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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57:30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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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1989年2月15日,卫生部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经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严肃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在确保生物制品质量的前提下,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生物制品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财务、成本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各所应以卫生部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为主,结合社会需要安排生产任务,在确保承包经营目标和部下达的财务指标,在充分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成本计划。计划要积极可靠,在计划年度二月底前报部并抄报所在地省(市)卫生厅(局)、审计局、税务局及开户银行。
各所在保证实现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于季前10天报部。
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经卫生部核定后作为考核企业承包完成情况的依据。各所必须制定完成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具体措施,保证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计划指标时,应在当年三季度末以前报部审批,未经核准前,仍应按原核定计划执行。
二、加强成本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4年3月国发(1984)34号文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1987年9月(87)财文字第556号文发布的《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各所要健全经济核算制,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做好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等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生物制品企业成本核算规程,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定期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加强对成本的预测、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一切生产、技术、财务活动都要讲究经济效益,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获率,减少污染废损,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
各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所部、科室(车间)、班组三级核算制或所部、科室(车间)二级核算制。
三、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在保证生产、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金潜力,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应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储备资金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管理,应严格控制库存量,做到合理储备,防止盲目采购和超储积压,生产资金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应周密安排生产计划,严格检查产量、品种、质量指标和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缩短生产周期,控制半成品的储备量;成品资金由销售经营部门负责管理,应严格执行供货合同,按时发货,及时结算,并控制成品库存量,财务处要协调好供、产、销三个环节,正确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做到合理、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
各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由税后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任务、产品成本、周转期等情况,核定流动资金。对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应编制借款计划,报开户银行,纳入银行信贷计划。因季节性生产和采购物资集中到货等原因影响资金周转时,各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编制临时借款计划,报开户银行核定后办理借款手续并按期归还。
在承包经营期间,企业流动资金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报经卫生部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列入生产成本;属于主观原因造成的由本所承担,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
四、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伍佰元(含500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屋、建筑物、机器等劳动资料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但对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的成批的主要生产设备,如电冰箱等,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具体划分按卫生部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凡固定资产都要按台、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避免超负荷运转,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同时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凡在用的低值易耗品都应按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卡)。
对国内外捐赠的各种设备,按国家规定的价值入帐。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计提。大修理基金提取率为固定资产折旧率的30—40%。土地及按照规定划作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继续使用的,不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但仍应提取大修理基金。低值易耗品摊销应根据《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财产物资的申请、订购、验收、分配、调拨、领退和保管等,都应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各所对外提出的订货卡片和签订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经所领导或指定职能部门批准和经财务处审核,加盖财务专用章。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彻底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清查中发现毁损,盘盈、盘亏和帐物不符时,应查明原因,认真处理,必要时应追究经济责任。
五、加强国家基金管理。按照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应试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规定,各所应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列帐。对承包前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在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在承包期间,各所应按规定,确保国家资产增值。
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在承包期间,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具体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的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在成本中列支,奖金在留利中列支。新增效益工资按工资总额中基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分别由成本和留利中列支。
各所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经卫生部核定后,在承包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后需要增加的人员,可增加工资总额基数,但同时要核增挂钩经济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除新增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和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外,其他各项考核指标如未能完成的,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扣减新增工资总额,若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则扣减全部新增工资总额。
(一)当年新增工资总额:
1.当年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实现税利毛增加额
----------------------------------
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成本的工资×工资浮动系数
当年实现税利净增加额
2.当年新增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系数×---------
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
(二)当年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
1.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成本的工资+当年新增工资基金×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成本工资
------------------×100%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基金=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在企业留利
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金
中列支的工资+当年新增工资基金×---------------×100%
第一年挂钩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在会计处理上应设置“工资基金”科目,下设工资基金及奖励基金二个子目,并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新增工资中列入成本的部分在销售成本中列支。对新增加的工资基金应合理使用,留有余地,经丰补欠。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把职工工资收入同本人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具体可按各所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形式,并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七、严格遵守结算制度。单位之间的应收应付款(或预收预付货款),应及时办理结算,不得拖欠。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除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要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科室备用金,不许以白条抵库。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均应上交财务部门,不许私设“小金库”。
八、加强生物制品价格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属部管主要预防制品和血液制品的价格由卫生部统一核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生物制品价格目录”,计价销售,各所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但对超计划生产的部分,可实行浮动价格。除部管产品以外的产品价格以及新产品试销价格,各所可根据物价政策,征得物价部门同意后确定产品价格,并报部备案。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所自制的原材料,自繁动物和半成品等非正式制品的售价,各所可根据实际成本等情况,或比照市场价格定价出售。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获得国优、部优产品称号的,需实行优质价格的应报卫生部审批。
九、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各项税费,不许拖欠。各所在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目标后的超目标利润,仍应照章缴纳所得税,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多得的部分,由财政部返还卫生部,再由卫生部按规定比例返回各所,作为企业留利处理,在各所不能缴纳所得税时直接进行抵交。如年度超缴时,应按财务决算向税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十、为支持生物制品生产发展的技术改造,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全部留给各所,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各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并编制更新改造资金支出计划,随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部备案。
