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1号
公布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等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号 备注
1 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 SY/T 0003-2003 SYJ 3-91
2 岩土工程勘察制图标准 SY/T 0051-2003 SY/T 0051-92
3 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测量规范 SY/T 0055-2003 SY/T 0055-93
4 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 SY/T 0076-2003 SY/T 0076-93
5 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 SY/T 0077-2003 SY/T 0077-93
6 阴级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 SY/T 0086-2003 SY/T 0086-95
7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环焊缝全自动超声波检测 SY/T 0327-2003
8 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 SY/T 4054-2003 SY/T 4054-92
9 抽油杆 SY/T 5029-2003 SY/T 5029-1995
10 游梁式抽油机 SY/T 5044-2003 SY/T 5044-2000、SY/T 5050-93、SY/T 5187-1997、SY/T 5212-1997、SY/T 5795-93、SY/T 6190-1996
11 含硫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T 5087-2003 SY 5087-93
12 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SY/T 5132-2003 SY/T 5132-1997、SY/T 6448-2000、SY/T 6527-2002 中英文版
13 石油物探测量规范 SY/T 5171-2003 SY/T 5171-1999、SY/T 5927-2000、SY/T 6291-1997、SY/T 5775-2002、SY/T 5828-1999、SY/T 5931-2000 中英文版
14 压裂成套设备 SY/T 5211-2003 SY/T 5211-93、SY/T 5260-91、SY/T 5463-92、SY/T 5493-92、SY/T 5884-93、SY/T 6114-94
15 油气探井地质录取项目及质量基本要求 SY/T 5251-2003 SY/T 5251-91、SY/T 6158-1995
16 陆上二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 SY/T 5330-2003 SY/T 5330-1995
17 钻头使用基本规则和磨损评定方法 SY/T 5415-2003 SY/T 5415-91、SY/T 6050-94
18 定向井轨道设计与轨迹计算 SY/T 5435-2003 SY/T 5435-2000、SY/T 6090-94 中英文版
19 下灰车 SY/T 5439-2003 SY/T 5439-92
20 垂直地震剖面法勘探技术规程 SY/T 5454-2003 SY/T 5454-1996
21 碎屑岩成岩阶段划分 SY/T 5477-2003 SY/T 5477-92
22 碳酸盐岩成岩阶段划分 SY/T 5478-2003 SY/T 5478-92
23 地震勘探资料解释技术规程 SY/T 5481-2003 SY/T 5481-1996
24 人抬钻地震勘探劳动定额 SY/T 5499-2003 SY/T 5499-1997、SY/T 5541-92
25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SY/T 5513-2003 SY/T 5513-1996
26 测井工程劳动定额 SY/T 5554-2003 SY/T 5554-92、SY/T 5555-92
27 注水井调剖工艺及效果评价 SY/T 5588-2003 SY/T 5588-93、SY/T 5865-93
28 钻井液净化系统 卧式离心机 SY/T 5612.6-2003
29 钻井完井交接验收规则 SY/T 5678-2003 SY/T 5678-93
30 侧钻井施工作业及完井工艺要求 SY/T 5792-2003 SY/T 5792-93
31 连续气举采油井设计及施工作业 SY/T 5810-2003 SY/T 5810-93
32 砂岩油田开发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开发地质油藏工程部分 SY/T 5842-2003 SY/T 5842-93
33 油井堵水效果评价方法 SY/T 5874-2003 SY/T 5874-93
34 配水嘴嘴损曲线图版制作方法 SY/T 5906-2003 SY/T 5906-93
35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SY/T 5922-2003 SY/T 5922-94、SY/T 6233-2002、SY/T 6149-1995、SY/T 6383-1999
36 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 SY/T 5964-2003 SY/T 5964-94、SY/T 5967-94
37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1部分:酸解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1-2003 SY/T 6009-94
38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2部分:溶解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2-2003 SY/T 6009-94
39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3部分:顶空间轻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3-2003 SY/T 6009-94
40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4部分:热释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4-2003 SY/T 6009-94
41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5部分:游离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5-2003 SY/T 6009-94
42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6部分:蚀变碳酸盐(△C)测定 SY/T 6009.6-2003 SY/T 6009-94
43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7部分:热释汞测定 SY/T 6009.7-2003 SY/T 6009-94
