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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主体/丁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37:50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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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主体

作者:丁敏
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除了引言外,主体内容有六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有关规定,接着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作了多角度分析,重点阐述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认为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至于在那些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般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一、引言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产物。它发源于统治阶级内部,又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古今中外,掌握政权的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和抑制。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贪污贿赂犯罪仍显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为此,本人拟就受贿犯罪主体的有关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而通常被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种的受贿犯罪也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也成为社会的一个毒瘤,在各方面都影响着经济发展、政治清明,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有鉴于此, 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1979年刑法第185条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比较,它将受贿罪的主体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现行刑法典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其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与前引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相比较,主要的变化是受贿罪的主体又重新恢复到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的主体范围,即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行为则单独规定了罪状以及法定刑,即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二、国外关于受贿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考察外国的立法例,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大体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一般主体。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刑法规定,无论是否公务员,只要对于具有社会意义 的事件作出决定或因执行这种决定,而收受贿赂或同意收受贿赂的,均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是公职人员受贿,应当加重一定的刑罚处罚。(2)公职人员。阿尔巴尼亚、蒙古、保加利亚、朝鲜等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公职人员构成,但公职人员的具体范围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3)特别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典除了规定了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之外,还设专款规定了特别公务员(如法官、仲裁人等)的受贿罪。如保加利亚刑法规定了审判员、陪审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受贿罪;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法官和仲裁人的受贿罪。(4)准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把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人规定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如日本刑法规定了将要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关于自己将要担任的职务的事情,接受请托而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构成受贿罪;韩国刑法规定,将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之人,接受请托而收受,要求或约定与该职务有关之贿赂,成立受贿罪。(5)曾为公务员。有的国家刑法把已经离任的公务员规定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日本刑法规定,曾任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人在职时接受请托,离职后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①

三、我国“国家机关”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出发,国家机关范围的界定就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对国家机关界定的不同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机关”就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具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 。②其二,认为国家机关除了上述范围以外,还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③其三,主张国家机关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队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以及一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 (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电力总公司等)。该观点认为那些名为总公司但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并不适用企业的经营机制,而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从事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因而其本质上仍是国家机关 。④
本人认为,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但同时又不能拘泥于条文本身,而应当结合实际,因为法律本身的规定亦可能存在矛盾。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这里,武装力量、政党、国家机关是并列的,不存在包容关系;但是宪法第3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又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显然,这与宪法第5条第3款的表述是矛盾的。由此观之,如果想当然地认为国家机关包括了军队机关,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要认定“国家机关”范围,必须回到现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来,并从总体上理解其准备含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中共提到三类组织,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协组织是包含于国家机关之中的。因为对政党和参政议政党,作为基本法的刑法不可能不作出规定,从第93条看,它们不能属于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只能属于国家机关。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国家机关也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协组织。分则中第九章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第八章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贿赂罪,两相比较也可以发现这一结论。譬如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执政党各级机关完全应成为行贿罪的对象,故而从立法的严谨性来说,共产党和政协理应包含在国家机关之中;在纯粹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若不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会遗漏在这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亦会使法网有失严密。再比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的主体分别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从保护公有财产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93条对组织的分类看,立法者也是将共产党和政协机关划归国家机关的。另外,从我国宪法的纲领性规定看,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人民政协是参政、议政机关,这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为基本法的刑法必须体现这一点,若仅仅拘泥于某个法条的规定,断定国家机关不包括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协,则未免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嫌。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本人认为不应视其为国家机关,它们是市场经济改革的过渡性机构,其改革的方向是经济管理机构,与国家机关有本质上的差别。而且我们在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的这些情况的考虑要慎之又慎,不能盲目的去否定,否则会坏了我们经济发展的“大事”。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1997年刑法典第93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至于在那些原先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但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四、对我国刑法中“公务”的理解
从刑法第93条的规定看,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刑法上“从事公务”的含义,乃是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核心问题。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既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也包括集体性质的公务。刑法第93条所说的“公务”是指什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⑤ 。其二,认为“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⑥其三,认为“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⑦其四,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行为”。⑧本人认为,“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的管理各种事务的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社会事务,也可以是集体事务,甚至是个人事务(如离婚诉讼),但是一旦被纳入国家管理活动的范围即变为国家事务(国家事务的含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进行介入、管理的事务)的内容。二是国家利益性,即这种活动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它体现的不是某个个人、集体、团体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并且刑法本身保护的也是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其应有之意。换句话说,“公务”的本质就是国家利益代表性和管理性,它所管理的对象是各种事务。
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内在逻辑性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在人员的身份上并无限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亦应按照该标准合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避免仅以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来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打破“身份论”是改革的趋势,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特别是人事制度的改革,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已完全打破了员工身份上的限制,实行竞争上岗,昨天还是管理者,今天可能已是普通员工。因此,无论从刑法的精神还是从现实社会生活来看,以身份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合时宜与法理。只有紧紧抓住“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才能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前面对国家机关的界定,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专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在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出现了国家办、集体办、民办及合办等形式;性质上也有营利性、公益性之分;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也出现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形式。显然,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目前还没有含国有成分的合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我国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指以下几种: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在这类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与上述人民团体在经费来源,编制、职能方面不同,该类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的除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性”,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手工业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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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人字[2006]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基层建设的意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队、站)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步伐,充分发挥基层在加强监管执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基层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监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只有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在更高的起点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

