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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9:45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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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85]教外际字456号

  现将我委外事局《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手续的通知

  今年以来,我们对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手续作了某些改变。为适应新的情况,有效地进行工作,现将改变后的办事程序和有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申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需具备以下材料:

  1.学校的申请报告。报告必须说明参加本届会议的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是否备有论文及论文是否已被会议接受,国外停留时间,经费负担办法等。

  2.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附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一式二份)和《出国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一、二)。

  3.如已收到国外会议邀请信及顺访邀请信,应一并附在申请报告土。

  二、我委批准出席会议的文件下达后,各校应及时办理以下各项事宜:

  1.按要求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

  2.向外事局报送出国计划(包括路线)。制定计划,应注意讲究效益。考察地点宁肯少些,但要深入些。出国路线必须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不要绕道而行。如有特殊任务要增加访问地点,学校要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上邀请信,经外事局批准后方可列入出访计划。

  3.外事局审核出国计划后,发出通知(见附件三)。业经批准的出国路线不得任意改变。凡未经学校同意,个人临时向外事局提出改变出国路线,一律不予受理。

  4.学校根据外事局批准的出国期限、出国路线,按原教育部《关于出席国际会议非贸易外汇额度的暂行使用办法》编制预算一式二份,报我委总务司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每半年将外汇额度和三联单下达各校一次(上半年的在当年1月初下达,下半年的在当年6月上旬下达)。

  5.学校按外事局批准的出国路线预订往返国际机票,并复印一份寄外事局国际处(注明会议名称)。

  6.凡在北京购买国际机票者,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出国人员启程前20天将购买机票的人民币电汇到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长安街分理处,帐号:8901-619)。出国人员到服务处领取护照时,持汇票收据复印件换取购买机票的银行支票。在外地购买机票者,由学校自行委托出境地点的单位代办。

  7.如需我委办理护照、签证,请学校主管单位将出国人员的任务批件(复制件)、政审批件(复制件)、本人照片、有关邀请信、《申请护照、签证事项表》、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颁发的申请入境签证表(已有护照者连同护照)一并送至我委教育对外交流服务处办理手续。如无特殊需要,不必请学者亲自来办理,以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出席国际会议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外事局拟定的总结提纲(见附件四),认真写出总结报告,在回国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二份,同时填报一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见附件五)。并请将总结副本迳寄武汉市华中工学院《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二份。

  四、为协调我委派出的几个单位参加同一个会议人员的对外活动,互相通气,由外事局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责如下:

  1.尽早召集与会人员开会,认真做好与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讨论制定出国计划报外事局审核。

  2.负责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及订出国机票。

  3.统一对外办理注册、订旅馆等手续。凡经外事局办理汇寄注册费及预订旅馆费的会议,应将填妥的注册表、旅馆订单复制件及打印好的银行汇款单(一式二份)寄外事局国际合作处。

  4.回国后,由牵头单位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做好总结。向外事局口头汇报后,每人要写一份个人参加会议的总结(内容应力求详尽,主要是学术性的)。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二、出国人员登记表(略)

     三、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通知(略)

     四、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五、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登记表(略)

  附件一: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

学校名称:

会议

名称
中文:

英文:

会议时间:    19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会议地点:      国      州(省)      市

会议主办单位(全称)及会议组织者的姓名(全名)、地址、电话:







本届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

会议主要内容:







参加会议的必要性:







向会议提交论文的题目及作者,是否已被采纳:







经费负担办法:







会后顺访国家、城市、单位名称、天数(邀请信附后)









出席会议人选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专业
外语能力







(以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填写)

签发

核稿

拟稿


在国外停留______天,访问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负担办法: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   年  月  日

抄送
单位:



  附件四: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会后参观总结提纲

  一、会议概况。有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二、我国有哪几位同志参加会议、备有论文。与会外国学者对我国学者论文的评价及反映。

  三、详细说明出访(包括参加会议及会后参观)内容与收获。论述本学科有什么新的动向及趋势,这次出访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介绍访问或接触到的单位、人员的特点及研究方向等情况(特别要详细介绍既有真才实学、又是年富力强,且对我友好的学者)。

  五、出访后,对国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何建议,你打算如何付诸行动。

  六、外国学者及海外华人、侨胞对你所从事的学科提出了哪些建议,你认为是否可行,可由何单位落实。

  七、本学科今后几年内有哪些水平较高的伙计会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八、带回资料目录(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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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五区区长任成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担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三)下达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