44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8部分:稠环芳烃测定 荧光法 SY/T 6009.8-2003 SY/T 6009-94
45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9部分:芳烃及其衍生物总量测定 紫外光谱法 SY/T 6009.9-2003 SY/T 6009-94
46 水平井测井作业技术规范 SY/T 6030-2003 SY/T 6030-94
47 原油长输管道系统能耗测试和计算方法 SY/T 6066-2003 SY/T 6066-94
48 气藏开发设计编制技术要求 SY/T 6106-2003 SY/T 6106-94、SY/T 6224-1996
49 石油修井机使用与维护 SY/T 6117-2003 SY/T 6117-1994
50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 SY/T 6150.1-2003 SY/T 6150-1995
51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2部分:挡板—囊式封堵 SY/T 6150.2-2003 SY/T 6065-94
52 气枪震源使用技术规范 SY/T 6156-2003 SY/T 6156-1995
53 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SY/T 6194-2003 SY/T 6194-1996
54 埋地输油管道总传热系数的测定 SY/T 6234-2003 SY/T 6234-1996
55 可控震源使用与维护 SY/T 6246-2003 SY/T 6246-1996
56 山区三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程 SY/T 6247-2003 SY/T 6247-1996
57 物探仪器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要求 SY/T 6541-2003
58 岩心粒度分析仪 SY/T 6542-2003
59 欠平衡钻井技术规范 第1部分:设计方法 SY/T 6543.1-2003
60 欠平衡钻井技术规范 第2部分:井口压力控制装置及地面装置配备要求 SY/T 6543.2-2003
61 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 SY/T 6544-2003
62 氧活化测井作业质量监控规范 SY/T 6545-2003
63 复杂岩性地层测井数据处理解释规范 SY/T 6546-2003
64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规范 SY/T 6547-2003
65 油矿承荷电缆、电缆连接器使用和维护规范 SY/T 6548-2003
66 复合射孔施工技术规程 SY/T 6549-2003
67 地震勘探数据转储 SY/T 6550-2003
68 欠平衡钻井安全技术规程 SY/T 6551-2003
69 石油工业在用压力容器检验的推荐作法 SY/T 6552-2003
70 管道检验规范 在用管道系统检验、修理、改造和再定级 SY/T 6553-2003
71 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SY/T 6554-2003
72 易燃或可燃液体移动罐的清洗 SY/T 6555-2003
73 大型地面常压储罐防火和灭火 SY/T 6556-2003
74 石油工业防火用水喷淋系统应用指南 SY/T 6557-2003
75 海上油气水井抗冰隔水管设计与制造规范 SY/T 6558-2003
76 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SY/T 6560-2003
77 循环注气采油安全规程 SY/T 6561-2003
78 轻烃回收安全规程 SY/T 6562-2003
79 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规定 SY/T 6563-2003
80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SY/T 6564-2003
81 油水井注二氧化碳安全技术要求 SY/T 6565-2003
82 水力压裂安全技术要求 SY/T 6566-2003
83 天然气输送管道系统节能经济运行规范 SY/T 6567-2003
84 油田注水系统经济运行 SY/T 6569-2003
85 油井举升工艺设计编写规范 SY/T 6570-2003
86 酸化用铁离子稳定剂性能评价方法 SY/T 6571-2003
87 防砂用树脂性能评价方法 SY/T 6572-2003
88 最低混相压力细管实验测定法 SY/T 6573-2003
89 油田开发新区产能建设项目后评估技术要求 SY/T 6574-2003
90 提高采收率方法筛选技术规范 SY/T 6575-2003
91 用于提高石油采收率的聚合物评价的推荐作法 SY/T 6576-2003
92 管线钢管运输 第1部分:铁路运输 SY/T 6577.1-2003
93 管线钢管运输 第2部分:内陆及海上船舶运输 SY/T 6577.2-2003
94 输油管道减阻剂减阻效果室内测试方法 SY/T 6578-2003
95 密度测井仪校准方法 SY/T 6579-2003
96 高压油气井测试工艺技术规程 SY/T 6581-2003
97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1部分:总则 SY/T 6582.1-2003 SY/T 5880.1-1997 中英文版
98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2部分:自然伽马测井仪刻度 SY/T 6582.2-2003 SY/T 6255-1996 中英文版
99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3部分:补偿密度/岩性密度测井仪刻度 SY/T 6582.3-2003 SY/T 5129-1996、SY/T 6250-1996 中英文版
100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4部分:补偿中子测井仪刻度 SY/T 6582.4-2003 SY/T 6179-1996、SY/T 6323-1997 中英文版
101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细则 SY/T 6583-2003
102 车装钻机 SY/T 6584-2003
103 碳纤维复合材料连续抽油杆 SY/T 6585-2003
104 石油钻机现场安装及检验 SY/T 6586-2003 中英文版
105 工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仪表系统的应用 SY/T 10045-2003
106 船舶靠泊平台作业规范 SY/T 10046-2003
107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Y/T 10047-2003
108 腐蚀管道评估的推荐作法 SY/T 10048-2003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4号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
1999年10月27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 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 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