(二)加强基层建设,是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迫切需要。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集中反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指明了建设现代工商的必由之路。要实现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目标任务,就必须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层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1997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各地坚持把基层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来抓,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基层建设,基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市场监管基础明显增强,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明显改善。但是,基层建设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抓基层建设不够得力,工作浮在表面;有些基层单位职能发挥不够到位,监管效能有待提高;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基层执法资源需要继续整合,信息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基层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能力难以较快提高,严重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不懈地加倍努力,把基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目标任务,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为基础,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途径,全面加强基层能力素质建设、监管效能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工商形象建设,为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五)工作原则。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为中心;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协调,以提高能力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必须坚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完善工作举措、形成整体合力为保证。

(六)主要目标任务。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切实提高。执法资源进一步整合,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每个工商所70%以上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能力;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先进的工商文化深入人心。

三、科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七)整合基层执法资源。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坚持以经济区域设所的原则,继续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工商所的人员配备。除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每个工商所不少于10人。合理规范工商所的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县级工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模式,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

(八)强化工商所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加大对工商所的授权,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年检。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九)深化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规范动态监管巡查。构建工商所综合监管网络,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工商所应定期与县级工商局核对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并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巡查监管、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在提高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

(十)加强服务效能建设。要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和情况沟通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工商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严禁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权,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决纠正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发照工作,切实做到行政许可的范围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期限严格、结果透明、责任落实。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实现执收执罚制度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随意罚款、搭车收费、代收代扣等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加强对“六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办)责任制度。实行工商所法制员制度。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十四)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工商所长岗位上来。加强工商所长队伍的年轻化建设,积极培养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进入工商所长队伍。加强工商所长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工商所长履行职责的能力、应对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加强对工商所长的考核和监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注重对优秀工商所长的培养和使用,县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优秀工商所长中选拔。加强工商所长的交流轮岗。

(十五)培养复合型基层监管执法人才。落实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开发使用,着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编制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优先为基层补充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法律培训为重点,以执法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执法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跟班学习等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网上培训和远程教学。全面推行分岗位、分级别的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有组织的自学和读书活动,建设学习型工商所。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要在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基层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创新基层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岗位目标和工作责任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应提高工商所和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使工商所人员待遇优于县级工商局机关。

六、巩固基层规范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坚持循序渐进、适度适用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成基层硬件建设任务,确保基层都有与监管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备,有保密、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联络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保障设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农村工商所建设,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十八)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大力推进以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安全支撑平台建设,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直销规范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监管执法领域的运用。积极构建政务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拓展信息化建设的领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程序严密、流程规范等优势,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加强执法监督、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运用。

