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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9:20:16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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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8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民区名称的命名,实现对城市居民区名称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省民政厅《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区(小区)名称的专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典雅,健康向上,具有时代特征。
(二)体现特色,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结合。
(三)通俗易懂,传承历史,能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
(四)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低级庸俗、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视的不良文化倾向的词语命名;避免封建化和谐音不雅。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
(六)所命名称应与居民区的规模与使用性质相符,不能过大和过小。一般不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词语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七)所命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尽量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八)同一个城镇或聚落内居民区的名称不能重名、同音或谐音。
(九)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第三条 居民区名称的通名命名一般采用较有明确居住片区性质的词语,如生活区、小区、城、新村、花园、园、花苑、庄园、山庄、公寓、别墅等。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小区”等。
第四条 市辖区申请居民区命名一般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较集中的楼房住宅区。
(二)规划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楼8栋以上的住宅区。
第五条 县(市)城区申请居民区命名一般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较集中的楼房住宅区。
(二)规划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楼5栋以上的住宅区。
第六条 市辖区内建楼8栋以下、3栋以上,县(市)城区内建楼5栋以下、2栋以上的为一般居民区,通名命名一般用家属院、宿舍等;市辖区内建楼3栋以下、县(市)城区内建楼2栋以下的为小型居民区,通名命名一般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第七条 凡需命名(更名)的居民区,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应当在申请立项的同时)或产权人向所辖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申请报告和工程建设立项申请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资质复印件等主要文件。
申请报告中应当注明居民区所处地点,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楼栋数、层数、功能、特点,拟申报名称、名称由来与含义等内容。
第八条 市辖区居民区名称的申报,经所辖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城镇居民区名称的申报,经所辖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更名的居民区,除需说明更名原因外,申报程序与申请命名程序相同。
第九条 市、县地名委员会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将批准后的居民区名称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擅自命名、更名、不按规定及时命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命名(更名)。
第十一条 凡建成的居民区要设置地名标志。新建居民区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完成前设置,其他居民区地名标志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十二条 市、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设计和制作,其规格、材质、样式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制作、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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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现就加强案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事求是地做好统计月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月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分析报告,强化统计咨询和监督功能。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以及各种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一次统计执法检查。对单位领导人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专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典型案件时,应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下列五类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
(一)有关案件备案和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和报告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中,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的其他案件。
三、建立办案情况定期分析和上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季度要就本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案的一般情况、办案质量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分析、办案机制和执法问题分析、对办案中倾向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四、完善办案信息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宏观业务指导。检察委员会应每季度听取一次办案总体情况或有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有关规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健全督办机制,完善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要做好备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向主办单位了解情况。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的案件,一般要每两个月专报一次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要随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要及时汇总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六、进一步加强案例编纂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组织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对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及
时编纂和印发对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刑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录入《中国刑事案件数据库》。
七、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总结各地实行办案流程管理的经验,适时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办案流程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一些重要业务工作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办案流程。
八、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专线网,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办案进行科学管理。已经建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单位,要加强案件管理方面的数据库和软件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局域网对办案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对办案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建立办案质量预警机制,逐步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九、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考核办法。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结合实际,从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制作法律文书、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制定或完善办案工作考评标准。办案考评结果要作为检察官年度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检察长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位院领导专门分管案件管理工作。要定期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和各业务部门,做好办案情况分析、报送等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管理办法,对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20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