回购协议,面对完全相左的两份回购协议,依法只能选择一个,争夺拆迁款的家庭矛盾由此拉开。

二、谁是真主:

  不管争议何时发生,也不问争议包含多少复杂因素,拆迁指挥部依法只能选择和确定一个回购人,并向其核发拆迁补偿款。
  经过拆迁指挥部的认真分析判断,依据北京市房改政策规定,最终确定杨军为唯一被拆迁人,经向原产权单位征求意见,原产权单位出具文件撤销了其与刘母之间的回购协议,拆迁指挥部将拆迁款发给了杨军,事宜至此,似乎该画上句号,难料后来发生的事件更为复杂化。

三、诉辩交锋:

  2009年5月25日刘母及刘妹一纸诉状将杨军诉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军退还拆迁补偿款,理由是杨军无权分得拆迁款,刘母是此房的合法承租人,刘妹的户口在此房内,应当取得拆迁补偿款;杨军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内容不是事实,答辩人是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具备法定拆迁补偿资格,原告不具备补偿安置法定条件,无权取得拆迁补偿款。
1、答辩人及原告的居住、房产及状况:
  答辩人自1981年同刘某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双栅栏胡同2号,近三十年时间,户口于1981年迁入。答辩人曾在北京华奥商厦工作,是一名普通的售货员,2001年退休,收入微薄,答辩人在工作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得到过任何关于住房方面的福利待遇,答辩人的前夫刘某某没有稳定收入,没有享受过住房福利待遇,刘某某自1978年就一直住在争议房内,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答辩人的女儿1983年出生,一直由答辩人供女儿上学,答辩人还赡养着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老母亲,生活一直处于困境中。原告刘母是纺织部门的离休干部,1978年就搬离到其丈夫刘父在电子工业部门的福利房,户口同时迁出。刘妹是刘母的女儿,1978年随父母搬到翠微路居住,户口一同迁出,婚后一家三口人居住在石景山区鲁谷路的福利房,刘妹自2000年到英国发展,开办有自己的私人诊所,2001年将儿子也接到英国定居,经济条件很好,其户口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0年后擅自迁回双栅栏胡同,此次起诉时答辩人才得知此事,原告刘妹属于空挂户,其主张分配拆迁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被拆迁以前争议房的居住情况:
  1978年刘父自本房搬走后承诺将双栅栏胡同2号的49、65到69号房安排两个儿子(刘某某、刘弟弟)居住,大儿子刘某某住66、67号两间房,二儿子刘弟弟住65、68、69号三间房,49号房由两家共同使用。此后刘某某和刘弟弟都在此房结婚成家并有了儿女,答辩人是1981年同刘某某结婚后居住此房的,一直到此房被拆迁,居住近三十年时间。1982年刘弟弟的儿子出生后,刘弟弟一家三口人就搬到翠微路,1999年刘父病逝,2000年刘弟弟将居住的双栅栏65、68、69号房同案外人刘同事置换,由刘同事使用刘弟弟位于双栅栏65、68、69号房,刘弟弟换住刘同事位于翠微路3号院楼,换房后刘同事要求变更承租人,面临着分户承租,刘弟弟、刘某某与刘母及家人商量分户更名,当时家人没有任何异议,刘母向刘弟弟提供了刘父的死亡证明和原房屋租赁合同,于2000年5月22日到中央某局办理了变更承租人手续,并将49号、66号、67号三间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刘某某,将65、68、69号房变更为案外人刘同事,此次拆迁刘同事领取了65、68、69号房的拆迁款,原告及刘弟弟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4年答辩人与刘某某通过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2004)西民初字第81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使用权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将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三间房(49、66、67)的使用权确定给答辩人,2004年8月答辩人通过中央警卫局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答辩人承租的三间房中的前排66、67号为里外套间,由答辩人和女儿居住,后排的49号房由刘某某居住。自刘某某承租到答辩人承租,其间九年多时间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如果没有拆迁的话,答辩人必然会永久居住,由于发生拆迁,看到有补偿款的利益,原告前来争夺补偿款,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的用途是满足承租人的房屋被拆后的购房保障,以确保承租户的基本居住条件,而不是让大伙分掉了事,给被拆迁人留下无房居住的局面,答辩人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已用于实际购房,如果法院判决分给原告拆迁款,就会导致答辩人居住三十年的房屋被拆迁而失去安身之处,答辩人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购房,此款是专用于答辩人改善居住条件,原告无权分配,原告有自己的住房,拆迁发生前没有在此居住,不具备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安置补偿资格,其主张分款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2009年3月6号拆迁方发布拆迁公告,答辩人依据规定陆续办理补偿手续,原告争夺拆迁款引发争议,刘母的理由是该房由刘父承租,拆迁款是遗产,由继承人分配,刘母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身前遗留的财产,而拆迁补偿款是对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发放用于购房的款项,公房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公房拆迁后发放的补偿款也不能被认定为遗产,拆迁补偿款专用于承租人购房。刘母于1978年就搬离此房,终止了与原产权单位之间的公房承租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房改政策,原有住房实物分配按照级别、工龄等条件实行对应分配,且只能享受一次。原告刘母为离休干部,住房条件已经得到国家妥善安置,并已经通过房改享受了全部待遇,此次再来争夺公房拆迁款,其行为实际上是超标超面积超额变相增加待遇,造成住房制度的不公平,违背了国家监察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规定,据此,刘母从产权单位取得的相关材料被拆迁部门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执行。