十一、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各所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为便于区别大修理和中小修理的界限,可暂按单项修理费,设备1000元,房屋建筑物5000元以上作为大修理开支的划分标准,不足上列金额的作为中小修理。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应量入为出,并编制大修理基金支出计划,随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开户银行。
十二、有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各所申请基建项目均要进行可行性研究,预测投资效益,并根据本所的经济能力,妥善安排。将投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内,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经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审批设计任务书,扩初概算等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缩短建设周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金,尽快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对大中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施工。
根据卫生部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属国家拨款的项目,按工程进展作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向部申请拨款;属基建贷款的项目,按部下达的年度贷款指标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制定还款计划,按期还款付息;属自筹的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遵照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办理。
十三、各所为了提高生物制品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实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所根据《生物制品技术改造发展规划》为试制新产品和改造生产技术,需申请专项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时,应首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卫生部审定,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方可立项,同时向银行(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时归还贷款和付息。
(二)属于财政部规定的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总额掌握,不准突破。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根据技术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末向卫生部申报下一年度的分季、分项用款计划。按计划向卫生部技术改造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
(三)属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年末,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实现的经济效益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
十四、各所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购置的设备仪器,在税后留利的科研基金中列支;耗用材料、试验动物、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有科技专项拨款的项目要专款专用,除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外,可用以开支本所研究项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它费用。
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购置的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等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十五、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卫生部委托各所办的生物制品进修班,中等以上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勤俭办学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报部,经部核定后拨给经费,专款专用,定额包干,并单独设置帐目核算,年终编制决算报部核销。
各所自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其经费在“企业管理费——职工教育费”中列支,职工业余学校经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十六、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在成本中列支的部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开支范围,不得任意提高比例和扩大开支范围。
职工家属宿舍的房租收入和维修支出应单独核算,以收抵支,力求收支平衡。如年终超支时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七、各所税后留利和超承包目标返还的留利,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同意卫生部核定的比例分配,不得任意更改。留利分配比例为:
(一)税后留利扣除奖金后:(1)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为80%;(2)后备基金为6%;(3)职工福利基金为14%。
(二)超承包目标返还的留利,除部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外,返还给各所的留利,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为70%,职工福利基金为30%。生产发展基金和科研(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比例由各所自定。各所有权依照国家规定支配使用基金。生产发展、科研基金、后备基金可同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捆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可同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合并,按开支范围使用。
试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所,可按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完不成上缴利润承包额的,应先用当年留利抵交,当年留利不足抵交时用企业自有资金抵交。
为利于把资金搞活,各所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保证生产、科研发展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将多余的资金用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外投资,投资所得的利润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如数作为企业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
十八、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支出项目列支,各所不得擅自增设支出项目,一切不属于营业外支出的项目,都不得挤入营业外支出。
十九、国家储备的战备生物制品及药政局机动储备的生物制品,必须按照卫生部下达的品种和数量储备,按统一价格核算。其资金由卫生部按储备任务一次拨付,作为储备专用资金,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生物制品调出后,应直接向调入单位结算,并及时补足储备量。平时要及时轮换,以减少报废损失,必须报废时,要经过检验,于每年9月份报部审批和拨款。有关储备情况应分别于6月末和12月末报部。
二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减少非生产性支出,要有专人管理,不许突破当地下达的控购指标。对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从严掌握,确属必须购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册,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有关数字要前后衔接,年度决算应附财务决算编制说明。说明各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所的财务月报在月后的10日内报部。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开户银行。教育经费(指部拨的生物制品学习班经费和中专学校经费)等事业费会计报表,应在季后15天内报部,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后30天内报部。正式报送前应先送所在地中企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抄送当地省(市)卫生厅(局)。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应在月后五天报部,年度决算在30天报部,同时抄送省(市)卫生厅(局)、税务局、统计局和建设银行。生物制品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报表应在月后10天报部。
各项会计报表须经审计人员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十二、搞好财务、成本分析工作。各所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发动群众检查和分析生产、财务、成本、利润、资金等计划和各项定额的执行情况,通过分析对比,揭矛盾、找差距、订措施,不断总结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加速资金周转的经验,改进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十三、财务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报废,经组织技术鉴定确属不能使用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属部管的高、精、尖设备及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报部审批,属3万元以下的设备由所长审批后报部备案。
(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报卫生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三)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出租。对确属不需用而其他单位仍可用的固定资产,属部管的高、精、尖设备须报部审批,其他设备由所长审批报部备案。有关固定资产调拨,出租的价格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种原材料及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的盘盈、盘亏及报废,一次报废原材料单项价值在1万元以下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超过的报部审批,属于事故性的报损报废,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单项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长审批报部备案,在5000元以上的报部审批。
(五)坏帐损失。主要指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数额大的应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报经卫生部审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六)零星土建工程(指5万元以下面积300m2以下的单项工程),京外各所报当地主管局审批,北京所报部审批。同时抄送当地城建局、开户银行。
二十四、各所必须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同贪污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责,做执行财经纪律的表率。
各所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组织财务、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开展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各所要把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财会工作中的问题。按照《会计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建立总会计师制组织领导财务会计、经济核算和会计监督方面的工作。尚无条件建立总会计师制的应由所长或指定一名副所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要建立和健全所、部、科室(车间)两级财会机构,并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权限,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重视和开展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立考核考试制度,评定技术职称。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刻苦钻研财会业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认真负责,敢于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作斗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1979年8月制定的《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定中,各所按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所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细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有章可循,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财经法规、法令、政策以及财务制度和规定有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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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监局


