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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25:15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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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3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市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应当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及“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复,方能作为确定项目预算投资和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以及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所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占比达一半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 .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 .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 .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属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可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担);
(四)评审机构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投资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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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1987年1月2日,国家审计署

近两年来,各地许多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了定期审计制度。实践证明,此项制度有利于加强单位的财会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指示,经研究决定,争取以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逐步代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
一九八七年,凡已经广泛开展定期审计的地区,要做到对一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对一级预算单位已经全部实行的地区,要通过大力加强内部审计建设,逐步向二、三级预算单位延伸;已经部分开展的地区,要在本地区积极推广,逐步普遍实行;尚未开展的地区,应抓紧试点,尽快推广。要保证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切实防止“走过场”。经过努力,要促进被审计单位基本控制违纪行为,认真执行《会计法》。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在推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合理使用资金,发扬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公安、安全、外事、国防等机关的属于绝密事项的经费,暂不进行审计。
二、审计时间。各地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机关的条件,分别实行定期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
三、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要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派人到被审单位就地进行审计,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经济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在审计监督中要注意抓重点,特别是那些财务收支大、违纪问题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
五、审计处理。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如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严重损失浪费的案件,应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组织。审计机关主要审计一级预算单位,二、三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定期审计,审计机关重点抽审。
七、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定期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计机关对实行此项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会同财政机关采取如下措施: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政机关停止拨款;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后再予审计。
八、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逐步制定审计质量标准和审计资料质量标准,以及分期分类分级审计和违纪报告等制度。审计资料登记、审计记录、审计统计分析、审计通知和被审计单位报告等,应逐步做到制度化。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亦应按照上述规定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5〕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绵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具有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受市投资委办公室的委托(政府财政非全额拨款的项目,还应受项目使用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不变。
  市投资委履行项目业主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职责,投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代建制的工作;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政府监督职责。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且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 51%以上的市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党政群机关、公检法司等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暂不纳入代建制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可设立(或授权)代建单位。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需报市投资委批准。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两种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三)具有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以上资质;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具体从业条件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从业条件标准》。
  二、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计委、市财政局初审通过后,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审查、论证后,提出该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和项目代建方式,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七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或邀请比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确定代建单位。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投资委审查。
  第八条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的项目,市投资委办公室与代建单位签定书面《代建合同》,政府非全额拨款的项目,市投资委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市投资委办公室(或和使用单位)还应书面授权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职责。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 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后,项目使用单位及时向代建单位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实施代建期间,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等。
  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对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因技术原因、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 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 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市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三、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行为规范
  第十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代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主要职责:
  1、负责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开展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市投资委办公室备案;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4、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事项核准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二)代理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职责:
  1、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施工预算;
  2、根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工作,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招标投标活动书面情况报相关的监督部门备案;
  3、负责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4、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及财务管理工作,按项目进度向投资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计委、财政局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增减工程量的报批手续;
  5、负责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消防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报建手续;
  6、负责对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按期交付使用;
  7、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和财政部建〔2004〕300 号文件等规定进行管理和单独建帐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8、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自己代建管理的项目中,承担监理、施工等业务;
  (二)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任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执业;
  (二)收取贿赂、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四)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并将其缴入代建单位基建专户统一核算,按合同约定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用款。
  项目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编制计划,市投资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市投资委安排建设资金。市投资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的代建项目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按照《绵阳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财库〔2003〕81 号)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代建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并向财政部门出具直接支付委托书,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单位意见,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自筹资金拨付,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同意或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代建费用通过招投标确定,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但最高不能超过项目使用单位提取后的建设管理费余额。代建业务费从项目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费中列支,项目使用单位建设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的规定计算。阶段性代建委托的,建设管理费的 20%支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80%支付给代建单位;全过程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管理费的 10%支付给项目使用单位,90%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后,应承担《规划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按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市投资委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禁超标准收取项目使用单位管理费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工程财务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严禁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将工程化整为零、隐瞒工程项目、该纳入代建的工程项目不纳入代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或由市审计局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依法对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决算进行评审或审计后,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或审计结论对代建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批。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等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投资委办公室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40-60%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