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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28:09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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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9]2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年度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9日《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200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2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市审计局

3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

4
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

5
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6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7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9
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

10
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11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

12
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13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14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15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16
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1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18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19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

21
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

22
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23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4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

25
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6
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27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
 
 

1
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2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
市审计局

3
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4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5
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6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7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

8
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

9
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10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11
市建管处
市建委

12
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14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15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16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21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22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

23
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24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25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26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27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28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
 
 

1
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

2
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
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

6
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

7
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8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审计局

9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

10
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11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
市审计局

12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13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14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15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

16
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17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19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20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

21
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

22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

23
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

24
团市委
市审计局

25
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

27
市文联
市审计局

28
市侨联
市审计局

29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30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31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32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33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34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35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36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37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3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39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40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41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42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43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4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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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

旅办发〔2012〕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中有关旅游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等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
  《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
  《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样表附后)。

  四、出团前,旅行社应将《名单表》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不得再涂改和增加人员;如团队人员有减少,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第二联上注明。

  五、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和《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各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旅发〔2007〕17号)和《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样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名单表》(第一联)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1/《名单表》(第一联).pdf
附件:《名单表》(第二联)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1/《名单表》(第二联).pdf
附件:《名单表》(第三联)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1/《名单表》(第三联).pdf
附件:《名单表》(第四联)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1/《名单表》(第四联).pdf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出厅字[2012]380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新出政发[2012]9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请在报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时,除按《关于做好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260号)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另增加提供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区分不同改革主体,落实相应改革政策。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