(十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导入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基层精细化管理水平。以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行为、工作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工作规范,严格抓好制度的落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加强着装管理,统一工作标识,注意举止仪表,树立工商新形象。规范基层办公环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办公区。规范窗口建设标准,配备各类便民设施,形成整洁优雅的办事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局务公开、所务公开,打造“阳光工商”。优化办事程序,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建立健全基层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具体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努力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基层工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完善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建设,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十二)加强工商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科学、健康、开放的工商文化。把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体现部门特色,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体现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共同的精神追求。弘扬公务员精神,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感染力和凝聚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十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基层建设工作列入党组(委)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总局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工商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人事(基层)教育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事(基层)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各主要业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转变作风,面向基层。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要把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给予更多的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十五)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建设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主题。要从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环节和基本需要抓起,从影响执法效能和执法行为的问题入手,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落实好基层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十六)典型引路,不断创新。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加强工作研讨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工作规律的认识,提出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完成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外汇资金业务管理,严格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我行现有业务特点特制定如下规程:
一、机构及职责分工
我行外汇资金业务由计划资金部外汇管理处、外汇交易处、财会部会计处和营业处(美元后台)、转贷部综合处(日元后台)分工合作完成,为达到职责分明,加强管理、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目的,现将相关单位的外汇资金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计资部外汇管理处
——管理外汇资金,向外汇交易处提出可交易头寸指令;
——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债务掉期交易。
(二)计资部外汇交易处
办理除债务掉期以外的外汇交易,目前开展的业务有外汇定期存款、境内外拆放、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债券投资。
(三)财会部会计处和营业处、转贷部综合处
——对交易进行复核;
——对外发确认电传或确认书;
——根据资金调拨单,办理资金划拨。
二、授信管理
我行外汇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制度。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授信管理由两个层次组成,即第一层由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批准各个交易员限额和一定金额的境内、外银行,国内客户的交易限额;第二层由行领导批准大额交易。
计划资金部外汇管理处、外汇交易处在进行外汇交易时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外汇交易头寸和对外交易限额进行交易,财会部会计处和营业处、转贷部综合处根据已批准的交易限额进行复核,不允许越权交易。
三、债务掉期以外的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
以下各项业务,由外汇管理处根据行内领用头寸和上交头寸情况,向外汇交易处提出可交易头寸指令,外汇交易处根据指令,决定交易种类,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交易操作。
(一)外汇定期存款