  此次拆迁由西城区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同时参与,经过指挥部的认真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执行与答辩人的拆迁协议,针对刘母提供的由产权单位营房科出具的三份材料,拆迁指挥部通过里查外调,认为刘母的材料不合法,2009年5月7日拆迁部门将拆迁补偿款打到答辩人的账户,答辩人对拆迁指挥部的明辨是非的正确决策深表感激,答辩人积极配合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拆迁指挥部门根据承租人为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发放拆迁款,这是答辩人用于安置晚年居住的唯一保障。
  原告刘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刘妹仅有户口迁入,且刘妹在拆迁发生时没有在拆迁房内居住,不是安置补偿对象。自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拆迁条例修正后,户口不再成为安置补偿的条件,且刘妹的户口迁入动机不当,未经答辩人同意,仅仅是空挂户口,而且其移居英国多年,经济条件优厚,这种情况下同无房居住的答辩人前来争夺拆迁款,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刘妹属于居住在国外的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委托书及起诉书的签名需经认证程序,答辩人对其诉状的签名及委托书签名提出异议。

三、轻率行文:

  本案业经2009年7月13日、2009年9月20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28日四次庭审,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审限规定,本案自立到审,至迟应在2009年11月份就该作出判决,但法庭迟迟没有下达判决,一年之后的2010年5月再次庭审,究其原因,被告猜测法庭有意给原告留出时间搞活动,产权单位第三次又给原告分别出具了四份材料,并加盖了中办某局的印章,内容都是中办确认与杨军之间的回购协议无效并撤销,法庭专程给原告留足搜证时间,起的后的一年时间补提2010年4月9日《关于对原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公房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关于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2010年5月14日《关于对原西城区双栅栏胡同2号公房的有关决定》;2010年5月7日便函;此前的2009年4月20日加盖公章的便函;2009年6月4日 给法院的公函,党政机关的公章横飞,被告杨军一时难以置信,堂堂中办机关,密集时间内给一位普通离休人员连续出具七八份加盖公章的文件,杨军心想很有可能是原告为达夺款目的私刻公章。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行文规则及印章管理办法,中央级党政机关不可能也不应当为公民私权利益出具公文,可是,原告地地道道地将带有印章的函件递交到了法庭,公文一概写到杨军与其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决定撤销,承认与刘母之间订立的回购协议。
  针对公章满天飞一事,由于公文里没有行文序号,有可能是私自加盖,为此,杨军多次找过某单位投诉,递交申请,要求审查出具公文的经办人,查一下是否有主管领导的签批,查一下有无公文备件,都未能得到答复,出于无奈,提写此文,呼吁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四、私益公办: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法定才能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对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
  案中原公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无权就回购协议随意撤销或按无效认定,犯了最基本的低级错误,房屋已经拆迁后,更不可以对已灭失的房屋再行订立承租或回购协议。
  从时间要素看,杨军的回购合同发生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2009年5月8日履行完毕并拆迁,事后一年多时间,产权管理单位言称撤销并另与刘母订立协议,近似让死人复活一样;从客观要素看,杨军的承租合同是实际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杨军一直缴纳房租,而刘母的合同仅有形式上的事后补订,缺乏客观实际内容,更无交纳租金的行为,法律确认的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和事实,并非单一的文字表示。从法律程序上看,如果合同一方拟确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必须经过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单方宣告行为对合同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处理后果看,原告起诉拆迁款分配纠纷,而原被告诉辩焦点却是承租公房的资格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案件的审理纪要,公房承租资格问题,属于行政争议,不能在民事程序中解决,原告拟通过主张承租资格问题达到分割拆迁款的目的,此种诉讼指向违背民事诉讼原则,承租人资格与拆迁款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前者是公房管理机关与适格的承租人之间确定承租关系的法律行为,后者是拆迁补偿款在适格的共居人或共同使用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原告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起解决,不符合一事一诉的司法原则。根据民法关于禁反言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能对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推倒重来。为保障交易安全,法律禁止自我否定;虽然原告可能提交事关承租回购协议的意见,但本案杨军从拆迁指挥部取得拆迁款的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前的承租协议不能对确已发生的拆迁行为做出否决。从行政权角度看,行政机关不可以对公民个人行为下达决定或表达机关意志。根据党政机关行文规定,出具行政公文,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根据备份编写统一文号,而原告提交由中央某局出具的公文即缺少行文编号,也没有领导签署备件,有可能是盗盖公章,不能代表法人意志。原告提交的所谓八份机关函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仅仅是某些意见和看法,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否则就形同司法认可行政机关递条子或司法自愿接受行政干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尽管享有对承租房的管理权,但此项权利的实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并要符合国务院关于房改政策,而不应当是随心所欲,中办某局擅自加章的行为很不严肃。