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质监〔2007〕221号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质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广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汕头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
3.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到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的。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六)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A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取得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取得AA和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
(四)联合高校,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其它区(县)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人社部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5月25日-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作出了全面部署。会前,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为更好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着眼于我国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大局,深刻阐述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一系列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对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说明我们党对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人才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战略性地位有了新的定位,标志着我国人才工作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了新时期我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提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人才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5月27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了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座谈会,李源潮同志对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作了具体部署,强调要“思想落实、任务落实、政策落实、项目落实”。尹蔚民部长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和李源潮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来,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切实抓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组织学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把组织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的重大任务,紧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切实抓紧抓好。

  (一)突出学习重点。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重点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目标、新要求,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全面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人才工作会议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二)丰富学习形式。要将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培训、学习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进行理论征文等各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人才工作部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深入学习,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学习、促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迅速掀起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热潮,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增强学习效果。要结合学习,认真分析查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今后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要结合学习,认真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重要任务,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和要求;要结合学习,努力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要学深学精学透,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将中央领导同志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自觉转化为推动人才工作的科学理念、工作思路和实际行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着力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中组发〔2010〕10号)要求,在91项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实施32项,参与实施35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肩负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推动人才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一)着力加强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才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才规划纲要》从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对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部署,任务分解为33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10项,参与实施13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才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大力培养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要突出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各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大力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创新引才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努力掀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的热潮。积极构建分层分类的继续教育体系,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大规模开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知识更新,大幅度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国家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实施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行动。改进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等激励办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注重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

  要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重点领域发展,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研发人才和紧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做好“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表彰激励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

  (二)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是人才发展的关键。《人才规划纲要》贯彻以用为本的思想,提出了创新人才体制机制的一系列举措,在涉及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人才机制的31项工作任务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18项,参与实施7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要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的能力素质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促进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要加快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要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要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要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重点领域科研骨干人才分配激励办法,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的考核评价制度。要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健全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国家荣誉表彰制度,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

  (三)着力完善重大人才政策。完善人才管理是提高人才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人才规划纲要》针对当前人才发展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10项重大人才政策,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人才规划纲要》的政策目标,逐项分析,认真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推动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

  要进一步加强人才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促进和保障人才发展,推进人才开发促进法和终身学习、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资格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制定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一线有序流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加强人才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制定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要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要不断创新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大力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满足人才多样化需要。

  (四)着力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是做好人才工作、打造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人才规划纲要》提出了12项重大人才工程,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2项,配合实施6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抓好这些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工作。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业、信息、生物技术等12个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从完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环节的政策入手,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重点,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

  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高素质人才培养工程、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力资源开发、就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习近平同志强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在构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管人才的工作格局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才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战略研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领导,将人才工作纳入党和政府工作全局,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与组织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大部署、开展重要工作和实施重大工程时,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配套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好《国家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国家中长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四个落实”和“四个明确”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抓好具体分工和组织协调。对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人才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凝聚起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深入实际,及时了解贯彻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重点项目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指导解决《人才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深入宣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宣传,做到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工作一起策划、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举办首届中国人才发展论坛,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人才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0年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站在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政府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一○年六月四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