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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3:14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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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附件:

1.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千卡/日)



性别

分类



轻体力活动
2400
2100

中体力活动
2700
2300

重体力活动
3200
2700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有关说明:

(1)表中所列为18-49岁成年人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综合考虑轻体力活动男、女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建议以2200千卡作为测算城乡低保标准时的参考数据。



附件2:



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克/日)



能量

类别
1600千卡
1800千卡
2000千卡
2200千卡
2400千卡
2600千卡
2800千卡

谷类
225
250
300
300
350
400
450

大豆类
30
30
40
40
40
50
50

蔬菜
300
300
350
400
450
500
500

水果
200
200
300
300
400
400
500

肉类
50
50
50
75
75
75
75

乳类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蛋类
25
25
25
50
50
50
50

水产品
50
50
75
75
75
100
100

烹调油
20
25
25
25
30
30
30

食盐
6
6
6
6
6
6
6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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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控制和节减行政费始终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增长,各地财政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许多办法和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总的来看,行政费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但是,其增长幅度仍高于财政总支出
的增长幅度,而且地区之间,县、市、省各级之间,发展情况很不平衡。根据1990年决算统计,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最高的地区达26%,增长较低的地区则在10%以内,高低相差16个百分点以上;按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省本级支出普遍高于中央级,地(市)县本级支出普遍高于
全地区。造成支出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条件、物价以及财力状况等原因外,各地对控制行政费的重视程度和采取的措施也有很大的差距。此外,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办法以后,中央对地方开支的调控作用明显减弱,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
了行政费管理失控。
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从今年起,先选择12个地区试行,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广。
对行政经费实行定额考核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先以省本级的行政经费管理为突破口,建立中央对省本级的宏观控制机制,促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逐级做到“下管一级”,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使行政费支出保持一个合理、节约的水平,以实
现行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控制和节减行政费是一项长期而难度较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一些地区的经验证明,只要领导重视,决心大,措施得力,行政费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因此,凡是今年试行省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
,动员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组织实施定额考核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健全定员定额管理,清理整顿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情况,研究解决超编人员消化办法和控制人员、车辆增加,压缩会议的措施。认真按国务院规定,纠正各种不合理的补贴、福利开
支,不断探索控制行政费的有效办法,逐步扭转行政费增长过快的局面。
对贯彻实施定额考核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
控制和紧缩行政费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对于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有直接的经济意义,而且对于发扬党的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党风好转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党政
机关正常工作需要,加强行政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以下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的考核,包括控制节减行政费的成效、财务管理、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等项内容。重点对人均开支水平、机构编制、车辆和会议费建立必要的考核指标。
(一)人均开支综合定额。对行政机关核定人均年支出定额,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定额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公用部分定额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不含单台五万元以上的车辆购置费)和修缮费以及其他费用。人均开支
综合定额为行政费主要考核指标,用于考核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其使用效果。
(二)行政定员数。对省级行政费支出的在职行政人员核定控制人员数,以此考核省级行政人员编制节编、超编以及管理情况。
(三)机动车辆控制数。核定省级行政机关机动车辆和小汽车控制数以及行政人员与机动车辆和小汽车比例控制数,用于考核控制机动车辆编制节编、超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议费控制数。确定会议费总额控制数,用于考核节减会议费支出和控制会议、健全制度等情况。
以上行政定员数、车辆和会议费三项控制指标作为行政费支出的辅助考核指标。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的确定,本着从紧、合理和节约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以统一的支出范围、人员和车辆定编的有关规定以及开支标准为考核依据,适当参考同类地区近几年支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予以确定。
(一)保证党政机关开展工作需要,是行政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行政费定额考核指标的确定,要考虑到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以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因此,要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定额。
(二)控制重点支出项目。对行政费全面控制的同时,对在近几年来支出增长较快并且难以扼制的重点项目,如机构人员、车辆、会议费等,采取单项指标控制办法,以此考核编制和控制指标的节约和超支以及管理情况,才能收到成效。
(三)在计算综合定额和单项控制指标时,以上年支出为依据,并参考近几年来的支出情况,考虑近期内的增支因素以及各地的财力状况。考核指标实行低限与高限两个指标。
三、考核方法
财政部按上述规定确定并下达各省级行政费的年度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由各地财政厅(局)按规定如实向财政部报送省本级行政费支出情况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考核表,由财政部进行考核,并将
考核情况通报各地。
(一)年度考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送的行政费决算和有关资料,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正确评价出行政费各项管理工作水平,为奖罚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抽查考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有计划抽查部分地区。重点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以及是否收到成效;上报决算是否按规定列报;数字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等。
四、奖罚措施
为推动各地区对行政费定额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促进各部门加强行政费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奖罚。
(一)奖励。对不突破财政部下达的考核指标低限,行政费支出控制工作成效显著的,视节约和管理工作的不同程度,由财政部一次性核拨适当专款予以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行政机关的特殊性补助。
(二)惩罚。对超过我部下达的考核指标高限和行政费控制工作不严以及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擅自出台或提高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的地区,由财政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专项拨款。
具体奖罚条件及评定办法另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宏观控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试行。
地市县级的行政费开支,可参照本办法,由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实行“下管一级”的控制办法。