五、法律视点:

  本案即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争议,考虑到案件焦点集中在“拆迁补偿款取得资格”、“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法律用途”三个方面,综合如下。
1、法律规定公有住宅拆迁补偿款具有特殊的性质,带有政策性和居住保障性色彩。杨军是被拆迁人,拆迁款用于居住安置,原告有住房,并非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款。
从取得资格条件上看,拆迁条例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规定的很明确,《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市和区、县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本案被告人属于已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备《办法》及北京市京国土房管字第【2001】1281号房改政策规定的回购公有住房的资格条件,通过回购公有住房后成为被拆迁人,据此获得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款用于保障被拆迁人基本居住条件,被告用此款购买居住房,如果支持原告的主张,势必造成被告无房居住的困境,即违背法律规定,又成为不稳定因素,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能够获得拆迁补偿款的资格条件限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实际居住两年以上”“拆迁公告日前三年独立分户”“在本市拆迁范围外没有正式住房”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拆迁范围内另有正式住房,不被列为应安置人口,本人或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的;本案中的各原告均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且居住条件优越。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2000年5月22日),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各区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偿面积仍不足十五平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十五平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二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的;三是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2000年3月23日)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一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二是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三是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据此可见,第一原告的条件不符合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资格,第二、三原告仅有户口,且没有实际居住、没有独立分户,在本市石景山区另有正式住房,第二、三原告虽然户口在诉争已拆迁房屋,但该原告既未与承租人长期生活在一起,也从未在该房屋居住过,更未交纳过与房屋承租有关的任何费用(国务院针对拆迁条例的解释中提到,原条例将户口作为安置面积的标准,实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2001年新条例取消户口条件)。被告一即是登记的承租人,依法有权回购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以被拆迁人身份取得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第二、三被告是多年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是适格的被安置人,各自取得相应的补偿款,此举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
  2001年11月1日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再以户口是否在被拆迁房内为补贴面积条件,均改为以评估价确定补偿款,上述“关于户口、实际居住、别无住房”的条件是原1998年10月15日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案中的拆迁行为发生在2009年,执行的是2001年版《办法》,因此,对拆迁补偿款取得资格的规定,无论是旧版《办法》的四个条件,还是新版《办法》的依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原告都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协议中虽列有被安置人口一栏,主要是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一直使用原有填空式格式条款,根据同地区商品房价格为拆迁补偿款的评估依据确定,此栏内容在2001年11月1日后已失去原有意义。
