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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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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日期:2007-10-16 发布单位: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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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精准的农业机械新产品。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经有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以及农作物播种和收获质量,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农业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生产单位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制度,对在用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等特定种类的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按照调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免费进行操作培训。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对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实行召回制度。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二)违反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农业机械;

  (三)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四)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

  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作业和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操作、维修、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机械作业、运输、维修和销售市场的协调发展,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体系,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制度。对农业机械作业用油补贴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机械开发活动提供贷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等方面为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设农业机械库房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完善救助机制。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第六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十四条 农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并告知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认定、调解,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秩序。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不按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

  (四)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燃油补贴资金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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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国内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最直接的窗口,也是重要的销售途径,其销售成功率和销售的效率是传统销售方式的几倍,所以参加展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但是长期以来,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展会的“雷区”,参展商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被他人偷去模仿,反过来以低价位抢走自己的客户。而国内企业花费巨额资金参加国际展会,却经常被阻挡在展会之外,或者被强制撤展,甚至发生过参展人员遭受逮捕的事件。这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无论参加国内展会还是国际展会,参展商对展会都是“想说爱你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展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显得危机四伏,所以探讨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与迫切。下面就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阐述如何处理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有人给展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空间里,用最少的成本做出最大的生意。”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展会业也日益兴旺发达,但展会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困扰展会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参展商而言更加关注展会知识产权危机的处理。

一、政策背景
鉴于近年来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0日由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第一号令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展会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大型的展会必须派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人员进驻,为参展商提供服务,方便参展商及时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国内主要展会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展会从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探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见我国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已经相当的重视。我国一些大型的展会对知识产权也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广交会就制定了专门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二、展会上发现侵权怎么办
展会一般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但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萌芽、发生到维权结束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下面我们将按展前、展中、展后三个过程分别阐述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展会前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展会一般按行业召开,来者都是同行,任何一家企业的新技术都将成为焦点,而新产品则更容易被同行轻易模仿走。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只会发生在展会上,其实很多新技术早在展会之前就已经被同行业侵权使用,如果侵权者进入同一个展会,必然以低价的优势抢走客户,这种危害比普通的侵权要大得多,所以这时参展商最大的希望就是阻止侵权者一同参展,那么如何将侵权者阻止在展会之外呢?

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同行可能将侵权产品参展,这时参展商应当及时采取行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展会的主办方,并且附上自己的相关权利证明。有些展会主办方只重视招商,而对侵权通告置之不理,最好委托律师以律师函形式告知,告知某参展商可能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希望制止其参展。如果展会主办方知道有人侵权,仍然允许其参展,展会主办方也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展会主办方必须考虑是要参展费还是准备承担侵权责任了。其次,向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律师函,告知某参展商可能将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展会上展出,希望制止。最后,还可以向自己或侵权者公司所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有些展会也有相关的展前预审制度。如果投诉得当,侵权人将通不过知识产权预审而进不了展会,同时也构成对侵权者的威慑,迫使其放弃将侵权产品参展,达到将其阻挡在展会门外的目的。这样还为以后的处理打下来很好的基础,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一旦在展会中发现有侵权产品参展,侵权产品很容易被立刻撤出展会,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展会时发现侵权产品怎么办?
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展会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将侵权产品撤出了展会,得到了妥善解决。在展会上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参展商首先想到的是将侵权者或者侵权产品逐出展会,那么参展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有证明自己享有相关权利的证据。2007年1月第33届中国国际裘皮革皮制品交易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开展,本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展会的知识产权顾问,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投诉,投诉人称其拥有某国际品牌服装产品在中国大陆区域的独有商标许可使用权,在此次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要求侵权人撤除侵权产品。我们要求投诉人就其所主张的权利出示书面证据,但投诉人却没有任何权属证明,我们当然不能进行处理。所以参展商必须要有充分对准备,主要是文件上的准备,综合各种相关规定一般应当提前准备:1、企业的营业执照,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2、知识产权权属文件,以证明自己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自己不是原始的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使用者,还应当携带许可使用的协议等; 3、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以便企业参展人员有权来处理侵权事宜;4、其他证明文件。

其次要提出侵权者侵权的证据。证据就在侵权者的展台上,但不是过去拿来这么简单。法律上的取证要合法才能被认可,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2、取证过程中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3、取证过程要有音像记录,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4、借助外力固化,在某次展会受理的6宗投诉中,多数投诉人都有律师陪同,有些投诉人还带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进场取证。

