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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37:43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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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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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237号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
  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设专人接待居民来访,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当按照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洁;
  (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
  (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时密闭清运。未清运的,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品、外加剂,防止渗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
  (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
  (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和保养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清运处置,不得私自倾倒。
  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调剂。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一)桩基工程;
  (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四)建(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拆除(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档,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
  (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
  (六)施工造成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
  (九)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
  (十)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
  (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
  各职能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
  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建筑工程局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施工现场管理、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
  (三)发现工程施工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四)受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投诉,并负责查处。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活动中的伤亡事故及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受理查处,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被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其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其从事的工程项目不得授予安全、现场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能区等范围以外地区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实施办法。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

  为了加速提高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为我省发挥后发优势,推进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省委《2001年-2005年吉林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全省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目标,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改革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和创新培训方式为动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公务员,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公务员,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纪规范公务员,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服务、创新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符合“四政”方针要求,能够满足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需要的公务员队伍。(二)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十五”期间我省公务员培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省情,以我省“十五”期间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与运用,着眼于对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面对新世纪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紧扣时代的需要和公务员对新知识的需求,引导广大公务员学会正确运用理论去认识新事物、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突出培训重点。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公务员职位要求和职业特点,“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明确主线,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布局。按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区别不同层次、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公务员的培训,把提高培训质量放在培训工作的首位。3.依法开展培训。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大依法培训的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不能任职定级,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先培训后上岗或限期完成任职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能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等规定,对无故未完成当年规定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考核等次。4.培训与使用结合。正确认识公务员培训与成长和促进工作的关系,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把公务员培训经历和培训成绩作为考核、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深化培训方式改革。改革培训方法,创新培训手段,科学设计培训内容,精选(编)培训教材,搞好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培训的考核与管理。树立现代培训意识,开发现代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及特点,采取双向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和模拟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化培训组织形式,开发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从严治学、按需施教,探索教学规律,注重培训效果,充分调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目标与任务

  (一)“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根据省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要求和分工,按照公务员不同职位要求和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通过有计划地对全省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公务员的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使全省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培训质量、培训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培训体系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具有我省特点、与经济发展和现代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员培训新格局。(二)“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的主要任务是:1.重视抓好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教育和引导公务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坚持不懈地开展“三个代表”的思想教育,促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公务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四政”方针要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把提高政治素质与提升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2.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四类”培训:(1)规范初任培训。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任职。从2001年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15天的初任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初任培训的内容要突出适应性,使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和任务,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特点、程序、方法,明确公务员的义务、职责和行为规范,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处理政务的能力。(2)突出任职培训。省及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中新晋升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最迟也要在到职一年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一个月的任职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任职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并按公务员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其重点是提高任职者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道德修养、组织、决策和协调等管理能力,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领导岗位要求。(3)深化专门业务培训。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特点,每年确定一至两门专业课程开展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要突出精深性,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工作领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实际需要确定。

  从2001年起省行政学院要陆续举办: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研讨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人事政策法规培训班,每年一期,每期60人,5年培训300人;政府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4)强化更新知识培训。为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事厅每年要确定一至两门课程,作为全省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每个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更新知识培训内容要突出前瞻性和适用性,重点培训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知识经济、WTO知识、开发创新能力等内容。3.开展依法行政培训。从2001年下半年起,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要求;规范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和与工作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每个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通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作为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晋级、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4.着力抓好公务员后备人才培训。抓紧培训一批精通行政管理科学和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年轻公务员,为各级政府储备和造就一批有能力、有水平、有后劲的领导干部后备人才,是新世纪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战略重点,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省人事厅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级政府机关中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年龄在35岁以下,素质优良,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到省行政学院参加脱产培训,并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和学习锻炼,使他们进一步拓展思路,开阔视野,补充知识,加速成长。

  省行政学院从2002年起,每年培训50人,培训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到2005年共培训200人。5.开展文化学历教育。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学习,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知识层次和文化水平。积极支持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第二学历教育、MBA和MPA教育,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管理人才。6.组织出国(境)培训。根据《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重点学习国外现代公务员管理制度及法规、公务员培训制度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内容,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争取与发达国家建立培训协作关系,确定培训基地,有计划地选派年纪轻、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公务员到国(境)外接受培训。7.继续抓好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技能培训。“十五”期间要在非外语专业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英语培训。培训采取电视讲座、办强化训练班等形式,以人事部编写的《国家公务员英语》为教本,以公务员日常工作内容为主线,涵盖公务员工作及活动的主要方面,突出一般公文写作,注重听、说,兼顾基础,辅以适当的读、写、译训练,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到2005年,35岁以下公务员外语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等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在全省公务员完成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培训和考核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级培训和考核,到2005年,45岁以下的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三、组织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培训是政府最有效投资的理念,单位的“一把手”要率先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把提高公务员素质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框架之中。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规划,制定本地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法规、政策;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对本级行政学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培训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副处(县)级领导职务及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各市州人事局负责本地的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副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员专门业务的培训,包括课程和教学计划的确定、组织管理及相应的教学活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二)健全规范高效的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增强培训的效果。制定评估标准,建立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加强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需求、计划、调训、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规范,使之按程序科学运作。(三)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吉林省行政学院是全省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负有对全省各级行政学院(校)的示范、指导责任。各级人事部门和行政学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本地特色、适应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学体系。要积极推广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教育,推进公务员培训基地的信息化建设。

  在全省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现有的干部管理学院和培训中心进行资格认定,要重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明确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职能,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四)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需要的统一、规范、配套的教材体系。选用国家人事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同时组织力量编写具有前瞻性、实用性,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各级公务员岗位需要的教材,作为全省公务员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的必读书籍。(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懂培训、善管理的高素质培训队伍。各级行政学院(校)和其他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胜任公务员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重视和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建立一支胜任现代培训要求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培训管理者要加强研究公务员培训规律、原则、内容和方法,了解掌握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促进培训工作的发展。(六)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公务员培训经费不足、投入不够、办学条件不好等问题。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确保每年的主体班次和重要培训任务的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