2、承租人变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认原已拆迁房经家人迁出另居时,由原承租人及家庭会议共同确定,分配给被告一家使用。原告事后发现有拆迁利益时再回头主张承租权,缺乏依据,本案争议的是拆迁补偿款的取得资格问题,原告主张承租人资格系与房管部门的行政争议,且时效已过,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房承租权在我国不作为继承标的,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出时,由该房具有同一户籍、共同居住、无房户三条件同时具备的共居人愿意继续承租的,与公房管理单位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才能确定承租人地位。被告早年经合法程序登记为承租人,其资格条件受法律保护,原告不具备承租资格,如果原告针对承租人资格问题提出异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预通过纠正承租资格的方法达到分得拆迁补偿款的诉讼策略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原告的户籍自1978年迁出,在本市另有正式住房,第二、三原告事后未经被告允许又将户口迁入,性质上属于空挂户。根据2001年2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给宣武区人民法院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外迁后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979年的承租合同及2000年5月份的退房、收房通知单【20004号】明确记载原承租人于2000年5月22日迁出,并将承租房退回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转租给被告一家。如因原承租人外迁而由符合条件的共居人承租住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案件中原告起诉状事实理由第八行自认的事实“家中住房分配问题,一直由刘父决定,子女均在双栅栏2号居住过,后刘父将六间平房中的67、68两间大房分配给长子刘某某一家居住,65、66、69、49分配给刘弟弟居住,2009年7月13日刘弟弟当庭对此争议房产由家庭分配给刘某某的事实陈述一致。原告刘妹及其家人从未居住过49号房屋。1981年起一直由刘某某一家人居住使用,2004年后通过法院调解由被告杨军居住使用,并登记为承租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向法庭举证,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则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骗取产权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原告要求确认变更承租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在拆迁行为发生时的2009年属于同一户籍的共同居住人,从庭审情况看,原告的户口自1978年迁出后长期居住在翠微路3号,相关证据以及原告自认的事实显示其并非与被告共同居住的成员;第二原告虽然有户籍在此,但自始至终没有在此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得到拆迁补偿款。从司法实践看,2009年5月份,北京晚报曾刊登过为了拆迁补偿款,母女争进法院的案例,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某女虽然户籍在拆迁房屋内,但并未实际居住,因此,不属《办法》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还是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
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第十条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一条 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 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四条 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十五条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十六条 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
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 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
第二十六条 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A: 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 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 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 地(市) 县
A B C A B C A B C
1 微生物鉴定系统 2 1
2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1 2 1
3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1 1 1 1
4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2 1
5 放射免疫分析仪 1 1
6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2 1
7 PCR扩增仪 2 6 1 3 1
8 电泳系统 2 6 1 3 1
9 脉冲凝胶电泳仪 1
10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
11 酶标仪 3 6 2 4 1 2
12 自动洗板机 3 6 2 4 1 2
13 多头移液器(套) 10 60 5 30 3 5
14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 4 1 2 1 2
15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 2 1 1
16 超净工作台 10 20 4 6 2 3
17 生物安全柜 10 15 3 5 1 2
18 生物显微镜 8 25 5 15 2 5
19 生物解剖镜 2 4 1 2 1
20 倒置显微镜 2 8 2 1
21 荧光显微镜 2 5 1 3 1
22 暗视野显微镜 1 2 1 1 1
23 电子显微镜 1
24 超薄切片机 1 1
25 核酸蛋白转膜仪 3 1
26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1 1
27 杂交炉 2 1
28 自动凝胶成像仪 1 4 1
29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1 1
30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1
31 DNA测序仪 1
32 DNA转导仪 1
33 层析纯化装置 1
34 流式细胞仪 1 1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 3 8 1 3 1
36 普通离心机 6 10 4 8 3 6
37 真空冷冻干燥机 1 2
38 高压灭菌器 4 15 3 10 2 4
39 干烤灭菌器 5 15 3 10 2 6
40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1 4 2 1
41 恒温培养箱 10 40 6 25 5 10
42 生化培养箱 4 15 2 5 1 2
43 霉菌培养箱 1 3 1 1