凡在账户行(现指中国银行总行、工商银行总行、花旗银行、中行纽约分行、中行香港分行)进行定期存款,具体程序为:
1.外汇交易处交易员向经理提出存款建议;
2.经理同意后,由交易员缮制外汇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核双签,第一联交财会部(会计)凭以记账,第二联交财会部(营业)凭以办理存款手续,第三、四联计划资金部外汇管理处和外汇交易处留存;
3.存单由财会部(营业)妥善保管,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处填写外汇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财会部会计处凭以记账,第二联交财会部营业处凭以办理到期转活手续,第三联计划资金部外汇管理处留存。
凡在账户行以外的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需办理上述手续外,应经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双签批准。
(二)境内拆出
1.对各银行总行拆出外汇资金目前采用电话交易、电传确认的交易方式,其操作程序为:
(1)俟收到拆入行的拆借申请书,外汇交易处经理根据头寸情况、行内规定的利率政策、对拆入行的授信额度等提出拆借建议报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审核;
(2)外汇交易处交易员缮制境内同业拆出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和财会部总经理审核双签,主管计划资金部和财会部的行领导双签批准;
(3)交易员用电话与拆入行成交,并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核;
(4)境内同业拆出审批表和交易单的第一联送后台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凭以当天发送电传证实书,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5)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6)外汇管理处将电传证实书与交易单核对后,办理调拨审批;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
2.交易手段不采用电话交易、电传确认的情况下:
(1)同1.(1)。
(2)同1.(2)。
(3)外汇处交易员将空白合同一式两份传真拆入行,拆入行签字盖章后一并寄送我行;收到合同后由我行授权签字人计划资金部总经理签字并加盖计划资金部合同章,一份寄送拆入行,一份外汇交易处留存。
(4)外汇交易处将境内同业拆借审批表第一、二联连同拆借合同复印件分别送外汇管理处和财会部会计处(营业处)或转贷部综合处。
(5)外汇管理处核对境内同业拆出审批表和借款合同后,办理调拨审批;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办理划拨。
(三)境内拆入
1.从外管局拆入
(1)交易员缮制拆借申请书一份,由总经理签字并加盖计划资金部章,送外管局储备司代理行处;
(2)俟外管局同意,外汇处交易员用电话与对方确定利率并成交,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交易单同拆借申请书复印件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核对交易后,对外发交易确认电传,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并在收到拆入资金后立刻通知外汇管理处。
2.从中国银行拆入
(1)交易员缮制拆借申请书一份,由总经理签字并加盖计划资金部章,于起息日前5个工作日送中国银行财会部调拨结算处;
(2)俟中国银行同意,外汇处交易员用电话与对方确定利率并成交,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交易清单连同拆借申请书复印件第一联交财会部会计(营业),凭以到中国银行调拨结算处拿取传票入账,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收到拆入资金后立刻通知外汇管理处。
(四)境外拆出
1.外汇交易处交易员缮制境外同业拆出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核签,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2.交易员按照我行对外国代理行规定的拆出额度用电话对外询价、定价、成交,并填写外汇拆出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境外同业拆出审批表和外汇拆出交易单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5.外汇管理处核对审批表、交易单、电传证实书后,办理调拨审批,批准后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
(五)境外拆入
1.交易员填写同业拆入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核签,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2.交易员办理审批手续后,用电话与对方确定利率并成交,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同业拆入审批表和交易单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5.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收到拆入资金后立刻通知外汇管理处。
(六)自营外汇买卖
1.交易员填写外汇买卖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核签,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2.交易员办理审批手续后,用电话与对方确定汇率并成交,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外汇买卖审批表和交易单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5.外汇管理处核对审批表、交易单、电传证实书后,办理调拨审批,批准后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收到我行买入的外币后立刻通知外汇管理处。
(七)外汇掉期
1.交易员填写外汇掉期交易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核签,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2.交易员按照我行对外国代理行规定的授信额度用电话对外询价、定价、成交,并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外汇掉期交易审批表和交易单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5.外汇管理处核对审批表、交易单、电传证实书后,办理调拨审批,批准后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
