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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4:37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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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二)总体目标

  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2.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争取使企业职工普遍接受培训。

  3.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等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带动本市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确保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十二五”期间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一是根据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二是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三是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

  1.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效果好,并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考核评价后,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2.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对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运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评价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3.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对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技能标准、培训计划大纲、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科学制定培训规划

  根据“十二五”期间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状况和社会培训资源及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培训目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发。

  2.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

  3.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和审核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分级实施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别实施。其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经费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

  “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

  (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各区(县)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市对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各区(县)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对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2.对市级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3.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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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七日


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保障。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工资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和工资管理等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款的条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建筑企业应当在开工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
  第六条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包工程和非法用工。
第七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执行辽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不得低于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以依法自拟劳动定额。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以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开工前按照不少于工程总造价4%的资金作为农名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返还。具体条件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20%;
  (二)工程主体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30%;
工程全部竣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制订偿还计划,限期偿还。 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社会倡导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进一步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过去两年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培养全体公民崇尚阅读、自觉阅读的良好习惯,是把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建设成为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国家的重要途径,是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体现。要通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让人们在阅读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感受快乐,不断丰富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扩大全民阅读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期刊、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全民阅读活动的意义,认真普及不同阶段的活动主题,及时推荐各类优秀读物,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广泛宣传出版发行单位和图书馆、乡村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在解决群众看书难、买书难问题方面作出的各种努力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向边远农村群众、国家贫困县学校、边疆哨卡、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捐赠助读的好做法好形式,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制作和播发推动全民阅读的公益性广告。通过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多读书、读好书,踊跃捐赠、共享阅读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阅读,使全民阅读活动取得切实效果。提高全民族的阅读水平和文明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既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又要根据每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在取得阶段性成效上下功夫。2008年的全民阅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三大主题。一是春节期间,以开展“带一本好书回家、过文明祥和佳节”活动为主题,丰富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以开展“北京奥运知多少”主题阅读活动为主题,普及奥运知识,增强爱国热情,展示良好风貌。三是国庆节前后,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为主题,组织开展“我与改革开放30年”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上述三个阶段三大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活动。今后每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总政宣传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全民阅读活动行动计划,推动指导活动开展。
  四、大力倡导开展捐赠助读活动,努力培育文明社会风尚。开展捐赠助读,是现阶段缓解部分困难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要创新公共出版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扩大受益范围,提高捐赠质量,增强服务效益。当前,要把捐赠助读的重点放在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上,积极实行政府采购、企业赞助、社会赞助等方式开展捐赠,继续实施“送书下乡”等便民措施,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完善全民阅读活动的长效机制。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全民阅读活动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不断创新活动组织方式和运行办法。要把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农村发行网点、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阅读室和社区图书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和“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大纪念日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对组织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