44 CO2培养箱 1 8 2 1
45 厌氧培养箱 1 2 1 1
46 厌氧工作站 1
47 恒温水浴箱 10 20 5 10 4 5
48 恒温摇床培养箱 4 8 3 5 1
49 低温冰箱(-20℃) 15 25 6 10 3 5
50 低温冰箱(-40℃) 4 2
51 低温冰箱(-85℃) 3 5 1 1
52 超低温冰箱(-140℃) 1
53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1 1
54 冰冻切片机(套) 1 1 1
55 液氮罐 3 10 2 3 1 2
56 程序降温仪 1
57 人工气候箱 1
58 PEET柜 1
59 超低容量喷雾机 1 1 1
60 吸入染毒系统 1 1
61 均质器 6 12 3 5 2 2
62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2
63 图像分析系统 1
64 超声波清洗器 1 3 1
65 制冰机 3 1
66 血乳酸仪 1
67 多导生理记录仪 1
68 尿分析仪 1
69 水迷宫仪 1
70 穿梭箱 1
71 微量震荡器 4 10 3 5 1 2
72 样品粉碎机 2 3 1 2 1 1
73 微波消解器 2 4 1 2 1 1
74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1 2
75 纯水处理器 2 5 1 3 1 1
76 1/100万电子天平 1
77 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1 4 2
78 1/万电子天平 2 10 2 8 1 2
79 1/千电子天平 5 20 3 10 2 4
80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1 1
81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1
82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2 4 1 2 1
8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2 1
84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1 1
85 红外分光光谱仪 1
86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1 3 1 2 1
87 可见分光光度计 4 10 3 5 2 2
88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89 锌卟啉测定仪 1 1
90 散射式浊度仪 1 2 1 1 1 1
91 旋光测定仪 1 1 1 1 1 1
92 折光仪 1 1 1 1 1 1
93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1
94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5 气相色-质联用仪 1 1
96 高分辨气相色-质联用仪 1
97 气相色谱仪 3 6 2 4 1 1
98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9 液相色-质联用仪 1 1
100 高效液相色谱仪 2 4 1 2 1
101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 1
102 离子色谱仪 1 2 1 1 1
103 毛细管电泳仪 1
104 制备色谱仪 1
105 逆流色谱仪 1
106 飞行时间质谱仪 1
107 磁质谱仪 1
108 分离质谱仪 1
109 核磁共振波谱仪 1
110 固相微萃取系统 1 2 1 1
111 顶空进样装置 1 1 1 1 1
112 吹扫捕集装置 1 1 1
113 吹氮浓缩装置 1 2 1
114 超临界萃取系统 1
115 热解析仪 1 1 1
116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
117 超声波萃取仪 1
118 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 1
119 薄层色谱系统 1 1 1 1 1 1
120 薄层色谱扫描仪 1 1
121 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6 10 3 4 2 2
122 电导率测定仪 1 1 1 1 1 1
123 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 1 1
124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1
125 蛋白质测序仪 1
126 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1
127 水分测定仪 1 1
128 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1
129 激光粒度分析仪 2 1
130 分散度测定仪 1 1 1
131 甲醛测定仪 1 1 1 1 1 1
132 一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3 二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4 空气采样装置 6 10 4 6 2 4
135 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 1
136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
137 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
138 双向蛋白电泳仪 1
139 化学发光仪 1
140 臭氧测定仪 1 2 1 1 1 1
141 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2 3 2 1
142 热释光剂量仪(套) 2 2 1 1
143 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 2 1
144 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 1 1
145 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 2 1 1 1
146 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 1 1
147 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3 4 2 2 1 1
148 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 1 1
149 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0 CT性能检测体模 1 1 1
151 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2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3 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 1 1