6.此后因该笔交易产生的每笔交割,从我行付出时,由外汇管理处填写外汇资金调拨审批表,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我行是受益人时,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监督对方是否按交易确定金额付款至我行。
(八)债券投资
1.外汇交易处交易员缮制境外债券短期投资审批表一式三联,由外汇交易处经理复核签字,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核签,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2.交易员用电话对外询价、定价、成交,并填写交易单一式三联,交易处经理复签;
3.境外债券短期投资审批表和交易单第一联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第二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三联外汇交易处留存;
4.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核对交易后,对外发电传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管理处,第二联留存;
5.外汇管理处核对审批表、交易单、电传证实书后,填写外汇资金调拨单,审批后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
6.到期日,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监督对方是否将本息全额归还我行。
(九)境内、外拆出、拆入到期日的本息收付
1.境内、外拆出的本息收回
(1)境内拆出:外汇管理处在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核对本息后,填写同业拆放还本付息通知书通知拆入方,并将复印件送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监督还款的到账情况并通知外汇管理处。
(2)境外拆出:财会部会计处(营业)将还款的到账情况和交易确认书核对后通知外汇管理处。
2.境内、外拆入的还本付息
外汇管理处在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核对应付本息后,办理调拨审批,批准后由财会部会计处(营业)或转贷部综合处办理划拨。
四、债务掉期操作规程
(一)自营掉期交易操作规程
1.外汇管理处向计划资金部、行领导报告掉期方案。根据债务特点和市场状况设计有关债务管理方案,向计划资金部、行领导报告,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际操作。
2.向我行许可范围内的外国银行询价。与我行交易的外国银行必须具有AA(穆迪或S&P评级)或AA以上的信用级别,并且已同我行签订ISDA协议。
3.询价。向2个以上外国银行询价,询价应在所有条件上保持一致,要求报价行提交书面的条件书(Term Sheets)。
4.确定交易对手及最终交易方案。交易员应将询价结果向主管经理报告,经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批准后,确定交易对手及最终交易方案。
5.成交。一般为电话成交。如果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需要预留委托指令(Swap Order Form),该指令应由计划资金部总经理签字生效,或由总经理授权口头留单,一般情况下,留单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小时,并要求交易对方在成交后以传真形式及时进行确认。
6.交易的初步确认。交易员负责对交易对方传真来的初步证实书(Prelimi-nary Confirmation)进行核对,初步确认有关交易细节。
7.通知交易后线。交易员根据初步交易证实书填制交易单,包括交易日、起始和到期日、支付条件以及账户情况等内容,一式两联,由主管经理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签字后,将第一联连同初步交易证实书一并交财会部,第二联存档。
8.交易的最终确认。后线人员将交易单与对方传真来的正式交易证实书(Confirmation)进行核对(包括交易内容和有权签字人)、核实,由部门总经理签字后传真给对方。正式交易证实书一式两份,由对方寄来,部门总经理签字后,一份返还给交易对方的结算部门,
一份留存财会,复印件留存外汇管理处。
9.向部、行领导报告交易情况。
10.交易员负责作出该笔交易的现金流量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财会后线人员,第二联交外汇管理处头寸管理员存档。
11.在《自营掉期交易台账》上输入有关交易的记录,交易日期、金额、条件等。
12.每月初(8日以前)向外管局进行外债登记。
(二)代客掉期交易操作规程
1.客户掉期申请。要求客户按我行规定的格式向计划资金部提交掉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保值意向、转贷款提款用款和还本付息的详细情况等。
2.行内审批。接到客户申请后,交易员草拟代客掉期的签报,内容包括客户的债务情况,初步的掉期方案、费用收取意见等,送交转贷部会签后报行领导批准。
3.签署掉期协议。申请得到批准后,计划资金部负责以我行名义与客户签署掉期协议。
4.初步制定保值方案。协议签署后,交易员通过与外国银行的交流,为客户制定初步的保值方案。
5.正式询价。向2个以上我行许可范围内的外国银行询价。与我行交易的外国银行必须具有AA(穆迪或S&P评级)或AA以上的信用级别,并且已同我行签订ISDA协议。询价应在所有条件上保持一致,要求报价行提交书面的条件书(Term Sheets)。
6.确定交易对手及最终交易方案。交易员应将询价结果向主管经理报告,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确定交易对手及最终交易方案。
7.客户提交委托书。手续齐备、掉期方案确定后,要求客户按我行规定的格式提交掉期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保值金额、币种、期限、价格水平、保值方式等。
8.同外国银行成交。根据客户委托的价格水平,选择适当时机同外国银行成交。一般为电话成交。如果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需要预留委托指令(Swap Order Form),该指令应由部门总经理签字生效,一般情况下,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小时,并要求交易对方在成交
后以传真形式及时进行确认。
9.交易的初步确认。交易员负责对国外交易方传真来的初步证实书(Pre-liminary Confirmation)进行核对,初步确认有关交易细节。
10.通知客户。交易员根据与外国银行的成交价格,加上我行规定应收取的合理费用,立即通知客户成交情况(一般采用电话通知),并在对外交易证实后,向客户发出由我行拟定的交易证实书。
11.通知交易后线。交易员根据初步交易证实书填制交易单(Dealing Ticket),包括交易日、起始和到期日、支付条件以及账户情况等内容,一式两联,由主管经理和计划资金总经理签字后,将第一联连同初步交易证实书一并送交转贷部后线,第二联存档。
12.交易的最终确认。后线人员对外国银行传真来的正式交易证实书(Confirmation)进行核实,由部门总经理签字后传真给对方。正式交易证实书一式两份,由对方寄来,部门总经理签字后,一份返还给交易对方的结算部门,一份留存转贷,复印件留存外汇管理处。