(四)审批拟储备地块征用、收购方案和旧城拆迁改造方案;

(五)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六)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

(七)协调解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组织筹备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负责督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草案;

(四)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五)按照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目标,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六)负责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年度各专项计划与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衔接;

(三)负责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指导土地储备工作;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三)研究制定征收、收购土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单位在集体土地报批及征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集体土地的组织报批工作,审批《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对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出具拆迁证明;

(六)办理储备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手续和组织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九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的规划指导,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划定规划储备红线;

(二)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三)办理纳入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手续。

第十条 市建委(市拆迁办)职责:

会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制定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拆迁改造计划,对拟实施拆迁改造的土地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对储备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责:

(一)根据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负责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有关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办理相关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申报本辖区年度内拟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的位置、数量、用途等情况,配合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土地储备计划内集体土地报批的事务性工作和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区、乡、村有关人员进行征地的勘测定界、地界指认工作,拟订、报批和张贴《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协调解决征地纠纷,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四)负责对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做好旧城改造拆迁的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

(二)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拟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的组织实施及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出让前期准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旧城改造的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拆迁安置房、周转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四)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

(五)具体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六)负责管理储备土地,发布储备土地的交易信息;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的职责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实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5〕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实行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等会议制度。会议形成的意见以决议或者决定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问题需要全体会议即时研究决定的,即时召开。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二)讨论通过有关土地储备的相关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

(三)通报和讨论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和部署土地储备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制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分解土地储备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具体宗地的各项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二)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需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办法;

(六)需要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需要召开。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研究决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讨论制定土地储备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四)协调、处理土地储备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议题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需对外发布文件的,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前,或者虽然作出了决议或者决定,但暂不对外公布的,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

第二十四条 已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召开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及办公室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通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伞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嘎查村、集镇、建制镇(不舍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镇)。
嘎查村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
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
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坚持合理布
局、节约用地、占补平衡、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由所
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
行监督管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与村镇规划相关的工
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
重点镇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以县域规划、农牧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
同有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定。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
向,合理布局产业用地,统一设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产业用地布局可以打破区域界限。
第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湿地、水源地、古树
名木等,并划定保护区域。
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建制镇、集镇、嘎查村总体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嘎查
村、集镇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和嘎查村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交
通、防洪、防火、防震、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商业、学校、绿地、环境保护、
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
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嘎查村、集镇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
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评价,近期建设工程和重
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
额拨付。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进行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
证会。
(二)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国家、自治区重点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
划,由市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由旗
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
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报请审批村镇规划,应当提交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
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意见、居民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
内向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他村镇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为十至十五年,即将到期的村镇规划,应当提前一
年及时修编。
第十八条 对实际住户少、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无发展潜
力、不符合恢复生态要求的嘎查村,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确定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有嘎查村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
地。
第十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需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到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
关备案。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
例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住宅建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不符合规
划的村镇,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造,达到村镇规划的要求。
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拆除村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做好拆迁安置。给居民或者单位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实施村镇规划必须保障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有条件
的实行集中供水。
第二十三条 因实施村镇规划,独立建设供热、供气设施和管网运行系统的,应
当对当地可转化为清洁能源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村镇规划保护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确需建设的,新建筑要与原有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应当制
定实施村镇规划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基础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
村镇基础设施和其他经营设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
益设施项目,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建造住宅的除外)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持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村民会
议通过的决议,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址申请;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 质、规模,提出选址
建议;
(三)持有关文件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选址意见,按照管理 权限,向市或者旗
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选址申请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接到选址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
上报。
第三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
当按照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
范,结合本市实际,按照经济、美观、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全市不同区域居民住
宅的具体规范标准。
第三十三条 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居民提供能够体现区域特色、
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居民需要的住宅
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 农牧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前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非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范围及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的内容。
第四章 城中村的规划制定与改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规划建设控制用地范围
内居民聚居点。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应当以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详
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中村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中村详细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
计划,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功能分区、期限、实施步骤、资金筹集、责任单位
等内容。
城中村改造要适度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积极引导居民向二、三产业
转移,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计划,编制具体的改造方案和实施措
施,经征求居民的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网。覆盖的城中村,不得设置独
立运行的基础设施系统。必须按照城中村详细规划,与城市管网连接统筹解决。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环境卫生应当纳入城市环卫管理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环卫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承担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或者需要异地建新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
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时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经列入改造计划,尚未改造的城中村,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新建项
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
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违反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
由苏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由
旗县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
他设
施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村镇规划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