154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55 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
156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
157 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2 2 1 1 1 1
158 便携式γ谱仪 1 1 1
159 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 1 1
160 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61 氡钍分析仪 1 1 1
162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
163 个人剂量报警仪 4 8 2 4 2
164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
165 灰化装置 1 1 1
166 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
167 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 1 1 1 1 1
168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 1 1 1 1
169 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 1
170 氯气快速检测仪 1 1
171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
172 振动测定仪 1 1 1
173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1 1 1
174 场强仪 1
175 频谱分析仪(套) 1
176 氨测定仪 1 1
177 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 1
178 有机气体测定仪 1 1
179 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 1
180 声级计 3 4 2 3 1 2
181 X光机 1 1 1 1
182 高千伏X光机 1
183 听力计 2 2 1 1 1
184 B超(甲状腺、腹部) 2 2 1 1 1
185 肺功能测定仪 1 2 1 1
186 血流图仪 1
187 肌电图仪 1
188 裂隙灯 1
189 脑电图仪 1
190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9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 1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

A : 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
B : 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地级 县级
A B A B A B
1 菌落(细菌)总数 食品、水、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 √   √   √  
2 大肠菌群 √   √   √  
3 粪大肠菌群 √   √   √  
4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5 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 √   √   √  
6 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 √   √   √  
7 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 √   √   √  
8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   √   √  
9 致泻大肠艾希菌分离、鉴定 食品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10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11 副溶血性弧菌耐热溶血素测定 √     √    
12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13 葡萄球菌肠毒素测定 √     √    
14 沙门菌血清分型 √   √     √
15 志贺菌分离、鉴定 √   √   √  
16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   √     √
17 小白鼠细菌毒力试验 √   √      
18 乳酸菌的计数及鉴定 食品相关检测 √   √     √
19 双歧杆菌计数及鉴定 √   √      
20 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     √    
21 罐头商业无菌检验 √   √   √  
22 无菌试验 √   √   √  
23 食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   √   √  
24 毒蕈鉴定   √   √    
25 霍乱弧菌分离、鉴定 细菌性疾病、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 √   √   √  
26 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分型 √     √    
27 霍乱弧菌肠毒素基因检测   √        
28 伤寒、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 √   √   √  
29 致泻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30 幽门螺杆菌分离、鉴定 √          
31 幽门螺杆菌感染测定   √        
32 变形杆菌分离、鉴定 √   √   √  
33 肠球菌分离、鉴定 √   √   √  
34 肉毒梭菌分离、鉴定及肉毒毒素测定 √   √     √
35 产气荚膜梭菌分离、鉴定 √   √     √
36 椰毒伯克霍尔德菌分离鉴定及米酵菌酸测定 √     √    
37 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分离、鉴定 √   √     √
38 腊样芽胞杆菌分离、鉴定 √   √   √  
39 鼠疫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40 鼠疫耶尔森菌血清抗体测定 √   √     √
41 鼠疫耶尔森菌分子生物学检测   √        