13.交易员负责作出该笔交易的现金流量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送转贷后线人员,第二联存档。
14.在《代客掉期交易台账》上输入有关交易的记录,交易日期、金额、条件等。
外汇资金调拨审批手续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一、各项业务审批表
外汇资金同业拆入审批表
填表日期: 编号:
-------------------------
|拆出方: |
|-----------------------|
|拆出方开户行(境内/境外): 账号: |
|-----------------------|
|我行开户行: 账号: |
|-----------------------|
|币种/金额: |
|-----------------------|
|利率: |
|-----------------------|
|期限: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交易员: | |
|--------|计资部总经理: |
|交易处经理: | |
|-----------------------|
|行领导: |
-------------------------

外汇资金境内同业拆出审批表
填表日期: 编号:
-------------------------
|拆入方: |
|-----------------------|
|拆入方开户行(境内/境外): 账号: |
|-----------------------|
|我行开户行: 账号: |
|-----------------------|
|币种/金额: |
|-----------------------|
|利率: |
|-----------------------|
|期限: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交易员: |计资部总经理: |
|--------|--------------|
|交易处经理: |财会部总经理: |
|-----------------------|
|行领导: |
-------------------------

外汇资金境外同业拆出审批表
填表日期: 编号:
-------------------------
|拆入方: |
|-----------------------|
|拆入方开户行(境内/境外): 账号: |
|-----------------------|
|我行开户行: 账号: |
|-----------------------|
|币种/金额: |
|-----------------------|
|利率: |
|-----------------------|
|期限: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交易员: | |
|--------|计资部总经理: |
|交易处经理: | |
|-----------------------|
|行领导: |
-------------------------

外汇资金境外债券投资审批表
填表日期: 编号:
-------------------------
|交易对方: |
|-----------------------|
|交易对方开户行(境内/境外): 账号: |
|-----------------------|
|币种/金额: |
|-----------------------|
|利率: |
|-----------------------|
|期限: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
|交易员: | |
|--------|计资部总经理: |
|交易处经理: | |
|-----------------------|
|行领导: |
-------------------------

自营外汇买卖审批表
日期:
编号:
----------------
|即期/远期 | |
|-------|------|
|卖出币种 | |
|-------|------|
|买入币种 | |
|-------|------|
|金额 | |
|-------|------|
|预定交易日 | |
|--------------|
|备注 |
|--------------|
| 计划资金部 |
|--------------|
|交易员: | |
|-------|总经理 |
|交易处经理: | |
|--------------|
|行领导: |
----------------

外汇掉期买卖审批表
日期:
编号:
-------------------------
|即期/远期(期限)| 卖出货币 | 买入货币 |
|---------|------|------|
| | | |
|---------|------|------|
| | | |
|-----------------------|
|金额: |
|-----------------------|
|预定交易日: |
|-----------------------|
|备注: |
|-----------------------|
| 计划资金部: |
|-----------------------|
|交易员: |总经理 |
|交易处经理: | |
|-----------------------|
|行领导: |
-------------------------

自营债务掉期审批表
(类型:利率掉期)
----
编号:
日期:
-----------------------
|债务名称: |
|---------------------|
|掉期行: |
|---------------------|
|掉换方向: |
|---------------------|
|金额: |
|---------------------|
|利率: 原利率: |
| 指令: |
|---------------------|
|期限: |
|---------------------|
|备注: |
|---------------------|
| 计资部意见 | 行领导审批意见 |
|-----------|---------|
|交易员: |总经理: | |
|外汇管理 | | |
|处经理: | | |
-----------------------
附件:二、各项业务交易单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拆放交易单
交易日: 编号:
----------------
|拆出行: 拆入行: |
|--------------|
|账户行: 账户行: |
|--------------|
|账 号: 账 号: |
|--------------|
|币 种: |
|--------------|
|金 额: |
|--------------|
|利 率: |
|--------------|
|起息日: |
|--------------|
|期 限: |
----------------
交易员: 复核:
说明:本单共两联,第一联财会,第二联计资留存。