第三是投诉。怎么投诉,很多展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可以按照其规定来进行投诉。投诉首先要清楚向谁投诉?现在很多展会都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入驻,投诉可以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联合执法机构投诉。济南某某机器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大型国际展会上发现了侵权产品,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该局远赴北京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取证,将侵权产品就地封存。向自己所在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也是个不错的办法。其次要明白如何投诉,对于投诉人而言,投诉是希望将侵权者或侵权产品逐出展会,但这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一些地方法规或者某些展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让侵权者来证明自己不侵权,这加大了侵权者的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投诉,投诉还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递交投诉材料,除了要递交自己享有权利的证明,侵权者侵权的证明,还必须将侵权情况以及比对方式详细阐述,以便相关机构迅速做出判断,做出撤销或者遮蔽侵权产品的处理。投诉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为了达到尽快处理的投诉效果,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打理。

(三)展会后怎样处理侵权行为?
展会的时间只有几天,有些侵权案件无法在几天之内就得到处理,而且展会上对侵权案件采取的措施基本是临时措施,包括对侵权者的处罚、侵权赔偿等并不能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那么展会完毕后还要继续将维权进行到底。展会后维权有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两条途径,如果侵权情况严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对侵权者进行刑事处罚。无论是行政投诉还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些都可以通过常规程序解决,因为在时间上没有迫切要求,所以聘请本地的律师来代理解决就可以了。

三、被控告侵权怎么办?
有投诉方,就有被投诉方,展会中并不是每件投诉都被认定侵权。有的投诉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采取虚假投诉的方式,干扰同行正常的参展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展会对知识产权投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投诉人提出不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很可能被直接清出展会,甚至影响以后的参展,这对参展商必然造成严重的损失,在展会中被投诉侵权怎么办呢?这也是参展商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带好各种文件,这些文件和上文介绍的参展前准备的文件一样;其次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交不侵权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指控,捍卫自己的权益。提出自己不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方面:1、提出自己相关的权利证书;2、提出自己开发的证据。很多企业并没有申请商标、也没有对自己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如果提不出权利证书,那么可以提交一些自己开发的证据。阐述不侵权的理由主要是围绕投诉人的权利进行辩解,阐述自己与投诉人的不同之处。如果确实构成侵权,应该积极配合将侵权产品撤下来,当然也可以同投诉人主动谈判,争取将损失减到最小。

四、如何预防被侵权
2004年的某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现在展会上。展会上的展品被模仿是参展商最为担心的问题,在参观者中也不乏各种各样的“取经人”,开发一个新产品需要很多的资金和时间精力,而模仿却要简单得多。为了防止展品在展会上被侵权,参展商想尽了各种办法,比如严禁照相,在明显的地方树立“不欢迎同行”的牌子,有的参展商将自己的展区封闭起来,在入口处以狐疑的眼光审视每一位参观者……这些办法都无法制止有备而来的模仿者。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容易被模仿的一般是外观设计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新型的实用技术。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新型的实用技术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将这些申请专利和进行相关登记后,如果发现侵权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是很多参展商却有自己的顾虑:认为外观设计等时效很短,等拿到专利证已经不流行了,再也不存在侵权了,这个想法使国内企业陷入一个怪圈,自己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又想制止他人“侵权”。其实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审批的时间很短,一年基本可以获得专利权,一个产品从开发到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周期,只要尽早申请还是能够获得足够的保护。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则非常的短,顶多几周时间,这样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登记制止一些外观等方面的侵权。

五、如何预防被动侵权
现在展会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权利人也越来越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有些参展商很可能成为“无辜”的侵权人,这就是展会中的被动侵权。被动侵权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最为普遍的是展台的设计和宣传材料侵权,因此被撤展、被起诉,受到处罚的案例已经有不少。参展商的展台设计,宣传材料的制作一般都是委托别人,所以很难进行知识产权监控,就为自己埋下了侵权的隐患,所以对这个问题也不容忽视。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主要在于预防,预防的办法就是在委托别人设计展台和宣传册等时,应当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要求制作方不能侵犯其他人知识产权,并且约定如果侵权,侵权责任将由制作方承担。这样能减轻参展商的被动侵权责任,并且能将因为被动侵权造成的损失,要求制作方承担,最大程度减轻了被动侵权的责任。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定于今年6—8月联合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报名参加。各市要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并将本地区参赛报名情况于7月20日前报我厅基金监督处。集体参赛以市、县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集体参赛登记表”,并于7月15日前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个人参赛直接填写答题卡或网上答题。

  厅基金监督处联系人:陈朝晖,联系电话:0571—87050382。

  

  附件: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