42 百日咳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3 白喉棒状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4 脑膜炎奈瑟氏球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5 淋球菌镜检、分离鉴定 √   √   √  
46 布鲁氏杆菌分离鉴定、血清学试验 √     √   √
47 炭疽芽胞杆菌镜检 √     √   √
48 炭疽芽胞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9 结核分枝杆菌镜检、OT试验 √   √   √  
50 结核分枝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51 结核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卡介苗活菌计数 √     √    
52 破伤风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53 麻风分枝杆菌镜检 √   √   √  
54 麻风分枝杆菌分离鉴定 √     √    
55 细菌L型检验 √   √     √
56 肺炎克雷伯菌分离、鉴定 √   √     √
57 军团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8 不动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9 粪产碱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0 气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1 邻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2 链球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3 药物敏感试验 √   √   √  
64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抗原检测 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 √          
65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   √   √  
66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基因检测及分型   √        
67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血清学分型   √        
68 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 √   √     √
69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 √   √     √
70 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 √          
71 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及CD3、CD4、CD8测定   √   √    
72 流感病毒分离与分型、血清HI抗体测定 √     √    
73 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与定型 √          
74 脊髓灰质炎病毒中和抗体试验 √     √    
75 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效价测定 √     √    
76 麻疹、风疹病毒分离 √          
77 麻疹、风疹病毒IgM、IgG或HI抗体测定 √   √   √  
78 乙型脑炎病毒分离、鉴定 √          
79 乙型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0 登革热病毒分离、鉴定 √          
81 登革热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2 森林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83 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84 SARS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85 轮状病毒基因检测 √          
86 轮状病毒抗原检测 √   √      
87 甲肝病毒分离 √          
88 甲肝IgG、IgM抗体测定 √   √   √  
89 乙肝表面抗原、抗体,e抗原、抗体,核心抗体测定 √   √   √  
90 乙肝DNA测定 √   √      
91 丙、丁、戊、庚肝抗体及丁肝抗原测定 √   √   √  
92 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          
93 口蹄疫病毒检测 √     √    
94 沙眼衣原体分离与鉴定 √   √      
95 伯氏疏螺旋体鉴定 √     √    
96 肺炎衣原体、支原体鉴定 √   √      
97 梅毒螺旋体血清抗体测定 √   √   √  
98 普氏、莫氏立克次体鉴定 √   √      
99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与血清抗体测定 √   √   √  
100 钩端螺旋体鉴定 √   √      
101 恙虫病抗体检测 √     √    
102 阴道毛滴虫检验(悬滴法) 寄生虫病检测 √   √   √  
103 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直接涂片法) √   √   √  
104 疟原虫检验 √   √   √  
105 血吸虫检验、皮内、环卵试验、血清抗体测定 √   √   √  
106 弓形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7 肺吸虫虫卵检查 √   √   √  
108 肺吸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9 华支睾吸虫虫卵检查、血清抗体测定 √   √   √  
110 姜片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1 牛、猪肉绦虫检验(虫卵及孕节检查) √   √   √  
112 丝虫检验(厚血片法) √   √   √  
113 钩虫加藤氏法检验、幼虫培养 √   √   √  
114 蛔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5 蛲虫检验 √   √   √  
116 鞭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7 旋毛虫压片法检查包囊 √   √   √  
118 疥螨检查(皮肤标本检查成螨及虫卵) √   √   √  
119 其它螨类检查(镜检并分类鉴定) √   √   √  
120 广州管圆线虫脑脊液幼虫及尸体虫体检查 √   √      