中国进出口银行购买外币债券交易单
交易日: 编号:
-------------
|债券销售人: |
|-----------|
|债券购买人: |
|-----------|
|币 种: |
|-----------|
|金 额: |
|-----------|
|利 率: |
|-----------|
|起 息 日: |
|-----------|
|期 限: |
-------------
交易员: 复核:

FX DEALING SLIP
DATE:
NO.
-----------------------
|BOUGHT BY US | |
|--------------|------|
|SOLD BY US | |
|--------------|------|
|EXCHANGE RATE | |
|--------------|------|
|SPOT/FORWARD | |
|--------------|------|
|VALUE DATE | |
|---------------------|
|MEMO |
|---------------------|
|COUNTERPART: |
|A/C WITH: |
-----------------------
DEALER:
CHECKER:

SWAP TICKET
REF.NO.
---------------------------------
|COUNTERPART: | |
|SWAP TYPE | |
|NOTIONAL PRINCIPAL | |
|FX RATE | |
---------------------------------
OUR PAYMENTS OUR RECEIPTS
---------------------------------
|PRINCIPAL EXCHANGE: | | |
| INITIAL DATE | | |
| FINAL DATE | | |
|COUPON EXCHANGE: | | |
|FIXED RATE | | |
|INTEREST PERIOD | | |
|DAY COUNT BASIS | | |
|FIRST PAYMENT DATE | | |
|BUSINESS DAY | | |
---------------------------------
---------------------------------
|OUR’S A/C | |
| USD A/C | |
| JPY A/C | |
|COUNTERPART’S A/C | |
| USD A/C | |
| JPY A/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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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
DEALER: CHECKER:
附件:三 外汇拆放还本、付息通知书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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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行: |合同编号: |币种: |
|--------|----------|-------------|
|应还本金金额: |利率: |应付利息: |
|--------|------------------------|
|到期本金期限: |利息计算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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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还本息合计: |
|---------------------------------|
|请于 年 月 日汇入我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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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 账号: |
|---------------------------------|
|附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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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复核:
中国进出口银行
计划资金部
年 月 日
附件:四、掉期交易委托书
利率掉期交易委托书
兹由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代甲方就以下项目叙做利率掉期交易。
1.债务情况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转贷协议号: 债务币种:
2.委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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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
|----------|-----|
|到期日 | |
|----------|-----|
|名义本金数额 | |
|----------|-----|
|互换种类 | |
|----------|-----|
|委托利率水平 | |
|----------|-----|
|允许成交利率相差幅度| |
|----------|-----|
|付息日 | |
|----------|-----|
|其他条件 | |
|----------|-----|
|委托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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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利率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交并及时以确认书的形式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将严格履行该交易项下的付款责任。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货币掉期交易委托书
兹由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
称乙方)代甲方就以下项目叙做货币掉期交易。
1.债务情况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转贷协议号: 债务币种:
2.委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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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
|----------|-------|
|到期日 | |
|----------|-------|
|本金数额 | |
|----------|-------|
| |期初互换: |
| |-------|
|本金互换情况 |期中互换: |
| |-------|
| |期末互换: |
|----------|-------|
|委托汇率水平 | |
|----------|-------|
|允许成交汇率相差幅度| |
|----------|-------|
|委托利率水平 | |
|----------|-------|
|允许成交利率相差幅度| |
|----------|-------|
|付息日 | |
|----------|-------|
|其他条件 | |
|----------|-------|
|委托有效期 | |
--------------------
当市场达到上述甲方要求的利率和汇率水平时,乙方应按委托条件积极代甲方成交并
及时以确认书的形式通知甲方;交易一旦成交,甲方将严格履行该交易项下的付款责任。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1997年10月15日