1992年2月2日

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泰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友好、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双方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合作都获得了顺利的发展。两国最高领导人、政府领导人和人民都对继承和不断发展这一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关系已发展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睦相处的典范。双方的良好合作不仅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一致认为应在共同利益和过去二十多年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双方之间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从而使中泰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作为双方可以遵循和实施的框架和方针,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交往,鼓励双方各级尤其是高层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互访交流,以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年度高官磋商制度,就双边和多边范围的政治问题交换意见,磋商由双方轮流主持,并负责对本计划进行政策性追踪。两国外交机构将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的会晤。

  四、双方同意通过建立信任措施,加强安全合作。例如,促进战略与安全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军方和外交官员就安全事务加强磋商,两军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军事科技交流以及交换各种信息等。

  五、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农业、工业、海运和科技领域的友好和互利合作。

  (一)双方认为有必要通过密切磋商和技术合作在宏观经济政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紧密配合。

  (二)双方将密切合作,推动和扩大双边贸易,消除贸易壁垒,防止出现损害对方经济的倾销行为,改善生产流程和产品标准,尽可能对对方的出口产品予以优先考虑。

  (三)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的增长,并履行现有的有关投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四)双方将推动和扩大工艺和技术交流,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生产水平和附加值,并使检验条例和程序标准化,以促进双向进口。

  (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特别要将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

  (六)双方,特别是其有关企业,将通过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支持在发展远洋船队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合作。

  (七)在科技领域,双方将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特别是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开发。

  为此,双方将继续大力支持现有的经贸、科技两个联委会的机制,协调两国经贸和科技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妥善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鼓励两国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经贸往来,包括双方在第三国进行的经贸合作,并为他们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对四角经济合作(中、泰、老、缅)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泰、老、缅、越、柬)框架下的次区域合作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支持,这符合两国及本地区有关国家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非常重视开辟连接中泰之间的水路、陆路和空中航线,并将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以促进双方和有关国家间在贸易、投资、货运、服务、能源、通讯和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将加强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地区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卫生领域,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在医学研究、医药生产、消费者保护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合作。

  八、双方将积极促进旅游业合作,消除旅游业产生的问题。双方还将共同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两国旅游。

  九、双方愿共同努力,密切司法交流,相互交换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走私、经济犯罪、偷越国境及其它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十、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在遇有涉及对方公民的诉讼时,应确保其按照适当的司法程序得到公正解决。

  十一、双方将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亚欧会议及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

  十二、中方表示将充分尊重泰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泰方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十三、双方对中国与东盟组织及东盟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泰合作是加强中国与东盟各方面关系的促进因素。中方赞赏泰方在密切中国同东盟关系中所作的贡献。泰方重申将继续为促进中国同东盟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双方认为,尽管存在着风险与挑战,谋求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仍是本地区形势的主流。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在实行必要的调整后,将会逐步克服金融风波带来的暂时困难,继续成为世界经济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地区之一。

  十五、双方认识到,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正在加快发展,和平力量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双方承诺共同为促进双边关系的不断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

  上述计划将由两国外交部长进行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泰王国代表
      唐家璇(签名)             素林·披苏旺(签名 )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于曼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