121 常见病原体基因诊断 基因诊断 √          
122 空气中微生物(沉降、浮游菌)检测 消毒、杀虫、灭鼠等检测 √   √   √  
123 物体、手表面微生物检测 √   √   √  
124 消毒药械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25 定性消毒效果试验 √   √      
126 定量消毒效果试验 √   √      
127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     √    
128 消毒产品微生物限度试验 √   √      
129 抗菌类产品抑菌效果试验 √   √      
130 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  
131 模拟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132 空气消毒因子消毒效果测定 √     √    
133 医疗机构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 √   √     √
134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排放污染监测 √   √   √  
135 使用中消毒药剂微生物污染检测 √   √   √  
136 洁净室(车间)洁净指标测定 √     √    
137 电离辐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138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39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工艺确认 √          
140 环氧乙烷残留量 √     √    
141 压力蒸气灭菌工艺确认 √     √    
142 消毒、灭菌指示物(生物、化学)性能鉴定 √   √   √  
143 能量试验 √   √      
144 有机物影响试验 √   √      
145 稳定性试验 √   √      
146 消毒产品作用因子及强度(物理、化学、生物)测定 √   √      
147 消毒副产物检测 √     √    
148 金属腐蚀性试验 √     √    
149 气雾剂检测 √     √    
150 烟熏剂检测 √     √    
151 涂抹驱蚊剂检测 √     √    
152 粘蝇薄膜(包括纸,带)检测 √     √    
153 喷射剂检测 √     √    
154 蚊香、电热灭蚊片、电热液体灭蚊剂检测 √     √    
155 灭鼠毒饵检测 √     √    
156 蜚蠊毒饵检测 √     √    
157 滞留接触剂(包括滞留喷射剂, 涂抹剂, 灭蟑药笔)检测 √     √    
158 灭蝇毒饵剂检测 √     √    
159 蚂蚁毒饵剂检测 √     √    
160 速杀滞留喷洒剂现场试验 √     √    
161 急性毒性实验 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样品的卫生毒理学检测 √     √    
162 皮肤/粘膜刺激试验 √     √    
163 致突变试验   √        
164 亚急性毒性试验   √        
165 亚慢性毒性试验   √        
166 慢性毒性试验   √        
167 致癌试验   √        
168 生殖毒性试验   √        
169 致畸试验   √        
170 变态反应试验   √        
171 光毒试验   √        
172 分子毒理学试验   √        
173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试验   √        
174 生态毒理学检测   √        
175 臭、味、肉眼可见物 食品、水、化妆品等物理指标检测 √   √   √  
176 浑浊度、透明度、色度 √   √   √  
177 奶及奶制品杂质度、溶解度、乳稠度 √   √   √  
178 密度 √   √   √  
179 荧光性物质 包装材料检测 √   √   √  
180 脱色试验 √   √   √  
181 4%乙酸、、65%乙醇、正己烷浸出物 √   √   √  
182 油脂酸败试验 食品卫生质量检测 √   √   √  
183 脲酶活性试验 √   √   √  
184 牛奶新鲜度试验 √   √   √  
185 水分、干燥失重 √   √   √  
186 灰分、灼烧残渣 √   √   √  
187 水溶物、水不溶物 √   √   √  
188 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 饮用水、矿泉水、水质成份分析 √   √   √  
189 非酯固体 保健食品、食品、水及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190 不挥发物、挥发物 √   √   √  
191 pH值、总酸 饮用水、饮料、食品卫生检测 √   √   √  
192 电导率 √   √   √  
193 氨基酸态氮、氨氮、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食用油脂、调味品、水质卫生检测 √   √   √  
194 酸价、羰基价、过氧化值 √   √   √  
195 硬度 饮用水、矿泉水卫生检测 √   √   √  
196 碱度 √   √   √  
197 总糖、蔗糖、还原糖 保健食品、食品营养成份分析 √   √   √  
198 蛋白质 √   √   √  
199 脂肪 √   √   √  
200 总酯 √   √      
201 淀粉 √   √   √  
202 粗纤维 √   √      
203 溶解氧、5日生化需氧量 饮用水、矿泉水、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4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   √     √
205 重金属总量 √   √   √  
206 钾、钠、钙、镁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成份分析 √   √     √
207 银、铍、锑、锡、锶、镍、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8 铜、锌、铁、锰、铝、硼 √   √   √  
209 铅、镉、铬、汞、砷、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   √   √  
210 钴、钼、钛、铊、钡、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中微量元素检测 √     √    
211 有机汞、有机砷 水质、粮食、环境卫生检测 √     √    
212 磷、黄磷、五氧化二磷 饮用水、矿泉水、饮用水水源、食品、生产及工作环境卫生检测 √   √      
213 氟化物 √   √   √  
214 活性氯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